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测评管理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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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培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创建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网址:http:/test.jiankeyan.net/qc/)。为确保各单位相关测评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实施测评,熟练操作测评平台,现将组织开展测评平台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2012年3月1日-2012年6月30日二、培训对象(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负责人;各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构件企业技术负责人(二)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三、培训内容(一)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使用说明及操作指南(三)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考核指标(四)分配测评信息平台账户名和密码四、培训组织形式(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负责人;各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构件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培训。(二)各大施工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所辖各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负责人开展培训。五、请各大施工企业集团于2012年2月25日前按照报名回执(附件1)要求,将参加上述培训的企业安全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名单以及具体培训场次安排情况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送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室,由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安排培训教师。联 系 人:张晋波 杨琳 联系电话:(010)83298018 (010)83298019传 真:(010)83297580电子邮箱:bjjscp2012163.com 特此通知。附件:1. 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报名回执表 2. 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培训安排表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附件1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培训报名回执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办公室:手 机:传 真e-mail企业安全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序号姓名联系方式职务1234企业所辖在施工程项目负责人序号姓名联系方式所属项目123456789本表可续页附件2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培训安排表 组织单位:场次参加企业培训时间培训地点项目数量参加人数第1场第2场第3场第4场第5场第6场第7场 本表可续页关于征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关于建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考核评价机制,搭建全市统一的安全质量监督考核信息平台的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类型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按专业类别分为土建、电气、水暖、安全、材料五个类别。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2从事土建、电气、水暖、安全、材料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的工作八年以上;3具有中级以上(包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4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5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施工现场工作环境和测评工作强度。三、专家主要工作1测评专家受测评管理部门委托,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2测评专家依据工程项目现场状况,通过“测评信息平台”生成的测评任务书,对测评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工程项目按照测评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负责客观记录测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征集范围征集范围包括全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建筑行业协(学)会中符合条件的专家。五、征集程序1应聘专家的产生遵循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原则,并采取单位统一报名的方式。2各申报单位登录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上报平台www.bjjscp.net,填写专家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交。3.各申报单位应打印申请表,经个人签字、单位盖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室。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申报专家进行审核、选拔。联系人:史冬青 孙海波联系电话:(010)83298018,83298019传真:(010)83297580E-mail:bjjscp2012163.com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516室邮政编码:100161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申请表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附件姓名性别民族照片身份证号手机E-mail现职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全称)现职务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注册执业资格参加工作时间申请类别(五选一)*社会兼职情况主要业绩(从事所申请专业的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可附页)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申请表主要业绩申请人承诺表中所填内容属实。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注:测评专家按专业类别分为土建、电气、水暖、安全、材料五个类别。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管理工作,推动主体责任、属地责任落实,全面推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着力构建安全质量自主自律竞争机制,实时掌握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实现差别化管理,闭合管理链条,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而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且负有安全质量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及相关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 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简称“测评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测评工作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成立测评专家组,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为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测评平台”)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测评结果,形成全市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季度报告。测评专家组是测评工作的主体,测评对象为本办法第三条中所列单位和人员。