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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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1)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2. 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的股份。另1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万英镑外,另有7000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万英镑的股份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萨洛蒙也是公司担保债券的债权人,他有权比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有限得到清偿。结果,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剩6000英镑的财产,而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问题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特征和本案所体现的法律原则?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案例中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公司与其股东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3.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告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问题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答:光明公司应承担无限责任,即股东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案例中公司成立是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少从事公司的实际经营的诚意,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从实力所不及的经营,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万利公司应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4.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 ?(1)答:不合法。(2)答:合法。新公司法第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答:不合法。决定发行债券是股东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的(4)答:合法。新公司法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股东会把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4.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5.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6.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答案:1. 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 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3. 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4. 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5. 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 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7.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4)董事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董(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正确,但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4)董事B的理由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8. 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有5人,其中4人是国家投资机构任命的干部,1人为职工代表。因该职工代表经常提意见,董事会投票决定撤掉该职工代表董事职务,在没有合适人选前,董事会成员暂时为4人。另外,董事会决定设立一子公司,该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万元。经介绍,该子公司决定与某乡镇企业合作开办啤酒厂,该子公司投入资金180万元,其中包括从银行的贷款100万元。由于生产的啤酒质次价高,几乎无人问津。该子公司与某乡镇企业合谋假冒当地名牌啤酒,后被查获,180万元全部亏损,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该子公司提出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在和解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汽车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举报,要求宣告其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目前的组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答案:(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目前的组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目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这不符合规定。(2)该国有独资公司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其100万元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国有独资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它虽然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及经理的任免,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的。所以,子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国有独资公司则以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9.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 2003 年 4 月 6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 2003 年 4 月 1 日发出召开 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 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 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10.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发行有无记名股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11.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12.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 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13. 自然人和丰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利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于2003年组建的海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总股本5000万股,其中甲、乙、丙、丁各持有500万股,丰利公司持有3000万股。海融公司2003年、2004年均为保本经营,2005年盈利500万元(税后利润)。2006年初,公司董事会为2006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了以下两项议案:(1)决定以上年的500万元利润,按每10股送1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发放股票股利;(2)为海融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拟以海融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股份质押给银行。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第(1)项;对于第(2)项议案,只有丰利公司赞成,甲、乙、丙、丁均投反对票反对。试分析上述两项议案是否可以实施?(1)两项议案均属违法,不得实施。(2)根据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税后利润必须首先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才能分红。(3)股东持有的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其处置权归属于每个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无权作出质押决定。(4)董事会不应将产生违法后果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14.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 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cd15.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审查义务?】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1( 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2、( 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 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5、甲持有公司 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6. 某上市公司总股份为1.5亿股,该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三年内不增资扩股,其后该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关于修改后的章程内容,下列哪些是违法的? A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在一年内回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C公司监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转让 D任何时候公司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bc17. 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项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c18. 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D19. 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全选20. 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 2003 年 4 月 6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 2003 年 4 月 1 日发出召开 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 、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21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发行有无记名股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22.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1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8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合法律规定?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答案:(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23. 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Bc24. 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问: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25. 1998年3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决议,分立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其中,甲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人员等主要资源都分给了乙公司,只有一小部分资产分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同时终止。公司在1998年3月13日,通知原甲公司的债仅人丁和戊,并分别于3月10日、3月30日、4月10日三次在报纸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项。丁于1998年4月3日向原甲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对其所持有的10万元债权提供担保。1998年5月30日,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已向原甲公司提出要求对其15万元的债权予以清偿。但原甲公司对戊和已的要求未予理睬。乙公司和丙公司于1998年6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未进行登记。 问:(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那种?(2)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3)是否可以认为甲方公司已经分立?