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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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法 国际贸易支付是实现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环节 与国内贸易支付相比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更加复杂 因为国际贸易支付会遇到国内贸易支付所没有的汇率变动风险 外汇管制风险 法律冲突所带来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等特殊问题 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金融支付工具 货币 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行为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是指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贷款支付所采用的手段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两种 货币和票据 货币 计价 支付及结算工具以货币支付指使用现金来支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 既可以是进口国的货币 也可以是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 性质 外汇支付 风险 大量现金携带的问题 不便 不安全 现实贸易支付中很少采用 一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 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其性质属于金钱请求权 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 通常都是使用某种票据作为支付工具 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 2 特点 1 流通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 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转让 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债权 但其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不同 属于商法上的转让 其特殊性在于 可以自由转让 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必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使受让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行使权利 而民法上的债权以通知债务人为转让生效的条件 票据一经转让 正当的受让人即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而民法上的受让人则不受此种保护 合同的无效会导致受让人合同权利的无效或止 一 票据 常见非现金支付及结算工具 2 无因性 票据是无因证券 是出票人作出的支付命令或承诺 所谓无因 不要因 是指在非基本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票据当事人之间 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基本法律关系的影响 基本法律关系的履行情况不影响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票据的善意受让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主张票据上的权利 3 要式性要式指票据必须以书面作成 票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格式作成才能生效 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 其权利和义务完全依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 如果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难以确定 票据的流通性也会因而受到影响 3 票据的作用一是结算作用二是信用作用三是流通作用二 票据的种类票据是一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分为汇票 本票和支票 汇票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规定 国际汇票必须是下列两个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汇票 出票地点 出票人姓名所示地点 受票人姓名所示地点 受款人姓名所示地点和付款地点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略有不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涉外票据 指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等行为 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 非由出票人而是由第三人向持票人付款 在国际贸易中 汇票使用的最多 常常是出票人自己是受款人 卖方 即出口商开出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 要求进口商 买方 付款 有时也可能是出口商的开户行 1 含义 由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 国际支付结算中 汇票是使用最多的票据 2 特征 无条件支付命令 他付票据 信用票据 3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为三方 出票人 是出具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 不同性质的汇票 出票人不同 商业汇票通常是出口方 卖方 债权人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 付款人 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 又称受票人 在商业汇票中通常是进口方 买方 债务人 或其指定的银行 受款人 受领汇票金额的人 又称收款人 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或任何持有票据的人 流程图 5 种类 依付款时间不同 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前者指规定在持票人提示时或于付款人见票时应立即付款的汇票 后者指汇票上记载了付款人于将来一定日期或特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 依出票时是否附有单据分为光票 未附提单等货运单据 和跟单汇票 附提单 保险单 发票等 前者完全依靠 人 出票人 付款人或背书人 的信用 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后者除人的信用外 还有物的保证 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前者指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的汇票 后者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作为出票人的汇票 在远期汇票中 依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人drawer 受款人收款人payee 受票人付款人drawee 出票 提示 承兑付款 汇票示意图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 本票可以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1 含义 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 向某人或某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又称为期票 2 特征 无条件支付承诺 自付票据 信用票据 流程图 4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为两方 出票人 与付款人是同一人 受款人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受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的基础上 没有第三者的任何担保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 卖方为了避免商业风险 通常不愿意接受 5 与汇票的区别 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汇票是支付命令 两方当事人 汇票为三方 出票人即为付款人 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 汇票需要办理 在作何情况下 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 而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 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 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 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汇票 其与一般汇票的区别在于 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银行 而一般汇票的付款不限于银行 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 而一般汇票除见票即付外 还包括其他的付款方式 1 含义 是银行储户对银行开立的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2 特征 银行见票即付汇票 他付票据 流程图 4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为三方出票人 付款人 银行 受款人 5 与汇票的区别 付款人为银行 见票即付由于受款人须在出票人的存款银行支取货款 而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 以此种方式支取货款比较困难 因此支票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使用也是有限的 二 票据行为 1 出票及其法律意义出票包括制作汇票和交付汇票两个方行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 一旦将来付款人拒付 出票人应承担对收款人或正当持票人的付款责任 收款人取得票据 即取得了按票据内容付款的请求权 2 背书及其法律意义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章并将背书后的汇票交付给他人的行为 