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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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知识讲座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修订情况 一 修订原因 二 修订情况 一 修订原因 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8年9月2日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的形式发布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3号令 随着烟草专卖执法实践的发展和新的法律规定的出台 3号令已经日益不能适应变化发展的执法环境和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 修订3号令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 二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是完善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 四是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 二 修订情况 1 体例方面在四个方面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一 新规定共九章 76条 按照 行政处罚法 的体例顺序调整了原有体例 增加了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专章 其中一般程序是将原规定的立案 调查取证以及处罚决定的内容整合到一起形成的 删除了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专章 第二 为了体现统筹兼顾原则 在一般程序中增加了 审查和决定 专门一节 二 修订情况 第三 由于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范畴 因此取消了行政复议专章 但同时规定在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四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 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 增加了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专章 强化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 明确了执法人员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 修订情况 2 内容方面总则一是在第一条中增加了关于 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 保护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的内容 体现了对行政公权力的规范与监督 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二是在第三条中调整和修改了原规定关于行政处罚实施原则的规定 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又紧密结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 例如规定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原则 对在实际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把握 具有指导意义 二 修订情况 三是在第四条中增加了救济途径的规定 规定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陈述权 申辩权 复议权和诉讼权 明确规定复议机关是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不包括地方人民政府 四是在第五条中提出了内部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将内部监督制度作为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在后面的多个条文中得到了体现 二 修订情况 管辖新规定在管辖方面的修订情况 第一 新增以下条款 一是移送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 规定了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移送有异议的 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是下级对上级的管辖权转移 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 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上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但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二 修订情况 三是在指定管辖中关于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问题 原规定要求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新规定增加了可以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规定 二 修订情况 第二 删除了原规定中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 法规 规章的行为 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 法规 规章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 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 的内容 明确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在 烟草专卖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 并依照法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无权管辖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移送其他机关管辖 否则就会构成越权处罚并导致处罚行为无效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 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发生管辖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 修订情况 3 简易程序与原 规定 相比 新 规定 对简易程序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一是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简化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要求 原规定要求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 应当制作笔录 收集必要的证据 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做出行政处罚 而新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制作笔录 也并未对执法人数做出限定 二 修订情况 三是规定了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 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 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 申辩合理合法的 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四是细化了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备案监督程序 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在二日内报本部门备案 本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 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发现错误的 应当及时纠正 这一变化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有效的执法监督防范简化程序后可能出现的执法不当 二 修订情况 4 立案一是明确了一般情形下立案的期限 即对于案情并非重大复杂的情况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案情重大 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 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并告知当事人 二是对应当立案的情形进行了补充 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 规定不属于列举范围的其他情形也可以依法立案查处 以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打击涉烟违法行为 二 修订情况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立案的程序 对申请立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不予立案的情形以及不予立案的后续程序 都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明确了执法人员的回避程序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 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 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 修订情况 5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部分是这次修订的重点环节 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二十一条强调了调查取证的原则 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 客观 公正地收集 调取证据材料 二是在第二十三条证据种类中增加了检查笔录这一类别 并在第二十八条中对制作检查笔录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二 修订情况 三是增加和完善了提取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询问笔录 视听资料等证据的程序 以便于在执法实践中操作 四是增加了有关鉴定 请求其他单位协助等程序的规定 对鉴定事项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等作了明确 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 保证调查取证过程的顺利进行 提高办案质量 二 修订情况 五是在第三十二条 三十三条中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手续及先行登记保存期间的处理措施予以明确 规定了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 可以依法采取复制 拍照 