(1)甲公司属于分立。因为甲公司终止(2)甲公司的分立有以下违法之处;第一,公司分立属于重大事项,根据我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董事会决议公司分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连续公告三次。本案中,公司向债权人作出通知和在报纸上作出公告的时间均超过了法定的时间。第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得知公司分立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案中,丁公司和已的要求是合法的,却未得到甲公司的回答,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不得分立。第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变更需要到法定机关进行登记。而本案中,甲公司未作注销登记;乙公司和丙公司也未作开业登记。(3)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的分立程序是违法的,公司的分立无效 26.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B27. 一枝花有限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为使公司股东分配到更多的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出租给甲公司收取租金 B为减少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期间清偿了可以确定的乙公司债务 C通知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对其作出相应赔偿 D代表公司参加了一项仲裁活动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Cd28. 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问题:(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长组。(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29. 中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大会选任公司董事甲、乙、丙、丁、戊五人组成了清算组。清算组组成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了公告,规定对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责任。晨光公司是中万公司是多年的贸易伙伴,中万公司决定解散而开始清算时,尚欠晨光公司货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6个月后才到期。此外,双方还有一份合同未履行完毕。依该合同,中万公司还应向晨光公司提供机械产品10台,该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8万元。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中万公司申报了债权,同时提出解散合同未履行部分,余下10台机械不再发货。理由是中万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中万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如何处理与晨光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了分歧。甲、乙主张:10台机械应依约发送给晨光公司,同时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中万公司所欠58万元货款。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解散清算,为使晨光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进行清偿。故所欠58万元扣除10台机械应收款28万元,应向晨光公司清偿债务总额为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晨光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违约在先,又因欠其货款6个月后才到尝还期,故中万公司无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台机械装车发货,未到期货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中万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晨光公司虽接受了中万公司10台机械,但仍有3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以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问:(1)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2)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委任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是否合法?为什么?(3)中万公司与晨光公司之间的机械供应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为什么?(4)中万公司所欠晨光公司的货款是否可以列入清偿范围?为什么?(5)晨光公司的30万元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30. 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全选31. 甲、乙、丙分别出资11万元、11万元、35万元,成立了东方有限公司。其中,甲、乙用货币出资,丙为厂房、设备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了丁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10万元入股。公司经营半年后,因管理不善,对外欠款46万元逾期不还。债权人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发现丙的出资仅值20万元,另查明,公司现有资产33万元。甲、乙、丙现有可供执行的分别为8万元,8万元、10万元。审判结果:法院判决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33万元,甲、乙各承担2.5万元,丙承担10万元。丁不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评析: 首先,东方有限公司设立时,丙以厂房、设备出资,作价35万,但法院发现丙的出资实际上仅值20万元。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同时,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丙应当补足出资差额15万元;甲乙作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丁则不负责任。 其次,公司现有资产33万元,对外欠款46万元。故该债务应当以公司现有资产偿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丁对公司债务仅以其1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为限,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32. 2010年7月25日,被告乔某、麦某与黄氏两兄弟共4人合力筹建原告依力玛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乔某出资10万元,占出资额20;麦某出资5万元,占出资额10。同年7月27日,两被告足额认缴了全部出资。然而根据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永丰分社的两份进账单,在同月30日,原告分别向两被告开具了金额为5万元和10万元的支票两张。同日,两被告分别凭该两张支票从原告账户中转走了上述款项。 2010年9月27日,原告依力玛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该转账行为是两被告在抽逃出资,要求两被告补缴抽逃的出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力玛公司虽处于吊销状态,但由于其尚未经过清算并注销的程序,法人资格仍未消灭,依法可以进行清理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具有适格的民事主体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从原告处取得案涉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法人财产制度,构成了抽逃出资的情形。故判决被告麦某、乔某分别向原告依力玛公司补缴抽逃出资款5万元、10万元及利息。33. 案例:抽逃出资2010年4月,李某出资70万元,徐某出资116万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某。2011年1月11日,因公司需要流动资金,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25万元投入公司使用。后因对公司经营方向有不同看法,2011年5月30日,李某与徐某经协商签订退股协议,该协议约定:“一、李某于2010年4月1日一次性投入股金70万元,徐某原有股金116万元,至2011年5月30日清算时共计赔款440375元,李某应负担165732元,另李某预先借款5.1万元,徐某现应退还李某股金483268元。二、徐某应退还给李某的483268元股金,可由王某出58850元,张某出55897元,陶某出340957元三笔合计45.5704万元所欠货款给予抵账,该三笔由李某收回。徐某下欠李某的余款27564元,可由徐某于退股协议生效后10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李某。三、在双方合伙期间,曾以李某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43万元,李某退伙后该贷款及利息由徐某全额偿还。”李某退出该公司后,未向工商局办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后公司因经营不善,银行多次向该公司索要借款,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与李某签订的退股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承担入股期间的债务及利息。争 议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撤资必须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本案李某撤资的行为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李某撤资明显违法,当属抽逃出资。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股权转让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评 析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认定李某撤资属抽逃出资行为。理由如下:首先,退股并非法律术语,通常是指撤资行为,但撤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撤资行为是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回购股份实现的。理论上一般认为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抽逃出资侵犯的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侵害的是因投资而形成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其实质是禁止不正当地减少公司资产。本案中,李某的退股行为虽然没有侵害债权人、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但该行为的性质仍为抽逃出资。其次,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转让股权是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转让对公司的出资份额,此种转让不会减少公司的资产,只是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本案中,该公司仅有李某、徐某两位股东,李某撤资,是通过与徐某达成协议,由双方对共同经营期间的盈亏进行担当,徐某并没有支付对价,公司的资本实际上减少了,公司实际上因李某的退股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故该行为并非股权转让。况且,协议达成后,李某已收回了本人的出资,退出该公司,该公司就归徐某一人所有,李某未实质上保有股东身分。至于李某退出该公司后公司未向工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转让出资协议的效力。另,办理变更登记是公司的责任而非李某的责任。因此,本案的退股协议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应依法履行。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属抽逃出资行为,但是,由于该抽逃出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侵害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破坏交易秩序和安全,应为有效行为。 34.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不设董、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庚打算加入并拟入资10万元,下列几种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原股东一致同意 B、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的股东同意 C、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庚可以通过直接与甲协商受让甲的出资而成为股东C35.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请回答问题(1)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A.可以B.不可以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B(2)本案中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称,其中可以采用的是(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D。A项错误,未标明企业法律性质是有限还是股份;B项错误,我国公司名称制度不允许用阿拉伯数字做为公司名称;C项错误,中国头与国际头要国家工商局批准, D项,中规中矩,正确。(3)本案中,根据既往履历,什么人不具备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长的资格?A.乙原系国家机关干部,现已下岗分流B.丙原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C.丁为商业博士,但因父亲住院医疗负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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