签章人是背书人 交付对象是被背书人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手段 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示意图 接受转让转让给第三人 被背书人 前手 后手 3 提示及其法律意义 提示即持票人将汇票向付款人出示并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提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 否则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解除票据责任 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丧失的只是票据权利而不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丧失 4 承兑及其法律意义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汇票到期时对汇票的票面金额予以付款 并在票据的正面签上 承兑 字样的行为 承兑的法律意义在于 付款人完成承兑后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而出票人和背书人成为从债务人 承担第二位的付款责任 5 付款及其法律意义 付款是指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做到期提示 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 收取汇票并在汇票上签注 收讫 的行为 付款使票据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6 拒付与追索拒付是指付款人在要求承兑和付款时被拒绝 包括拒绝承兑 拒绝付款 付款人死亡 破产及避而不见等情况 拒付一旦发生 持票人即获得向出票人和所有前手背书人追索款项的权利 但追索权的行使通常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先做成拒绝证书 拒绝证明书即拒绝付款事实的书面文件 通常由付款人当地的法院 银行工会 公证处等出具 三 票据的国际统一立法 目前基本两大体系1 日内瓦体系 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 等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 是调和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分歧的产物 均属大陆法系 所以主要依大陆法传统制定 采用国主要是大陆法系 日本和拉丁美洲国家 2 普通法体系 英 美及英联邦国家认为日内瓦体系与英美法的传统与实践相矛盾 故拒绝接受 为统一各国票据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1971年开始起草统一票据法 88年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目前尚未生效 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 汇付 商业信用 托收 商业信用 信用证 银行信用 电汇 信汇 票汇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一 汇付 一 概念 是指买方主动的把货款汇付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 顺汇法 二 种类1 电汇 T T 2 信汇 M T图示1 3 票汇 D D图示2 1 信汇 M T 1 信汇的概念及特点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 用航空信函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 信汇的优点是收费较低廉 但由于中转环节多 易于遗失或被耽搁 对于一些金额不大 或收款不急的汇款可采用信汇的方法 2 信汇结算业务流程 M T 付款人 进口商 收款人 出口商 信汇申请书交款付费 汇入行 信汇委托通知 付讫借记通知 付款 汇款通知 收据 买卖合同约定以信汇为结算方式 汇出行 信汇回执 2 电汇 T T 1 电汇的概念及特点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 以拍发加押电报 Cable 电传 Telex 或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 Swift 方式委托付款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 电汇方式和信汇 票汇相比一个显著特点是快 在银行 电汇的优先级最高 一般均在当天处理 而且 由于是银行之间的直接通讯 差错率较低 遗失的可能性也极小 但由于汇出行占压汇款资金时间极短 甚至根本不占压 因此收费也较高 电汇适用于汇款金额大 汇款急的汇款 信汇 付款人 汇出行 汇入行 收款 1 填写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 2 加押电报或者邮寄委托书 3 通知 4 取款填收款收据 返回 3 票汇 D D 1 票汇的概念及特点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 并在其把汇款交给银行后 银行开立一张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交给汇款人 由汇款人将汇票带到国外 或由汇款人将汇票寄给国外收款人 由收款人前去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 简单地来说 票汇就是银行用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结算方式 票汇 付款人 买方 汇出行 汇入行 收款人 卖方 1 填票汇申请书交款付费 2 汇款人将汇票寄给收款人 3 汇票通知书 4 提示 5 付款 6 付讫借记通知 7 开银行即期汇票 返回 4 票汇与电汇 信汇的不同 1 票汇的汇入行 即汇票的付款行无须通知收款人 而由收款人自行持票上门取款 2 电汇 信汇的收款人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所以涉及的当事人较少 而票汇的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汇票 可能涉及的当事人较多 货款的结算 支付方式 5 汇付方式的性质汇付方式虽然通过银行来办理 但它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 因此属于商业信用 汇付中 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流转方向相同 因而属顺汇法 货款的结算 支付方式 返回 二 托收 一 概念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 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 托收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1 委托人2 付款人3 托收银行4 代收银行 托收业务流程 委托人 出口商 付款人 进口商 托收行 代收行 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无契约关系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 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 甲公司交运货物后 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 并附随单据 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 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 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B 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C 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 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D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三 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 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 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 光票托收主要用于小额交易 预付货款 分期付款以及收取贸易的从属费用等注意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 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 如发票 垫款清单等 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的汇票 在期限上也应有即期和远期两种 但在实际业务中 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大 即期付款的汇票较多 2 跟单托收 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 凭跟单汇票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 1 付款交单 DocumentsagainstPayment D P 2 承兑交单 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 D A 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 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 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即期交单 D PSight 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 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 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 货款付清时 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 D Paftersightorafterdate 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 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 经进口方承兑后 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 进口方付款赎单 注意 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 进口人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 可以采取两种做法 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 进口商还可以从出口商那里得到货款折扣 