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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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章丘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该工程的特点,现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有关要求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 安全监督依据(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第373号)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5、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6、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7、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8、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建建2002223号)9、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10、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12、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13、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15、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鲁建管发200412号)16、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17、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7号)18、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140152002)19、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济建安2007第9号)(以下简称图集)20、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济建发2007第35号)2l、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第3号)22、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J278-2003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l462004,J3752004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J4052005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了88-92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l30-2002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二、对工程参建各方的有关要求(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金额、支付和使用方式。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有证明拨付费用的单据等资料。 2、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二) 施工单位: l、总、分包单位、劳务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且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现场存放有关证件。 3、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劳务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定时检查、评比、开安全例会,有记录。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组织施工。 5、应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针对性强、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6、应设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账。 7、应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8、切实履行安全教育制度,在建工程必须按规定举办职工夜校,应在工程开工7日内开课。对所有作业人员及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有记录。 9、切实履行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10、按规定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标五规范”等有关建筑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市建委图集、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光盘、安全知识读本等。 12、严格控制扬尘、噪音等污染源。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 13、切实履行消防义务,在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配备消防水源、器材及设施。 (三)监理单位: 1、有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按项目监理人员框架图足额配备。 2、总监、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到位并履行安全职责。 3、设立、更换总监、监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4、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提出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的要求。 5、审查总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记录。 6、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有记录。 7、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有记录。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并履行签章手续。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已论证,并保存专家书面论证意见。 9、定期巡视检查和旁站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有记录。发现问题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或暂时停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的与整改通知书相符。复查整改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单位刁行为,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有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记录。10、及时召开工地监理例会,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监理日记中有安全监理的记载。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一)文明施工 l、按图集要求设置大门、蓝白相间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2飞按图集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冲洗平台。 3、按图集要求设置“六牌两图”、 “四牌两栏”。 4、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5、建筑材料、构件、工具堆放整齐,并挂标识牌。 6、安全通道、木工操作棚、钢筋操作棚等,应采用组装式定型化产品,符合图集要求。 7、办公区、生活区必须与作业区明显划分,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8、办公室、会议室、门卫室、宿舍应使用有产品合格证的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屋。 9、生活区应设置宿舍、厨房、食堂、卫生室、厕所、淋浴间、开水房、娱乐室、阅览室。 10、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宿舍;床铺数量应满足施工高峰期用工需要;宿舍入住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11、厨房和食堂至少距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30m。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12、做到生熟分开;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上班时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保持个人卫生有卫生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健康证。 13、操作间、储藏室、熟食间应分开设置。 14、市区内严禁使用木柴、煤炭进行做饭。 15、厕所蹲位数与人数比例以l:20为宜;设男女厕所,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后,每2层设置小便处。 16、生活区必须设置淋浴室和更衣室;淋浴喷头数与人数比例以l:20为宜。 17、高度30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应设置加压水泵和消防水源,立管漆成红色,直径不得小于50mm,每层设一个出水管口,配备一定长度的消防水管。 (二)脚手架 l、脚手架有施工方案。 2、立杆基础平、实,有底座、垫木、扫地杆;各种杆件要有防腐处理并严格验收,且有验收记录。3、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牢固。 4、脚手板满铺。5、安全平网和安全立网用尼龙绳系牢,网间严密。6、架体设上下通道且符合要求。 7、施工层以下每隔10m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进行封闭。 