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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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5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物资类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具体还包括供应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公司直属单位及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 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 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 负责总部招标采购范围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 总部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参加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参与对有关供应商的整改验收。(一) 国网安质部负责报送设备全寿命周期内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事件)等信息;(二) 国网运检部负责报送设备运行环节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设备故障、家族性缺陷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三) 国网营销部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计量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四) 国网农电部负责报送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五) 国网基建部负责报送基建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交货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六) 国网交流部负责报送总部直管交流工程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七) 国网直流部负责报送总部直管直流工程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八) 国网信通部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通信、信息网络、计算机软硬件等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及信息化项目设计、开发、实施等服务质量问题信息;(九) 国网法律部负责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十) 国网后勤部负责报送总部办公用品等大宗通用物资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信息;(十一) 国网监察局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十二) 国调中心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信息。 第八条 国网物资公司根据本单位职责,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招标采购等工作中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发生不良行为的物资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九条 国网运行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国网信通公司、中国电科院根据本单位职责,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电网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国网新源公司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电源类物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其他直属单位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办公用品、仪器仪表、车辆等物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省公司物资部的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向本单位相关专业部门、所属地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收集、核实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并将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二) 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及信息发布;(三) 负责供应商整改情况的跟踪与验收。 第十一条 省公司安质、运检、营销(农电)、建设、科信、监察、后勤、调控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部进行反馈,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参与对有关供应商的整改验收。省公司法律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十二条 省物资公司负责收集、核实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地市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收集本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向省物资公司报送,并参与供应商整改情况的验收。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在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中分别给予暂停中标资格2-6个月、取消中标资格1-3年(黑名单)、永久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理措施。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公司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暂停对供应商中标资格。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公司所有物资品类的招标采购中均取消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的,由总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属省公司招标采购范围的,由省公司做出处理决定在本省范围内执行,并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总部可根据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二) 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三) 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四) 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五) 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六) 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七) 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八) 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二) 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三) 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四) 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五) 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较轻的;(六) 有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两个月内重复发生五、六级设备事件的;(二) 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三) 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四)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五) 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六) 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一) 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二) 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三)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四) 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五) 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六)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2年:(一)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二)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三) 向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试验报告的;(四) 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的。(五)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3年:(一) 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 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三) 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四)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五)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在公司系统的中标资格:(一)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二) 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三年后,再次发生第二十条所述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2个月)内,同时发生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中不同情形的,按照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理时间自公告当月起开始计算。在处理期间招标人没有相应物资类别招标的,处理时间将顺延至下一批相应物资类别招标结束。 第二十四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在公司系统招标采购中可暂停其中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在被处理期间通过整改确有实效,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向物资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减轻处理,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可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对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第四章 工作流程第二十八条 信息收集与核实遵循如下要求:(一) 总部及省公司相关专业部门及时收集职责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二) 省公司物资部及时收集本单位相关专业部门、所属地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反映的供应商在诚信、产品质量、交货、服务等的不良行为信息,并组织有关单位约谈供应商,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审批与发布遵循如下要求:(一) 属总部招标采购的,总部相关专业部门、省公司物资部于单月10日前将经核实确认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相关支撑性材料反馈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格式见附件1、2)。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于单月25日前,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示。(二) 属省公司招标采购的,由省公司物资部提出对供应商处理意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示,并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备案。(三) 在集中招标评标期间,如供应商产品发生故障或事故,在原因未查明前,可先进行暂停中标资格处理。待原因查明后,若非供应商责任,应立即解除对供应商的处理。若属于供应商责任,按本规定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已暂停的时间应计入处理时间。第三十条 供应商整改与验收遵循如下要求:(一) 物资部门在公布对供应商的处理情况的同时,应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并于供应商提交整改报告(格式见附件3)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完成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4、5)。(二) 供应商整改需满足以下条件:1. 供应商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向业主单位或有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数据,并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进行质量调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免费处理或更换,赔偿由此引起的附加调试配合等费用,并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对于存在批量质量隐患或家族性缺陷的产品应全部免费召回或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进行治理。3. 对于交货问题,供应商应在与业主单位协商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货。4. 对于服务、诚信等问题,供应商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承诺。(三) 供应商整改情况验收合格后,物资部门提出对供应商解除处罚的建议,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执行。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对本细则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供应商其他不良行为,依据公司认定的情形,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挂网试运行设备、新研制设备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物资,其发生的质量问题不纳入本细则考核范围,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539号之国网(物资/4)249-2014)同时废止。附件:1.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报告(模板) 2.供应商约谈记录表 3.关于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模板) 4.关于供应商整改验收情况的报告(模板) 5.关于供应商整改情况的报告(模板)附件1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报告(模板)总部部门/省公司名称总部部门/省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含电压等级招标批次工程(变电站/线路)名称投运时间(适用于已投运设备材料)发生问题时间问题描述问题描述要详细、准确、条理清晰,说清楚问题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包括故障等级、故障具体情况;交货问题:采购时间、合同签订时间、约定交货时间、实际交货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抽检质量问题:包括合同数量、抽检数量、不合格数量、不合格的关键参数要求值和实测值等。其他问题:包括诚信、服务等。问题描述内容与附件2保持一致。原因分析对问题或故障原因的分析,可从设计、工艺控制、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包装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原因分析要清晰,明确责任方。原因分析与附件2保持一致。约谈供应商情况约谈时间、主要内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建议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建议按细则条款进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总部部门/公司部(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供应商约谈记录表供应商名称约谈时间总部部门/省公司参会人员部门/单位姓名;供应商参会人员部门姓名;问题描述问题描述要详细、准确、条理清晰,说清楚问题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包括故障等级、故障具体情况;交货问题:采购时间、合同签订时间、约定交货时间、实际交货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抽检质量问题:包括合同数量、抽检数量、不合格数量、不合格的关键参数要求值和实测值等。其他问题:包括诚信、服务等。原因分析对问题或故障原因的分析,可从设计、工艺控制、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包装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原因分析要清晰,明确责任方。处理情况当前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进展情况(包括结果)约谈双方意见总部部门/省公司的要求及供应商承诺等注:该约谈记录作为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依据。总部部门/省公司物资部(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附件3关于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模板)(供应商使用)国网物资部(省电力公司物资部):我公司接到关于问题的通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填写具体整改的措施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问题的描述。2、对问题的处理措施。3、防止发生类似问题所采取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具体管控措施。4、对今后保证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承诺。请予以验收。供应商(盖章)年 月 日附件4关于供应商整改验收情况的报告(模板)(总部相关部门或委托单位/省公司物资部使用)国网物资部:年月日,供应商供应我公司的工程产品,出现了问题。供应商已经对问题产品进行了处理,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并由公司(或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现汇报如下:(六) 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实施单位或部门,验收的组织方式;供应商做了哪些具体措施等)。二、意见和建议(供应商的整改情况是否满足要求)。总部相关部门或委托单位/公司物资部(盖章)年 月 日附件5关于供应商整改情况的报告(模板)(提报单位使用)公司物资部:年月日,供应商供应的工程产品,出现了问题。供应商已经对问题产品进行了处理,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我公司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核实,现汇报如下:一、事件情况(简要描述事件经过,如产品发生问题的时间、地点、情况等)二、供应商整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供应商对问题产品的具体处理情况,如产品处理完毕后已投入运行的,需提供该产品的运行分析报告;如产品存在共性问题,需提供供应商对同类型、同批次产品的排查和处理情况; 2.供应商在管理、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采取了哪些有效的措施,是否能够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三、意见和建议(供应商的整改是否满足要求,如不满足要求,需写清供应商未完成整改的具体情况)单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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