提前付款 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 允许其凭信托收据 TrustReceipt 借取货运单据 先行提货 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 信托收据 T R 所谓信托收据 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 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 报关 存仓 保险或出售 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 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 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 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 而与出口人无关 信托收据实质上相当于代收行没有严格遵照托收指令来从事托收行为 没有遵守托收指令所造成的 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 到期不能收回货款 则责任应由代收行负责 因此 采用这种做法时 必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 代收银行才肯承做 但如果是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 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 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 凭信托收据借单 D P T R 方式 日后如进口人到期拒付的风险 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与承兑交单类似 要慎用 承兑交单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 出口方 或代收银行 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进口人承兑汇票后 即可向银行取得全部货运单据 而对出口人来说 交出物权凭证之后 其收款的保障就完全依赖于进口人的信用 一旦进口人到期拒付 出口人便会遭受货 款两空的损失 因此 出口人对于接受这种方式必须慎重 中国甲公司 卖方 与德国乙公司 买方 签订一出口合同 付款采用托收方式 托收行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代收行为德国汉堡某银行 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 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寄达进口地代收行后 代收行及时向买方乙公司提示汇票 乙公司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承诺于30天后付款 货物于10天后到达目的港 乙公司为赶上热卖时段 出具相关保证后以前从代收行取得单据 并依单据将货物从承运人处提走 汇票到期后 乙公司由于经营不善 无力支付 代收行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1 本例中 代收行的行为是否符合托收指示 2 中国甲公司能否直接起诉代收行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银行有 三不管 一是不负责审查单据实质内容 二是不负责买方是否付款 三是不负责货物的真实情况 因此跟单托收对出口人有一定风险 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 他不但可以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不必预付银行押金 减少费用开支 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 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 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 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 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 故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物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五 银行的义务 1 及时提示付款或承兑2 及时将货款解交本人3 及时通知托收结果4 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所列内容表面上一致 三及时 一审单 银行的义务 一审单 及时提示 及时通知 及时交款 银行的责任 六 银行的免责 1 对单据的真实性 有效性免责2 对单据传递延误或翻译错误免责3 对不可抗力免责4 无义务提货5 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6 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 价格术语为CFR里昂 规定货物可以有6 的溢短装 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 付款交单 D P 卖方实际装船995吨 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 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 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 并要求减价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关于本案 依国际商会 托收统一规则 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 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 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 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 以便收款人追索C 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 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D 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托收的国际惯例 URC522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国际商会在吸收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修订了 托收统一规则 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托收统一规则 自公布实施以来 被各国银行广泛采纳和使用 但该规则本身不是法律 因而对当事人一般没有约束力 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下 才受该惯例的约束 返回 货款的结算 支付方式 就卖方而言 使用托收应注意下列事项1 要切实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 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2 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 以免货到目的地后 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 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 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 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 对托收方式的交易 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 及时催收清理 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 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三 信用证 一 概念及产生开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 进口国买方 的申请 开立给受益人 出口国卖方 的由银行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LetterofCredit 简称为L C 简言之 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 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进口商在合同中的付款义务由银行来承担 2020年3月24日 59 2020年3月24日 60 买方付款人 收款人 卖方 收款人 托运人 开证行 通知行 议付行 2 申请开证 9 通知 10 付款赎单 11 交单 3 寄信用证 7 寄跟单汇票 8 偿付议付行 4 通知 5 办理议付开跟单汇票 6 议付 1 约定以信用证支付 二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信用证程序示意图的说明 A A 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 进口人根据合同内容向当地某一银行申请开证并填写开证申请书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 通知行核对印鉴后交给出口人 出口人按信用证装船 制做单据送交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审单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垫付货款给出口人并将汇票单据寄开证行或付款行 开证行或付款行审单后付款给议付行 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进口人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人 买方 信用证受益人 卖方 开证银行 通知行 偿付行 委托合同 买卖合同 没有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 三 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权利 义务 存在争议 无关系 承兑行 议付行 票据法关系 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开证行 受益人开证行 通知行开证行 议付行受益人 议付行受益人 保兑行 2020年3月24日 64 买卖合同关系 银行业务关系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由开证申请书来确定 契约关系 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 委托代理关系 通知行负责传递信用证给受益人 