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送交有关机构鉴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如果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六是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了一般情形下调查取证的期限 即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 案情重大 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 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 修订情况 6 审查和决定一是为了防范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增加了法制工作机构和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事前审核程序 二是完善了告知 送达程序 如在第四十条规定告知程序时 规定凡口头告知当事人的 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书面告知当事人的 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并在第四十三条中对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适用的条件 应当履行的程序作了规定 三是增加了处罚决定的集体讨论机制 在第三十八条规定案情重大 复杂的案件 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二 修订情况 7 听证程序一是在第四十四条中调整了可以申请听证的处罚种类 原规定对听证范围的规定是八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责令停产 停业的处罚 新规定将听证范围调整为 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责令停产 停业 责令关闭 及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二是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的权利 三是修改了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的条件 取消了必须由专卖人员担任主持人的条件 为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新规定将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的条件修改为 一 非本案的执法人员 二 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二 修订情况 8 行政处罚的执行一是加强了处罚执行的力度和手段 规定了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是在第五十三条明确了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后续程序 规定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 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 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 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以解决实践中处罚作出后烟草专卖许可证难处理的问题 三是修改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将原来的 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改为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二 修订情况 四是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处理程序作了调整 规定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 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 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变卖款上缴国库 另外 新规定明确了对已经霉坏变质烟草制品的处理程序 五是增加了罚缴分离机制 要求除依照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 修订情况 9 执法监督新 规定 进一步强化了执法监督 主要体现在 一是在第六十一条正式确立了案卷评查制度 新 规定 要求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指出 二 修订情况 二是完善了层级监督 新 规定 在原 规定 基础上 增加了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的错误处罚决定直接变更的规定 并要求 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 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三是在第六十四条强调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 修订情况 10 法律责任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 即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使行政权力时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 规定 设置了三种法律责任形式 即行政处分 行政赔偿 刑事责任 一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违法违纪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根据国家局 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烟监 1999 33号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留用察看 开除七种形式 二 修订情况 二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侵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因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政职权 因此行政主体是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代表即赔偿义务人 根据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 只要符合赔偿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行赔偿 然后再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专卖执法人员追偿 三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 是违法者触犯刑事法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贪污罪 受贿罪 徇私枉法罪 玩忽职守罪等 新修订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重点解析 一 关于期间问题 二 关于告知义务 三 关于证据问题 四 关于听证问题 五 关于无主案件处理程序 六 关于罚缴分离机制 七 关于内部依法监督 八 关于案卷和档案管理 一 关于期间问题 1 期间的计算方式 新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期间以时 日 月计算 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从下一小时或次日计算 如批准立案时间是2010年3月3日 则调查取证的期限从2010年3月4日起算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如邮件送达的 在期满前邮寄的 不算过期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法定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 不得扣除 一 关于期间问题 2 新规定中有以下几个期间规定需要我们引起注意 1 2日 1次 第十四条 简易程序程序要求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3日 2次 第三十八条 案件决定程序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遵循的程序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一 关于期间问题 3 7日 6次 第十五条 立案期限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可以延期 第十七条 立案审批程序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 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 不予立案的情形及程序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 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 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一 关于期间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的后续处理措施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和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 将听证时间 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一 关于期间问题 4 15日 1次 第五十四条 诉讼期限 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30日 2次 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期限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 可以延长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理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 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 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变卖款上缴国库 一 关于期间问题 6 60日 2次 第四十三条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四条 复议期限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 关于告知义务 在新规定中 从第三章的简易程序到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都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 具体表现在新规定中涉及到9个条款规定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告知义务 一是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是案情重大 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 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是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 