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模拟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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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坚持不懈地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对于认真落实广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推动全市“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制度落实年”活动有效开展,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熟悉、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营造懂政策、讲规矩、守纪律的选人用人环境,我们本着“贴近实际,突出重点,简单易记”的原则,以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新近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政策法规为依据,经分类归纳和整理,组织编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简答(以下简称简答),供学习和工作中使用。简答着眼干部工作实际,围绕选人用人应当把握的关键环节,采取问答形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语言简明,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读性,既可作为干部工作者的参考工具书,也可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宣讲读本。由于时间仓促和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指正。 编 者 2010年6月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年月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年月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四项干部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重点是开展买官卖官专项整治。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目 录一、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二、民主推荐三、考察四、酝酿五、讨论决定六、任职七、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八、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九、任期、交流、回避十、免职、辞职、降职十一、公务员调任十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十三、纪律和监督十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简答涉及的有关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4、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6、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8、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9、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10、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11、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12、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13、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1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15、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16、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17、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18、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19、中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21、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22、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23、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24、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开通全国组织系统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的通知的通知2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27、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28、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29、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30、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试行办法31、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推行省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市(州)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会议制度的通知32、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市、区)党委书记用人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33、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34、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平职(级)调整工作管理监督的意见(试行)35、中共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湖北省公务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36、中共襄樊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襄樊市破格提拔任用科级干部试行办法的通知一、干部选拔任用条件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几年以上工龄和基层工作经历?答: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几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有无具体规定?答:2个以上。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没有具体规定。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中是否包括非领导职务和兼职?答:包括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包括兼职。4、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其他类似情况,是否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答:是。5、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多长时间可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经历?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6、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几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几年以上? 答:2年以上和3年以上。7、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对文化程度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8、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对参加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是如何要求的? 答: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9、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多长时间内完成培训? 答:1年内。10、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哪些资格条件?答:(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11、干部越级提拔的,应报哪个部门同意? 答:应当报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一般只能越一级。12、我市对破格提拔科级干部在任职资格方面有什么要求?答: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在工龄、基层工作和岗位经历、职级台阶、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方面适当放宽。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的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提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能破格。13、公务员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名称有哪些?在公务员法实施后沿用的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有哪些? 答: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务员法实施后沿用的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包括:“组织员”、“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审判员”、“检察员”。审计署机关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和各特派员办事处的业务处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不再使用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在规定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不得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14、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有何规定?答:(1)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5年以上;(2)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5年以上;(3)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4年以上;(4)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4年以上;(5)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3年以上;(6)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3年以上;(7)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3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民主推荐1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哪些基本程序?答: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1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提出考察对象是否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答:必须经过民主推荐。17、民主推荐包括哪两种形式?答: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18、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是否应当同时采用? 答:是。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19、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的结果在多长时间内有效?答:1年内有效。20、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结果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答: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21、选拔任用县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答:必须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22、县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答:必须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23、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哪些人员参加? 答: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24、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有什么具体要求?答: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25、民主推荐有哪些程序?答: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26、确定考察对象时,对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是如何要求的?答: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27、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是否可以直接列为考察对象?答:不可以。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考察28、进行干部考察工作前是否要发布考察预告?答:必须发布考察预告。