并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伪 完全是独立关系 业务关系 以独立的 本人 的身份 对出口方独立负责 保兑行一经加保 一般便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信用证通知行 Advising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 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 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信用证议付行 Negotiating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 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信用证偿付行 Reimbursing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 对信用证的付款行 承兑行 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信用证保兑行 Confirming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 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信用证付款行 是信用证上指定的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 通常为开证行 议付行的性质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 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 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根据信用证流程 受益人备齐所有单据后 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及全套单据 如果通知行不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 那么其仅仅是接受单据并将之转递开证行 受益人要等到开证行审单完毕 确认单证相符 并将信用证金额扣除必要费用的净额付至通知行后 才能从通知行获取货款 如果通知行接受开证行邀请 愿意对信用证进行议付 就成为议付行 议付行审单确认单证相符 便留下单据 将信用证净额 信用证金额扣去利息 交付受益人 即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 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 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 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包括信用证的种类 性质 金额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2 货物的记载 货物的名称 品质规格 数量 包装 价格等 3 运输的说明 包括装运的最迟期限 启运港 地 和目的港 地 运输方式 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船等 四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4 对单据的要求 包括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5 特殊条款 根据进口国政治 经济 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 可能作出不同的规定 6 责任文句 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货款的结算 支付方式 五 信用证的种类 跟单信用证V S 光票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V S 可撤销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V S 不保兑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V S 远期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V S 不可转让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Credit 它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单据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 CleanCredit 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 通常是光票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 在有效期内 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开证行不得单方修改和撤销 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 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LetterofCredit 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Acreditisirrevocableevenifthereisnoindicationtothateffect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LetterofCredit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 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 叫做保兑行 不保兑信用证 UnconfirmedLetterofCredit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过另一家银行保兑 中国大昌公司 卖方 与俄罗斯尤科公司 买方 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后大昌公司收到尤科公司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由设在中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进行保兑 大昌公司在货物装运后 正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 接到保兑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宣告破产 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但可接受中国大昌公司委托向尤科公司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保兑行是否可以不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 SightCredit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 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它的优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 有利于资金周转 远期信用证 UsanceLetterofCredit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 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 开证行自己或其授权其他银行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 开证行自己或其授权其他银行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 开证授权其他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ReciprocalL C 是指交易双方请求开证行分别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立的信用证 在实务中 当交易的双方进行互有进出的或互有关联的交易时 通常可以对开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等业务 此外 对开信用证亦可以用作易货贸易中的相互担保措施 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L C 是指信用证项下的金额经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 可以在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重新恢复至原金额继续使用 一直到规定循环次数或总期限或累积的总金额限度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一般用于长期 分批交货 分期付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采用循环信用证对可以减少买方分别申请开证的手续和费用 亦可以减少卖方按每批交货分别要求信用证 审查信用证内容的手续 而且对收回货款也有连续的稳定保证 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 StandbyL C 亦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和履约信用证 是光票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 备用信用证是由银行或担保人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的一个付款保证书 保证在申请人违反申请与受益人的合同时 开证人付给受益人特定款项 备用信用证在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不起作用 只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才起作用 备用信用证制度产生于美国 后在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亦有此种制度 在中国信用证交易中亦有备用信用证制度 最初时 美国的银行法规定不准银行代客户开立保证函 为了满足客户申请银行保证的要求 当时美国银行界中便产生开立备用信用证来为客户提供担保的业务 六 信用证的法律特点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原则 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的是开证行 有时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作为付款行或议付行 2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 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 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 