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的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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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本合同条款下述定义和解释仅限于本招标文件使用。1.1 水运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利用外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港口、航道等。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运工程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1.2 业主:即合同书中的“甲方”,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的业主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项目法人。1.3 设计人:即合同书中的“乙方”,是指其投标书己被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本合同的设计人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勘察设计中标咨询机构。1.4 分包人:是指经业主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勘察设计合同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勘察设计咨询机构。1.5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分项负责人: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提名,设计人批准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1.6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设计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勘察设计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l.7 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部关于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以及业主有关勘察设计的书面要求。1.8 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水运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1.9 设计文件:是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水运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部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水运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1.10 暂定金额:是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勘察设计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合同工程的任何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这项金额根据业主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动用,该费用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位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业主核实后支付。1.11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元之间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12不可抗力:指业主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1.13 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1.14 时间:本招标文件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第二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2.1 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提交:设计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工作大纲的总体安排向业主提交两份详细的、分项目的设计进度工作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业主控制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2.2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勘察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2.3 保险: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业主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2.4建筑物维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如造成原有道路、桥梁、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建筑物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2.5 附着物保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尽量保持勘察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完好,如造成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第三条 业主的责任与义务3.1 业主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水运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3.2 业主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3.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业主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3.4业主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3.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业主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业主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3.6 由于执行业主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第四条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4.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部关于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凡国家规定须由专项勘察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的项目(如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危险性分析等),设计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4.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4.3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测量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根据勘察测量成果文件进行本合同工程设计。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4.4设计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技术可行、实施可能、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案线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海洋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与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4.5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周围困境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5)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4.9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业主及业主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4.10 当业主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业主及业主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资料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411设计人应积极配合业主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提供各专业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提供各专业的施工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按业主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并按业主要求派遣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后续服务。4.12 设计人应按业主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做出澄清和解答。4.13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1)开工前在业主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2)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3)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业主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若业主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业主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业主满意。4.14 人员保证与变更(1)设计人应按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2)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后可以更换他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业主有权拒绝。(3)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业主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含在合同价格之中。(4)由于业主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4.15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4.16设计人除需承担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和指导责任外,对其工作范围外的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4.17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业主均不承担责任。第五条 违约与赔偿5.1业主的违约(1)由于业主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业主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业主方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2)业主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3)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业主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5.2设计人的违约(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分包的,业主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10%的违约金;(2)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查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业主将计扣设计人合同价10%的违约金;(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业主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业主将分别按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的3%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时,业主可以中止合同;(4)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业主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合同价10%的违约金;(5)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业主将按合同价的5%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6)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7)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5.2款(6)的规定外,业主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它处罚;(8)所有违约金在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在投标人勘察设计费中扣除。5.3责任的期限设计人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合同的生效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书的规定执行。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1) 合同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如需要);(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4) 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5) 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6) 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7)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表;(8)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计算说明;(9) 项目负责与人及项目主要参人员的基本情况;(10) 勘察设计工作计划。6.3 履约保函(1)设计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金额及时间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及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设计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直到业主签收最后一批施工图纸后28天内,履约保函一直有效。(2)业主对履约保函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6.4 延误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业主,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业主在与设计人协商后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增付费用;(3)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6.5 变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应提交变更工程设计文件,此类设计文件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已含入施工配合服务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费用。6.6 推迟与终止(1)业主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至最小。(2)业主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业主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6.7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第七条 费用与支付7.1 勘察设计费用业主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7.2 支付时间业主应按合同书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业主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业主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滞纳金。7.3 有异议的支付如果业主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此时,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业主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业主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天内(以设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业主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7.4 审查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业主有要求时允许业主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7.5 暂定金额本合同的暂定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这项金额应按业主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如果使用暂定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业主核定后支付。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颁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导致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7.7质量保证金为保证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按设计费用合同总额15%作为本项目的质保金,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支付。第八条 其 它8.1法律和法规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8.2转包和分包(1)禁止设计人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转包。(2)没有业主的同意,设计人不能将设计工作的任何部分分包。即使得到了业主的同意,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8.3 版权 设计人拥有其设计文件的版权。业主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设计人的许可。业主对所提供的资料及本工程的科研成果拥有版权,未经业主许可,设计人不得复制或出版。8.4利益的冲突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业主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8.5争端的解决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主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设计人和业主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和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其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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