29、对发布干部考察预告的范围和方式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在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内采取印发通知、召开会议或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30、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是否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答:是。31、撰写干部考察材料有什么要求,考察材料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答: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32、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答: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建立和管理。四、酝酿33、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哪些环节应当充分酝酿?答: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34、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的酝酿,应当征求谁的意见?答:上级分管领导成员。35、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的酝酿,应当征求谁的意见?答: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36、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是否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答:是。3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答:1 个月。38、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正职的任免报哪个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谁决定?答: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五、讨论决定3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多少成员到会?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4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哪几种表决方式? 答: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4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多少人同意形成决定? 答: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2、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多少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4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是什么?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44、我省规定县委书记在讨论决定干部过程中应遵守哪些纪律?答:湖北省县(市、区)党委书记用人行为规范(试行)(鄂办发200939号)第二十条规定,在讨论决定干部过程中,县委书记应遵守下列纪律:(1)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2)不首先发表对拟任人选的倾向性或主导性意见;(3)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4)不泄露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45、我省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人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会议有哪些要求?答:下级党委(党组)拟召开讨论决定干部的会议时,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应提前2天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联系沟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列席会议。未派人列席会议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讨论干部情况上报。46、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对会议表决方式、表决情况以及形成的决定应如何记录?答:要逐人逐项如实记录。47、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是否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专用本(记录纸)?答:是。六、任 职48、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是否都应列为公示对象?答:除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49、选拔任用县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是否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答:是。50、党政机关副县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一般是否要进行公示?答:是。51、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经过法律程序任命或选举的职务,在党委(党组)确定提名人选后,是否应先进行公示,再依法提名?答:是。52、任前公示有哪些方式? 答:需要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53、任前公示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情况,以及公示受理部门、监督电话和接待时间等。54、公示期一般为多少天?答:一般为7至15天。55、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 答: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56、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进行试用?答:应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进行试用。57、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如何安排?答: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办理免职手续,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58、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答:一般不宜调整工作岗位。59、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规定试用期为一年。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能否延长其试用期?答: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不能延长试用期。60、我省规定的领导干部平职(级)调整包括哪些?答:包括领导干部平职(级)重用、改任或交流(轮岗)担任其他领导职务,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人用人的一项经常性工作。61、我省对领导干部平职(级)重用的基本程序有什么要求?答:领导干部平职(级)重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提拔任用干部的基本程序,认真做好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不能减少或颠倒程序,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七、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62、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谁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答: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63、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什么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答:本级党委。64、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是否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或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答:可以。65、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是否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是否可以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答: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八、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66、对参加公开选拔人员放宽资格条件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1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4年;不得越两级报名。67、公开选拔工作包括哪些程序?答: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68、公开选拔公告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69、公开选拔面试小组应由哪些人员组成?答: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70、公开选拔中,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分别为多少? 答: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71、竞争上岗工作一般包括哪些程序?答: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72、竞争上岗面试小组应由哪些人员组成?答: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73、在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中,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是否可以继续将该职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答: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74、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填报志愿时,是否只能报一个志愿?答: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75、竞争上岗面试是否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答:允许。76、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是否可以空缺? 答:可以。77、竞争上岗工作中,对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有何具体要求?答: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78、组织研究决定竞争上岗人选拟任职位时,是否必须按照竞争者所填报的志愿任用?答: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九、任期、交流、回避79、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哪些人员?答: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80、什么情况下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交流?答:(1)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2)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81、我省对领导干部平职(级)交流的基本工作程序有什么要求?答:一般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程序:(1)拟定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根据职位空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在职数范围内拟定调整配备工作的初步方案,提出平职(级)交流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等要求,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与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人沟通,经党委(党组)讨论后形成正式方案。(2)提出人选。组织部门根据工作方案,每个岗位研究提出12名拟交流任职初步人选,或在适当范围组织民主推荐和测评,研究确定拟交流任职人选。必要时组织部门应对拟交流任职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并注意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要注意分析和考察干部平时的表现情况。对考察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任职时间较长需要交流的、按规定需要回避任职的和特殊工作需要的干部,也可以直接提出酝酿方案。对行政正职和其他担负经济工作任务的拟交流人选,交流前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3) 酝酿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提请常委会(党组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的方案。政府部门拟交流任职人选,要征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平职(级)干部的调整要执行我省关于投票表决干部的有关规定。对交流任职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直属部门内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可参照上述基本程序进行。82、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要求,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几年?答:5年。83、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是否可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答:可以,但一般不得超过一次。84、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可否再担任同一职务?答: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85、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干部,应如何处理?