第二章 测评内容第六条 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评专家组将从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三个方面对测评对象实施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工程实体三个部分,并通过相应的测评指标予以体现。第七条 测评指标围绕测评管理部门一定时期内的管理目标而设置,并针对现实测评工作中的不同情况设置量化标准,每个测评指标均标注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第三章 测评平台授权第八条 测评管理部门、测评专家及测评对象登录测评平台授权方式(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测评平台。(二)测评专家凭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测评平台。(三)建设单位凭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放的“企业口令码”或“身份认证锁”登录测评平台。建设单位企业账号管理人员登录后为项目负责人分配用户名和密码,项目负责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四)施工单位凭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放的“企业智能IC卡” 或“身份认证锁”登录测评平台,施工单位企业账号管理人员为项目经理分配用户名和密码,项目经理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五)监理单位凭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放的“企业智能IC卡” 或“身份认证锁”登录测评平台,监理单位企业账号管理人员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配用户名和密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六)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均凭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测评平台。(七)没有“企业智能IC卡”、“身份认证锁”或“企业口令码”的企业,凭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用户名、密码后登录测评平台。第四章 测评对象的责任及义务第九条 报送测评专家信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管理办法中测评专家的任职要求推荐本单位的测评专家,并由本单位测评平台企业账号管理人员在首次登录测评平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所推荐测评专家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测评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电子版)上传至测评平台专家管理平台;自上传日起5日内将经企业盖章确认后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测评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纸质版)报送至测评平台管理机构。第十条 对工程项目授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企业账号管理人员应每日登录测评平台,及时完成对测评平台所列工程项目的授权,并及时将未列入测评平台但属于本企业所辖的在施工程项目以“手动添加”的方式纳入该平台并完成授权。第十一条 报送工程信息工程项目部中的施工方应自该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于每月15日之前将施工现场项目基本信息上传至测评平台。第十二条 开展自评(一)工程项目部自评工程项目部中的建设、施工、监理方应自该工程项目开工后,于每月项目基本信息上传至测评平台之日起2日内根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对自身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测评评分,并将结果上传至测评平台。(二)企业评价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依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8日前对其本市范围所辖项目部中的对应方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一次测评评分,并将结果上传至测评平台。2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依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于每月28日前对本企业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测评评分,并将结果上传至测评平台。第十三条 测评对象应及时、准确上传项目基本信息,并根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对自身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做出客观评价。第十四条 测评对象应积极配合测评管理部门进入施工现场开展测评工作,同时对测评中指出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五条 测评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相关安全质量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第五章 测评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测评专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管理办法(附件1)的相关要求,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承诺书(附件2)中的相关承诺,积极协助和配合测评管理部门对测评对象开展测评工作。第十七条 测评专家依照依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对测评对象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做出客观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第十八条 测评专家应向测评管理部门反映测评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测评专家应遵守测评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测评对象,不得收受测评对象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测评管理部门要求其禁止透露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 在具有规定回避情形时,测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六章 测评管理部门的责任及义务第二十一条 测评管理部门督促相关方按要求开展测评工作(一)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及时开展自评工作;督促辖区内参建企业按要求及时对所辖项目部进行测评。(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抽取一定数量工程开展的测评工作进行公示;督促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测评工作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落实。(三)测评管理部门对不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不及时开展自评工作的工程项目或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第二十二条 测评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测评工作(一)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抽取本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在施工程项目,并确保于本季度内组织测评专家完成对所抽取工程项目的测评工作。(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取一定数量的工程项目进行测评,并确保于本季度内组织测评专家完成对所抽取工程项目的测评工作。(三)测评管理部门组织测评专家对单体工程数量较多的工程项目随机抽取单体工程开展测评工作。第七章 测评工作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以及参建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信息报送、项目自评以及企业内部测评的,其自评分或内部测评分均以零分计算。第二十四条 测评管理部门按照如下计分标准对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参建企业进行加分。(一)对工程项目部的加分加分均在该工程项目参建方季度内测评分值的基础上累加。1项目部按照要求每月均及时上传和更新填报信息且内容准确完整,加1分。2项目部按照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质量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每次加0.1分,总计不超过1分。(二)对参建企业的加分加分均在该参建企业季度内测评分值的基础上累加。1参建企业按照要求每季度对所属全部工程项目完成至少一次自评,每个工程项目加0.05分,总计不超过2分。