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星级规范市场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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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星级规范市场认定办法(试行)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级规范市场(以下简称星级市场)认定工作,保障星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星级市场的申报、核查、验收、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星级市场分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市场。 第四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机构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政管理局委托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本辖区一星级、二星级市场的考核验收工作。 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星级市场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必要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可以增加评审一次。 第六条 星级市场考核验收根据四川省星级农贸市场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试行),采取市场分类对照星级市场标准的方法,对申报的市场进行考核验收。 二、申报与验收 第七条 申报星级市场,应对照星级市场标准,合理定位。在自查自验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写四川省星级规范市场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或证明: (一)市场名称登记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及开展“创星”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市场规模、效益、税费、信誉、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 (四)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五)物业管理及上市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消防部门出具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 (七)相关的其它材料。 以上规定提交的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3份,四川省星级规范市场申报表一式3份。新办市场,开业满一年且市场交易兴旺、有盈利的方可申请。 第八条 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辖区申报星级市场,要认真组织核查。凡符合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核查,签署核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或市场主办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对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条 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各地申报星级市场的材料后,应统一组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考核验收组,对申报的星级市场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考核验收组的主要职责:对申报星级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等,公开、公正、认真地做好星级市场的验收工作。在验收期间,考核验收组成员应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四川省星级农贸市场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试行),考核验收组核查申报市场达标情况,并在验收结束后,与申请人交换意见,肯定其长处,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验收全部结束后,考核验收组应对每一个被考核验收的市场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意见。经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的星级市场,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查意见; (三)考核验收组的考核验收情况及初评意见。 三、评审与认定 第十五条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前十天书面或电话告知各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考核验收组介绍被评审市场的考核验收情况。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照星级市场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议,也可以向考核验收组人员提出需要解答的疑问,最后以署名的形式,进行投票表决。评审星级市场,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返馈,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及表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认定机构。 第十九条 认定机构在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后,根据表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认定机构作出星级市场认定决定后,应予以公告,并颁发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核制的星级市场牌匾,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由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考核验收的星级市场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认定,并统一对外公告。 特殊情况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认定星级市场。 第二十二条 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确认,每次延续确认有效期三年。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确认的,由评审委员会核查后,报原认定机构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星级市场未被延续确认的,自动失去星级市场称号。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的星级市场申请升级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 四、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认定的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原则上每年回访检查一次,由省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防止星级市场滑坡。 第二十五条 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照星级市场的标准条件,重点检查市场获准星级市场后,硬件设施、配套服务、环境卫生等方面是否巩固和保持原有水平,市场信誉、物业管理、上市商品质量、经营者作风等方面是否保持原有的水准。第二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与市场举办单位交换意见,并将检查情况分别上报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十七条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认定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降低星级; (五)撤销星级市场。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及通报批评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问题严重的,应向原认定机构提出降低星级和撤销星级市场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星级市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原认定机构予以撤销星级市场称号处理。 第三十条 星级市场被降低星级、撤销或未被延续确认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或委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 第三十一条 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一年后,确有改进的,由市场举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星级市场如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或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不经复查直接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第三十三条 星级市场考核验收和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行政处分。 五、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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