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二 关于告知义务 四是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其中规定需要鉴定的 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五是案情重大 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 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六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和处罚内容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 申辩权的期限 二 关于告知义务 七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是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符合听证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九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 将听证时间 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三 关于证据问题 调查取证是办理案件的关键环节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调查取证的原则 证据的种类和取证的程序和时限等内容 1 证据的种类 书证 物证 询问笔录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2 调查取证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 一般案件调查取证不得超过30日 2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要佩戴徽章 出示检查证件 3 调取证据以调取原件 原物 原始载体为原则 提起复制品要经过确认 4 涉案证据要妥善保管 及时处理 四 关于听证问题 1 可以申请听证的处罚种类 第四十四条 一 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 责令停产 停业 责令关闭 四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 有关听证程序的注意事项新程序规定对听证程序尽管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对于听证会的的举行地点 听证员的人数和资格以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的具体时间并不明确 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中的相关规定 对解决上述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四 关于听证问题 1 第七条规定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或组织内举行 听证现场应设听证主持人席 听证员席 本案调查人席 当事人 委托人 席和公众旁听席 2 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应当确定该机关或组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机构的人员为听证员 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听证员为 至 人 四 关于听证问题 3 第九条规定听证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从事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并应接受省 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培训 4 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3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五 关于无主案件处理程序 1 无主案件情形 1 当事人故意采取隐蔽等方式逃避处罚 2 涉案物品无法找到当事人 2 处理程序 1 张贴通告 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无法找到当事人 2 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即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将变卖款上缴国库 六 关于罚缴分离机制 新规定确立了罚缴分离机制 第六十条规定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同时第六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 关于罚缴分离机制 1 什么是罚缴分离2 什么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和第四十八条规定 当场收缴罚款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三是在边远 水上 交通不便地区 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却有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 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的关系 七 关于内部依法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是提高办案水平的重要手段 新规定明确了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机制主要有两类 1 内部监督 部门对部门的监督 1 监督主体 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员 2 监督方式 案件审核 案卷评查 2 层级监督 上级对下级 1 监督主体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 监督方式 案卷评查 重新审查 七 关于内部依法监督 一般程序案件示意图 立案 调查取证 审查 决定 送达 归档 专卖审理 法规审查 1 定性意见 2 处理建议 3 法律依据 执行 七 关于内部依法监督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 充分 四 定性是否准确 五 适用法律 法规 规章是否正确 六 处罚是否适当 合理 七 程序是否合法 完备 八 关于案卷和档案管理 1 行政处罚文书 2 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依法及时制作 收集 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涉案材料 移交 借阅 调用涉案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八 关于案卷和档案管理 3 档案移交 借阅 1 根据国家局关于修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的通知 专卖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专卖行政处罚案卷 集中统一管理 2 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借阅档案 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外单位查阅档案 须持单位证明及有关合法证件 经办案单位同意 分管局长批准 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后 方可借阅 4 档案保存制度根据国烟专 2006 139号文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有举报 立案 调查取证 审查过程 处理结果的为完整案卷材料 对有处理结果的案件材料为永久保存案卷 对查无实据作了结处理的档案 应登记造册 经鉴定并批准后 按规定程序销毁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简易案件之外的案件时 应当遵循的方式 步骤 顺序和时限的总称 一般程序中的主要制度 一 两人以上执法制度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二 表明身份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具体包括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徽章 三 回避制度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四 告知申辩制度 五 听证制度 六 职能分离制度一是裁办分立 调查取证人员和审批决定人员相分离二是案件听证主持人和案件承办 审批 决定人员相分离三是罚款决定作出机关和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七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八 时限制度 九 案卷制度对于一般程序中的每个环节 都应当以法律文书的方式予以体现和记载 违反一般程序的表现形态 一 方式 二 步骤 三 顺序 四 时限 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 一 无效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二 撤销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和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或者判令撤销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 可以一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三 确认违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但基于已经形成的违法事实 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其他重大利益的考虑 不宜撤销原处罚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确认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结束语 在我国烟草专卖法制建设发展的历史上 有几个时间值得我们记忆 1 1992年1月1日 烟草专卖法施行日 2 1997年7月3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施行日 3 2002年7月1日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施行日 4 2007年3月7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日 5 2009年8月27日 烟草专卖法修订日 6 2010年5月1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施行日 以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完善为标志 我国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也预示着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保持稳定 国家局的3个令已成为历史 已形成了一法一条例和3个规章新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在这一体系下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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