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7980850 上传时间:2020-03-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1.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议主审法官办案责任改革需解决的问题 一、确定主审法官的权力和责任,现有的法官选任条件应该改进和完善。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归根到底要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必须充分考虑目前我国法官群体的实际状态,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可行的改革措施,保障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向前推进,保障进入法院的新任法官能够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建立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一是明确法官选任标准。完备的法学教育是保障法官具备法律思维的重要条件,苛刻的法律职业考试是确保法官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基本方式,艰苦的司法技能训练是保证法官熟悉司法实务技术的可靠途径。法官在从事司法职业之前应当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经过严格的司法技能训练。二是改革法官任免制度。目前我国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免,这种做法容易产生法官对地方党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依赖。从本质上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因此,在法官的选任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法官的国家司法职业者属性。如果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任免全国法院法官尚存在一定困难的话,可以考虑实行法官两级任免制度,即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者任免;地方三级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免。三是健全法官任前公示制度。法官任前公示是获取社会民众对法官信赖的重要途径。我国法官任前公示的做法虽然在一些地方已经施行,但仍然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之处,主要是公示的内容很少、公示的范围过窄、公示的时间太短。为了重新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心,有必要在任命法官之前,于社会主流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法官候任者的基本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财产状况、家庭主要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公示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四是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目前我国法官招录主要采取的是,各级法院在地方党政机关的组织下,从政法院校毕业生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拔和录用。这样的法官招录制度难以避免选任的法官刚出校门就进入较高甚至最高级别人民法院大门现象的发生。较高级别法院法官需要成熟的心智、丰富的阅历、精湛的技艺等基本品格,这些职业素质无疑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因此,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很有必要。初任法官应当首先进入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一定年限,上级法院根据下级法院法官的工作业绩,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下级法院逐级遴选。二、如何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近年来,各个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行政化倾向,审判委员会对主审法官、合议庭起着“领导”作用,造成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对等,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应该肯定,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案件的公正性。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根据主审法官的汇报,形成对案件的决议。这些对案件有着决定权的委员没有参与审判,只是听听汇报就定案。这种典型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机制,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主因之一。建议或将审判委员会变成一个咨询机构,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参考意见;或将审判委员会作为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专门组织,既参加审理又负责裁判。同时,建立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由一些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去除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变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把本属于法官的裁判权还给法官,让主审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主角。3、 如何引导优秀审判人员参加一线办案,是否需要调整目前法院审判部门领导岗位设置。1、福利待遇应向一线倾斜。2、在一线办案的法官,缩短晋升法官等级年限。3、提高一线法官的职级待遇。四、如何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目前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比例是否应调整。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中心任务就是审判工作。法院管理工作即是围绕这个中心,组织、协调各种综合性的辅助工作,提供和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用以支持审判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干部队伍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政工行政后勤人员等组成。其中,法官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人员都是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服务的。为了适应建立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的要求,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应对人民法院不同岗位的人员实行单独序列分类管理。1、法官序列。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其职责就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律适用水平、专业知识结构和审判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特定的思维模式、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与驾驭审判的能力和技巧。法官的职业素质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在当前情况下,应在法院内部通过竞争,选拔出符合法官任职条件、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人员,报权力机关任命为审判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法官群体。法官只有级别上的区别,在审判权上完全平等,应取消案件审理的审批和把关制度,还权于合议庭。