答: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86、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指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87、有回避亲属关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时有何要求?答: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88、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的领导职务有哪些?答:县(市)委书记、县(市)长以及县(市)纪检机关、 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89、领导干部任职需要回避时,一般由哪一方回避?答: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90、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下本人必须回避?答: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91、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如何处理?答: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十、免职、辞职、降职92、在哪些情形下,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被免去现职?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93、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哪几种类型?答: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94、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答: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1)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2)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3)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2)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95、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几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答:3年。96、“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答: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其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各不相同,辞职后的安排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总体上,应把握以下原则:(1)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2)领导干部被责令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3)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也可视工作需要、个人条件等具体情况,安排担任同一层次其他领导职务。97、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几年以上的,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答:1年。十一、公务员调任98、什么是公务员调任?答: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90、对调任人选的文化程度有什么要求?答: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100、对调任人选的年龄有什么要求?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101、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答:(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02、公务员调任有哪些程序?答: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调任公示;(7)报批或者备案;(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103、对拟调任人员在公示方面有什么要求?答: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104、对调任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是如何规定的?答: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十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10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两个提高、两个满意”具体指什么?答: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选人用人公信度,也就是全党和人民群众对干部工作的满意度。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2008年5月制定的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提出,要经过3至5年的努力,到党的十八大召开时,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两个满意,就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满意,还要让全党满意。106、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请调查对象进行4项满意度评价:对组织工作的总体评价,对组工干部形象的评价,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评价,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评价,以及对组织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107、中组部了解、掌握和评价各地各部门开展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情况的“六看”是什么?答:一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情况,这是反映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检验整治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二看 “一报告两评议”情况,不仅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认可度,还要看对新提拔干部的认可度。三看接到的反映各地各部门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情况。四看各类媒体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数量及应对的情况。五看对用人上违规违纪问题的及时查处情况。六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情况,包括集中检查、巡视检查、重点抽查等情况。十三、纪律和监督108、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处分分为哪几种,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多长时间?答: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109、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能否晋升职务和级别?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110、我省对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后的职级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答:(1)公务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后,其中受降级处分的应重新明确其级别工资;受撤职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处分决定机关的处理意见,重新确定其级别和职务,并按新确定的级别、职务享受相应待遇。处分期满后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职务。其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在重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处分期满并解除处分后进行。(2)公务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后退休的,应按照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工资、级别和职务享受退休待遇。在处分决定没有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不能按处分前的级别、职务享受待遇。(3)公务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因违纪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被免去职务,并在案件查清后受到撤职处分的,按上述意见办理。111、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何处理?答: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112、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13、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参见111问)114、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115、中组部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对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提出哪些明确规定?答:(1)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3)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116、中组部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对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提出哪些明确规定?答:(1)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2)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3)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4)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5)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6)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1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不准”纪律有哪些内容?答:(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118、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有哪些?答:不准有下列行为:(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同时,还规定,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119、中纪委、中组部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对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严明用人纪律提出哪些明确规定?答:(1)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3)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4)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5)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6)对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7)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120、哪些属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拉票行为?答:中组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界定的拉票行为有:(1)在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它也适用于日常干部选拔任用中拉票行为的界定。121、对拉票行为如何处理?答:中组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规定:对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人员,均应予以严肃处理。在后备干部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拉票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同时,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受到组织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对日常干部选拔任用中拉票行为的处理。122、对参与、帮助他人拉推荐票等行为如何处理?答:中组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规定:参与、帮助他人拉推荐票的,同样属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也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对日常干部选拔任用中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行为的处理。123、全国组织系统干部监督专用举报电话号码是多少,主要受理哪些方面的举报? 答:全国地(市、州、盟)以上党委组织部自2004年2月29日起均开通了短号码电话12380。本地用户直拨12380短号码,拨打其他地(市、州、盟)以上党委组织部举报电话,在12380短号码前加拨相应区号(或按语音提示操作)。12380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以及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12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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