2按照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质量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每次加0.1分,总计不超过1分。3参建企业及时报送测评专家信息,且测评专家出勤率达到100%的,加2分。第二十五条 测评管理部门按照如下计分标准对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参建企业进行减分。(一)对工程项目部的减分减分均在该工程项目参建方季度内测评分值的基础上核减。1未配合测评管理部门对本工程项目开展测评评价工作,每次扣1分,总计不超过5分。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该季度的测评分数为零分。3对本项目开展自评的分值高于测评管理部门给出的该项目部季度内测评分值10%(包含10%)、20%以上(包含20%)、30%以上(包含30%)的,分别扣除5分、10分、15分。(二)对参建企业的减分减分均在该参建企业季度内测评分值的基础上核减。1未及时完成对测评平台所列工程项目的授权,发现一例扣1分。2未及时将未列入测评平台但属于本企业所辖的在施工程项目纳入测评平台并完成授权,发现一例扣2分。3参建企业对工程项目季度内开展自评的分值高于测评管理部门给出的该项目部季度内测评分值10%以上(包含10%),每项目扣1分。4参建企业对工程项目季度内开展自评的分值高于测评管理部门给出的该项目部季度内测评分值20%以上(包含20%),每项目扣3分。5参建企业对工程项目季度内开展自评的分值高于测评管理部门给出的该项目部季度内测评分值30%以上(包含30%),每项目扣5分。6该季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每起扣10分。第二十六条 测评专家在测评工作中违反前述相关条款的,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 测评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相关测评责任及义务的,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管理部门考核评分表(附件3)的相关要求扣除相应的分值,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第八章 测评分数计算及排名第二十八条 单次测评依照分层次按权重方法计算得分。测评内容涉及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工程实体三个部分。测评内容通过参建单位质量管理类、安全管理类、文明施工类测评指标体系体现,每个指标体系均采用百分制计分,并依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各指标体系的权重。项目测评得分=质量管理类得分相应权重+安全管理类得分相应权重+文明施工类得分相应权重第二十九条 季度测评分数计算方式。假设:N为工程项目测评得分,P为项目自评分(三个月得分平均值),Q为企业对项目自评分,A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评分(各次分数平均值)。P和Q没有值按零计算。(一)测评管理部门抽取到的工程项目:N = 0.55(0.5P+0.5Q)+ 0.45A(二) 测评管理部门未抽取到的工程项目:N = (0.5P+0.5Q)R注:R=M/(0.5Pi+0.5Qi),M为参建单位所有受测评管理部门评分的项目测评得分之和,(0.5Pi+0.5Qi)为参建单位所有受测评管理部门评分的项目自评分和企业自评分之和。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参建企业的季度内测评分值为所辖各项目部季度内测评分值的平均值。测评平台管理机构对一定周期内参与测评评价的工程项目进行排名,同时根据企业各自所辖工程项目N值的平均值得出企业得分和排名。第九章 测评结果的确定及使用第三十一条 测评评价结果的发布每季度对全市范围内在施工程项目以及该项目所涉及企业和注册人员的安全质量测评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并描述问题变化趋势、分数对比,并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进行总体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每季度审核测评结果、排名以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情况等内容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区县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掌控和分析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的决策参考。 第三十二条 企业季度测评结果与企业下季度招投标行为以及企业资质管理挂钩。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根据项目相应施工周期内的测评结果向“鲁班奖”、“长城杯”等评委会进行推荐,并与“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挂钩,测评与评优评奖工作高度联动。第三十四条 参建企业测评得分处于前10名,工程项目测评得分处于前100名,注册人员测评得分处于前50名的予以通报表扬。上述测评对象测评结果分别处于后10名,后100名和后50名的,进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测评对象对测评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测评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测评管理部门反映,测评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 月 日起执行。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测评专家的作用,完善测评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评专家从事测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对测评结果及本人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评专家资格的授予与取消、测评专家培训、测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评组织工作。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与选聘程序第五条 测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二)从事土建、电气、水暖、安全、材料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的工作八年以上;(三)具有中级以上(包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四)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五)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施工现场工作环境和测评工作强度。第六条 应聘专家的产生遵循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原则,并采取单位统一报名的方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统一审核、选拔通过后形成专家库,并定期进行调整。第三章 测评专家工作范围第七条 测评专家受测评管理部门委托,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第八条 测评专家依据工程项目现场状况,通过“测评信息平台”生成的测评任务书,对测评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工程项目按照测评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负责客观记录测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四章 测评专家的管理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一)负责测评专家资格的授予与取消;(二)组织测评专家成员进行测评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交流;(三)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与测评工作的具体情况;(四)设立专家违规行为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对专家的职业操守和信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第十条 测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测评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测评工作;(二)接受参加测评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项目进行测评,提出测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测评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参加并客观、公正地开展测评工作;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被测评对象单位、个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四)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得擅自透露测评工作相关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测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测评专家资格,予以通报,终身不得重新申报测评专家资格: (一)违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三)无故不参加测评组织部门安排的测评工作;(四)发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测评重大投诉事件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测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三)其他不适宜担任测评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工作承诺书(征求意见稿)一、测评专家在测评工作中享有的权利:(一)对相关测评管理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和接受业务培训的权利;(二)接受测评组织部门的委托,承担测评工作;(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项目进行测评,提出测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测评工作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测评专家在测评工作中履行的义务:(一)确保身体状况能适应施工现场工作环境和测评工作强度;(二)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施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在开展测评工作中确保自身人身安全;(三)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测评意见;(四)严格遵守测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测评情况(不包括本款第四条内容);(五)在测评工作中发现测评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六)解答测评对象对现场测评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七)客观、公正地参与测评工作,并对本人的测评意见承担责任;(八)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测评活动,如遇此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最近三年内曾在测评对象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测评对象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测评对象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测评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测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一)未按规定时间参与测评活动,影响测评工作的;(二)在测评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违反测评工作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测评情况及其他信息的;(四)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测评对象询问的;四、测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测评专家资格:(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测评对象正当权益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测评对象财物或者好处的;(三)违反测评工作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测评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测评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四)测评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测评结果的;(五)冒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从事其他活动的;(六)弄虚作假骗取测评专家资格的;(七)测评意见严重违反测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八)无故不参加测评管理部门组织的测评工作;(九)经调查属实,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由于测评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测评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人声明:已完全理解以上条款,承诺所填写、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将遵循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愿参与测评工作,如违反,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承诺人:二O一二年 月 日附件3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管理部门测评评分表(征求意见稿)被测评对象: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序号测评内容评分标准应得分实得分备注1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按要求及时报送工程基本信息未报送工程基本信息的项目达到该季度辖区内工程项目总量的10%-20%的扣5分;21%-50%扣10分;51%及以上的扣20分。202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按要求及时开展自评工作未开展自评的工程项目数量达到该季度内辖区内工程项目总量的10%-20%的扣5分;21%-50%扣10分;51%及以上的扣20分。203督促辖区内参建企业按要求及时对所辖项目部进行测评评价未对所辖项目进行测评评价的企业达到该季度辖区参建企业数量的10%-20%的扣5分;21%-50%扣10分;51%及以上的扣20分。204每季度在辖区内抽取一定数量的工程,对其完成至少一次测评本季度内区县监督机构完成测评的工程项目数量未达到测评平台管理机构所确定数量的50%,扣5分,超过51%但未达确定数量的,扣10分,本季度内从未对辖区内任何项目实施测评的扣20分205对测评平台管理机构组织会议或培训的参与情况未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的,存在1次扣2分,直至本项应得分扣完为止106对测评平台管理机构要求相关数据及材料的报送情况未按照要求报送数据及材料的,存在1次扣2分,直至本项应得分扣完为止107在本季度内按时全部完成对测评平台管理机构所确定工程项目的测评的,加2分;本季度内按时完成的工程项目测评数量达到对测评平台管理机构所确定工程项目数量的90%的,加1分,本季度内按时完成的工程项目测评数量达到对测评平台管理机构所确定工程项目数量的80%的,加0.5分。针对某一特定被测评对象,该分数等级不予累加,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8本季度内所抽查工程项目(企业)全部按时完成基本信息的报送,加5分。本季度内所抽查工程项目(企业)全部按时完成自评工作的,加5分。分数合计此项目测评评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加分项得分=_ 测评评分部门(或主管副站长)签字: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管理部门测评评分表被测评对象:与测评室有业务管理关系的总站相关科室序号测评内容评分标准应得分实得分备注1督促所抽查工程项目(企业)基本信息的报送情况注:此处企业为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下同)存在未报送工程基本信息的项目(企业)数量达到本季度抽查工程项目(企业)总量的10%-20%的扣10分;21%-50%扣18分;51%及以上的扣25分252督促所抽查工程项目(企业)自评情况存在未开展自评的工程项目(企业)数量达到本季度抽查工程项目(企业)总量的10%-20%的扣10分;21%-50%扣18分;51%及以上的扣25分。253对测评室要求相关数据及材料的报送情况未按照要求报送数据及材料的,存在1次扣2分,直至本项应得分扣完为止154对测评室组织会议或培训的参与情况未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存在1次扣2分,直至本项应得分扣完为止155所辖区域内每存在一个区县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本季度内按时全部完成对测评平台管理机构所确定工程项目的测评的,加2分;所辖区域内每存在一个区县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本季度内按时完成的工程项目测评数量达到对测评平台管理机构所确定工程项目数量的90%的,加1分,所辖区域内每存在一个区县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本季度内按时完成的工程项目测评数量达到对测评平台管理机构所确定工程项目数量的80%的,加0.5分。针对某一特定被测评对象,该分数等级不予累加,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6本季度内所抽查工程项目(企业)全部按时完成基本信息的报送,加5分。本季度内所抽查工程项目(企业)全部按时完成自评工作的,加5分。此项目测评评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加分项得分=_测评评分部门(或主管副站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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