实行法官序列后,法官非因法定原因,非以法定程序不得被免去法官职务,不得调离审判岗位,不得剥夺其审判权,以保证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并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2、法官助理序列。在审判活动中,有许多事务性的工作,如调查取证、诉讼保全、证据交换等等,这些工作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仅靠少量的法官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设置法官助理来帮助法官处理这些事务,使法官可以集中精力于认定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因此,要将现行助理审判员改为法官助理,并取消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法官)职务的规定,即只有法官(审判员)才能行使审判权。在现有情况下,从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按照一名法官配备一至两名法官助理的比例,通过竞争,择优选出人员,由本级法院任命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工作,与法官进行明确、具体的分工。法官助理在法官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办理案件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条件的,在法官出现缺额时,通过竞争,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被任命为法官。3、执行员序列。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执行工作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不断加强。但目前,在人民法院所有人员中,有法官序列、书记员序列、司法警察序列,却没有执行员序列。在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执行人员包括执行法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其身份、地位较为混乱,只要是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都叫执行员,实践中各级法院都给执行员授予法官职务,造成身份冲突、职责冲突,使当前的执行制度处于十分尴尬的状态。法官担任执行员,与法官居中裁判的职业特点相冲突,与我国法院着力解决“执行难”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此,在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应当把执行员从法官中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执行员单独序列,建设一支专业的、高水平的执行队伍。执行人员应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为“执行员”,取得他们应有的名称和地位。4、书记员序列。对书记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明确书记员的身份,确定书记员的职责,建立一支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以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书记员中,可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对书记员队伍进行管理。5、政工行政后勤人员序列。政工人员包括从事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和工会等群团工作的人员;行政后勤人员包括从事信息宣传、秘书机要、打字文印、档案管理、交通通讯、物资管理、财务管理、对外接待等工作的行政后勤保障人员。尽管各项政工行政工作内容各不相同,缺少共通性,各有特点。但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知识,才能和经验才能干好,有的岗位还要有特殊的素质。如文秘人员,除了要有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因此,不能把这些工作当成是相对于审判工作的“杂务”,采取由审判人员轮流干的方法,而应当把这些工作看作是专业化的工作,由专门的人员从事。法官的职业化,必然要求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专业化,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当前情况下,应根据政工行政后勤工作岗位的特点,在法院内外实行定岗定向选任或招聘,以保证政工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够胜任工作的需要。对政工行政后勤人员应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实行行政职级,并有相应的晋升。6、司法警察序列。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警种,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执行审判任务的司法力量。随着人民法院工作的不断发展,司法警察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任务越来越艰巨,特别是重大疑难事件的开庭,重大执行活动和应付突发性事件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人民法院迫切需要一支精锐的司法警察队伍。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编制和思想观念等多种原因,使得司法警察队伍在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中还是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人员老化,素质不高,管理不顺畅,职能发挥不充分,装备落后等问题仍然存在,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司法警察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当前,应进一步深化司法警察人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充实现有司法警察队伍,对那些年龄偏大,综合素质差,不适宜作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应调整让其退警。要本着精良的原则,把好进人关,从那些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技能强、身体健康的军队、武警部队优秀退伍军人中聘任司法警察,为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打下良好的基础。聘用司法警察只是用工制度的不同,其政治待遇、物质待遇同任用制司法警察一个样,依照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在工资、奖惩、医疗养老保险、探亲、住房等方面一视同仁,一样相待,工作到50岁退警,以解决聘用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以稳定队伍,拴心留人,使司法警察队伍真正成为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五、改进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加强对主审法官监督的措施。一是实行真正的审判流程管理;二是强化主审法官的责任意识;三是加强审判监督和条件评查力度;四是加强问题问责,使主审法官有职有权又有责。六、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同时,应改进和完善形成法官的培训机制和晋升机制。法官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对法官的配置应当是有差异的。最高法院的职能和高级法院不同,高级法院的职能与中级法院不同,中级法院的职能与基层法院不同,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职能,对法官的能力要求也应当是不一样的。法官应当逐级晋升,只有在基层法院做法官达到一定年限后,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才可以到中级法院做法官;依此类推,最高法院的法官应当从高级法院选拔、高级法院的法官应当从中级法院选拔。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官与诉讼程序的运用相适应,与法院的功能相适应。人们对法官的看法也是判断程序是否公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此外,各个省、地域之间的差异也非常大,要建立合理的、层次性的法官培训机制和选拔机制。七、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应提高法官工资待遇,扩展法官的晋升空间,确定法官级别时应淡化行政级别的作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