8、卸料平台和悬挑梁应采用型钢,符合规范要求。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有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安装队伍应有专项资质,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且经审批,有防坠、防倾装置。 10、外脚手架要始终高于作业层一步架,且不能超过二步架高。 11、高处作业吊篮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应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三) 基坑支护 1、深基坑应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2、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有临边防护措施。 3、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 4、基坑施工设置有效排水措施。 5、机械设备、积土、料具等坑边荷载堆放距槽边距离符合要求,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机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 (四) 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且经审批。2、对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3、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有设计计算。4、立柱间距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有扫地杆、垫板或底座。5、模板支撑系统按规定设置剪刀撑。6、大模板存放有防倾倒措施。7、后浇带混凝土区域的模板支撑立柱在后浇带砼未施工前,不得拆除。(五) 三宝四口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安全帽符合标准,按规定佩戴。3、安全网规格、材质符合要求,防护严密。4、登高架设人员安全带符合标准,系安全带。5、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符合要求。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6、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至少一道平网。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符合要求,设施定型化、工具化。8、通道口防护符合要求,定型化工具化。9、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防护符合要求,并应定型化、工具化。(六) 施工用电 1、外电应大于安全距离;若小于安全距离应有防护措施且防护措施符合要求;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 2、采用TNS系统。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符合要求。 4、重复接地符合要求。 5、配电箱、开关箱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6、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7、配电箱防护棚符合图集要求。8、潮湿作业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9、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用电档案符合要求 (七)物料提升机 l、应按规定编制安、拆施工方案。 2、安、拆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 3、安、拆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与本人相符。 4、上限位器、下限位器、超载限制器灵敏可靠。 5、吊篮越程3m。 6、设缓冲器。 7、基础排水良好,不积水。 8、高架机的基础埋深符合设计和出厂使用要求。 9、架体稳定符合要求。 10、钢丝绳、绳卡符合要求。 11、楼层卸料平台两侧有防护栏杆且防护严密。 12、断绳保护装置、楼层安全门、吊篮安全门符合要求。 13、停靠装置与吊篮安全门联动。 14、有联络信号且信号方式合理、准确。 15、卷扬机有操作棚且操作棚符合要求。 16、地面进料口有防护棚且符合要求。 17、附着要按照使用说明:吕安装并牢固可靠。 18、所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应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且施工现场安装完成后未经检测合格不得使用。 (八)外用电梯 1、有安装拆卸方案。 2、拆装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资质证书。 3、地面吊笼出入口有双层防护棚。 4、每层卸料口有可靠防护门。 5、卸料台口搭设符合要求。 6、吊笼安全装置经试验灵敏可靠。 7、门连锁装置起作用。 8、司机有特种作业证。 9、防坠器必须2年检测1次,并达到合格才能使用。 10、附着要按照使用说明书安装并牢固可靠。 11、所使用的外用电梯应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且施工现场安装完成后未经检测合格不得使用。 (九)塔吊 1、塔吊应有安拆方案 2、塔机与高压线距离大于安全距离。3、作业队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4、司索工、塔机指挥和司机有证上岗。5、两台以上塔吊作业应有统一规划,不能相互碰撞。6、基础排水良好,不积水。7、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要求设置附墙装置。8、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变幅限位器准确,吊钩保险装置、卷扬机圈筒保险装置灵活牢固。 9、吊钩未见施焊,挂绳处断面磨损量未超过原高的10。 10、塔吊重复接地电阻值10。 11、应设置障碍灯,超高塔机应设风速仪。12、所使用的塔吊应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且施工现场安装完成后未经检测合格不得使用。 (十)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作业有方案;作业方案经审批。 2、起重机有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有保险。 3、吊点符合设计规定位置。 4、司机、指挥有特种作业证。 (十一)施工机具 1、施工机具做保护接零、有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传动部位有防护罩。2、平刨有护手安全装置。3、圆盘锯有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4、电焊机有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5、搅拌机、气瓶、潜水泵、打桩机械安全装置齐全。(十二)防火安全1、对于涉及消防安全的外墙保温材料及其他装饰装修材料、塑料模壳和竹木模板、防水材料、电气线路及设备等,应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应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监护。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有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4、对于高大工程和省、市重点工程等,施工现场消防通道应符合要求,并应有消防水源及设备。(十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评审)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l、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深基坑(槽、沟)工程;(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2、高大模板工程(1)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2)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3)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4)滑模模板系统。3、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2)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4、起重吊装工程 (1)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5、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四安全监督方式 (一)监督检查方式 1、对于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和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起重机械等,以及安全监督人员确定的其他必监部位,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应书面报请安全监督人员到位检查,否则不得进行相关工序的施工。 2、除对必监部位进行监督抽查外,安全监督人员将根据各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二)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结果处理 l、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和责任主体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彻底整改。要求停工整改的工程,应经监督人员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2、对于工程参建各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示。 五、事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接到现场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六、本告知书未尽事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盖章) 监督人员:年 月 日 (说明:本监督交底告知书一式四份,由签字人员所在单位各存一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存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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