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新建商品住宅、公共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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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新建商品住宅、公共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细则 根据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认真做好宣 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政办发2005127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 精神,对绍兴市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商品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各县(市)范围内的新建公共建筑工程,均必须按本细则要求实施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 二、实施要求 1、新建公共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及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2、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必须严格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及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及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3、按节能标准建设的商品住宅、公共建筑工程的外墙、屋面、楼梯间墙体和窗户必须满足以上标准和规程的节能设计要求,墙体的保温应采用自保温和外保温工艺技术,不宜采用内保温工艺技术。 4、按节能标准建设的商品住宅、公共建筑工程的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均必须采用中空玻璃(多层住宅宜采用平开窗)等满足保温隔热性能的窗。 5、新建住宅工程的顶层应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设置太阳能热水器。2006年1月1日起,次顶层也应设置太阳能热水器。 三、其它有关要求 1、采用外保温节能技术的,外墙面不得采用饰面砖铺贴,防止开裂、剥落现象的发生,同一外墙应使用同一生产单位的外墙保温材料。对于框架结构建 筑,宜采用满足保温隔热要求的具有良好抗裂性能的轻质材料作外填充墙,强度不低于3.5MPa。外保温和自保温围护结构必须符合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等标准的构造规定。 2、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均必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由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具有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其质量和性能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 收,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及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 容。 4、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整体设计相协调。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建设(建筑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6、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7、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8、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9、住宅建筑严格执行浙江省居住建筑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通过节能工程验收的住宅小区,建筑业主管部门予以发文公布。 四、奖惩措施 1、奖励措施 凡按照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项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凭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经市墙改办核实后,根据绍兴市 人民政府绍政办发(2005)12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墙改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对面积超过5000m2并列入市级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应用示范 试用工程项目,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实际情况给予以下补助:建设单位每平方米1元,设计单位0.3元,施工单位0.2元。单个建筑工程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 10万元。 2、处罚措施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如不按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一经查实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和处罚,直至取消审查资格。 (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工程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宇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实施时间 2005年10月1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均必须按本细则要求执行,此前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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