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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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工程监理)业务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境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业务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和合同等,为工程项目策划、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生产准备和竣工验收等阶段提供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工程监理业务的指导、协调和管理;(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三)编制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集团公司规划框架,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诚信管理;(五)组织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六)指导、协调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石油天然气分会工作;(七)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安排的有关工程监理业务方面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所属企业负责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诚信管理;(三)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四)负责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第六条 监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履行工程监理合同; (二)负责本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派出,并对其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向上级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监理项目承接第七条 监理单位承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承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还应取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格,并符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承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具有化工石油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集团公司一类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格: (一)原油稳定、天然气处理和联合站等油气处理设施;(二)炼化生产装置及重要的系统工程;(三)油气输送管道、液化天然气储运设施和大型油气储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第九条 监理单位参加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投标,应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中标后应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取费标准应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合理确定价格,避免恶意低价竞标。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在实施监理活动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监理范围和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服务费用计取与支付,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章 监理项目实施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项目范围、内容、期限以及工程专业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专业人员数量、检测仪器和办公设备等资源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和监理合同约定。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单位授权和监理合同约定,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受委托项目的监理工作。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等文件编制监理规划,明确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规划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对于专业性较强或具备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其专业特点编制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以及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被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督促被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并审查处理方案,检查整改结果。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上级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批被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监理人员要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实现工期目标,对于存在的工期风险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国家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工作实施控制。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该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理解和掌握工程承包合同,熟悉工程变更、延期、分包、违约、费用赔偿、争端与仲裁等方面的约定,妥善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工期延误和合同争议。对于工程变更和分包,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信息文件目录,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做好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存储和应用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文件及资料的管理,监理人员对监理资料须如实记录、及时整理、有序分类。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相关会议,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上报监理工作报告、总结等材料。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监理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按证书许可范围执业。持证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第二十三条 承担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化工石油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员应持有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需要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应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相关信息审核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工程建设分公司。各工程项目部应依照监理合同对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实施监督,记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信用信息,定期向所属企业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项目监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等重大信息。监理单位应定期向所属企业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监理信息。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监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工程建设分公司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工程建设分公司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分公司建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诚信记录台账。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守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市场准入、表彰评优等方面给予激励,对失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给予记录和公告,并按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分公司网页上适时发布工程监理业务诚信管理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纳入对承包商的评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恶性竞争低价中标的;(二)与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将承揽的监理工程转包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通报批评:(一)对被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不力,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的;(二)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或者未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上级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三)利用工作便利与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货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未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的。第三十条 监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理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关系予以相关处分。对隶属集团公司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在集团公司工程监理市场执业资格。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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