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7884347 上传时间:2020-03-2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实施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财会规2011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8月1日起,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调转方式。对于调转手续真实齐全,因信息采集和系统建设工作影响调转手续办理、超过调转有效期的,请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会计人员的原则,予以办理。 办理调转业务的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尚不完整的,应进行现场补充采集。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把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补充采集当作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的一项长期工作,认真组织,合理安排。信息补充采集采取现场查验证件、现场录入确认的方式,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尚未采集基本信息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到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现场信息采集。未按要求进行信息采集的,将停止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定期登记和会计资格考试报名。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1.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 2.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流程图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一: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工作,包括跨省调出、跨省调入和省内调转业务。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规范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全省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明确相关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二、跨省调出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出应当由持证人员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 第六条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并登录“湖北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第七条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第八条 持证人员调转材料等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调转登记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第九条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第十条 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一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统一将跨省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集中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因故未按时上传的,应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二条 跨省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从全国调转平台上下载并重新导入本地管理系统。信息被退回的持证人员,应于退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到原调出机关核销调转登记表,并作数据恢复处理,如需调转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跨省调入 第十三条 申请从外省(市)调入我省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四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登录全国调转平台,及时将申请调入我省的电子信息导入我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登录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核对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除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外,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同意持证人员调入。持证人员学历、电子照片等基础信息不全的,应补充完整。 第十六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同意调入的,应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处理,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 (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四、省内调转 第十九条 申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调转的,由持证人员直接在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 第二十条 调转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场受理,并在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市(州)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每周通过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对本市(州)省内调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对省内调转情况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办理调入手续后,应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打印调转记录。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跨省调转人员,在其电子信息被上传或接收前,受理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等原因撤销调转。 第二十三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申请调入时信息发生变更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变更。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确保调出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审核调出、调入资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在调转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冻结其调转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姓名性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发证日期年 月发证机关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调出地(或中央管理单位)调出单位名称拟调入地(或中央管理单位)拟调入单位名称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人签名: 年 月 日(委托代理人签名:)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盖章)经办人: 电话年 月 日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盖章)经办人: 电话年 月 日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从业资格证书上所列档案号码尚未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按身份证号码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项,所持证书仍然有效。 3. “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到县级;“调出单位”或“拟调入单位”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管理单位)管理的单位的,“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中央管理单位的名称。 4. 办理调转手续时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5. 持证人员应在自调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附件二:说明:本流程依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和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制作。办理时限等详见上述文件。跨省调入申请人提交材料:1.调转登记表;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身份证件;4.工作证明申请人提交材料: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身份证件;3.工作证明管理机构打印基础信息表和调转登记表完成管理机构审核材料,登录管理系统,核对电子信息和调转材料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在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调转记录跨省调出持证人员核对基础信息表和调转登记表,无误后签字确认管理机构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上签章;打印调转记录持证人员领取调转材料:调转登记表、从业资格证书省级管理机构审核并上传全国调转平台省级管理机构从全国平台下载调入人员电子信息,导入管理系统省内调转申请人向调入地管理机构提交材料: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身份证件;3.工作证明管理机构审核材料,登录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市(州)级管理机构审核;省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和确认持证人员管理机构打印调转记录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