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3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抽象性原则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 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 不问货物 服务或其他行为 实行严格相符原则 1 表面审单 2 单证相符 3 单单相符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美利公司签订了一出口红枣的合同 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 信用证支付 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 便改装二级货 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 货款仍按原定三级货价格计收 在办理议付时 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质不符 因而拒绝收单付款 美利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 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所交的二级货 并主张甲公司应承担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B 甲公司所交货物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 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C 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D 本案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中国甲公司 中国茂发公司与韩国大成公司订立了从中国出口食品合同 合同约定 2009年7月至12月平均每月交货15吨 即期信用证支付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出口口岸商检部门出具检验证书 此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7月至8月交货正常 并顺利结汇 9月因船期延误 拖延至10月17日才实际装船 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 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日期为9月25日的提单 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书中填写的商检日期为10月17日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 来电表示对该批货物拒绝付款 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 七 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责任的有限性 1 对单据的真实性 有效性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 完整性 准确性 内容真实性 虚假性或法律效力 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 概不负责 2 对单据传递延误或翻译错误免责 3 对不可抗力免责 4 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独立原则 中国开元公司同美国怀特公司签订了从美国进口一批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 货物分两次交付 并分批开立信用证 开元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45天进行复检 如产品与合同不符 开元公司有权凭中国的商检证书向怀特公司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开元公司依合同规定对第一批货物申请开出了信用证 怀特公司在货物装船后取得了清洁提单 并向议付行 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进行偿付 此后 开元公司向银行申请对第二批货物开出了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抵达目的港后 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 于是开元公司通知开证行 要求其拒付第二次信用证下的货款 但议付行此时已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向怀特公司办理了议付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后 经审查无误 再次偿付了议付行 现在开证行要求开元公司付款赎单 开元公司能否拒绝 英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口一批电脑芯片 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中国乙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以英国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则对下列哪些情况 中国银行可不必承担责任 A 由于天灾致使中国银行中断营业B 英国甲公司伪造提单 看上去像真提单一样C 提单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了延误D 英国甲公司没有按合同履约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 A 付款人拒绝承兑B 付款人破产C 付款人死亡D 付款人避而不见 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表述 哪些是正确的 A 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 因此 如果买卖合同无效 申请人即可宣告所开立的信用证无效 从而阻止受益人议付B 虽然信用证交易建立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 但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而不是货物C 信用证交易中 银行是第一付款人 但是银行的付款义务以申请人付款赎单为前提 如银行付款之前申请人破产的 银行有权拒绝付款D 信用证交易与托收最大的区别在于信用证中银行提供信用 而托收则属于商业信用 卖方利益的实现完全依赖于买方信用的程度 土耳其甲公司 卖方 与泰国乙公司 买方 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 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 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 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 A 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B 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C 征得乙公司同意 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D 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 以下各项不属于信用证基本当事人的是 A 开证申请人B 开证行C 保兑行D 信用证受益人 中国的A公司 买方 与加拿大的B公司 卖方 订立买卖合同 FOB蒙特利尔港交货 合同订立后 A公司即向C银行申请开出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远期承兑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适用UCP500 未规定是可撤销信用证还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并且禁止 转运 C银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的某银行作为通知行 船到日本大阪港后 货物改由另一艘船装运 A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 立即与开证行联系 得知B公司尚未承兑 遂要求开证行撤销信用证 否则将拒绝向开证行付款 开证行接受了B公司提交的提单并向B公司付款 关于C银行拒绝A公司撤销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 A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向C银行付款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C银行有理由拒绝A公司的要求B C银行不能拒绝A公司的要求C A公司不能因C银行接受了B公司提单而拒绝向C银行付款D A公司有权因C银行接受了B公司提单而拒绝向C银行付款 本案C银行开出的是下列哪种信用证 A 可撤销信用证B 不可撤销信用证C 付款信用证D 承兑信用证 八 信用证欺诈 根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The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 UCP600号 的规定 银行只对单据的表面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并据此决定自己是否付款 这样 就为不法商人进行信用证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与信用证付款有关的案件应运而生并且日益增多 1 卖方欺诈伪造提单 骗取买方货款 单据欺诈 以假货 垃圾货 冒充真货 货物欺诈 等方式骗取银行及买方 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 清洁提单 2 买方欺诈伪造或变造信用证使信用证作废软信用证条款诈骗卖方 使卖方无法结汇 其危害性在于 外商利用这些 软条款 故意挑剔 使出口商无法结汇 血本无归 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 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 限制性付款条款 加列各种限制 对装运的限制等等 如买方通过审证发现有 软条款 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与卖方协商 要求改证 对 软条款 不予接受 例如 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 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 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 此外 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 待由开证人确认后 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 又如 信用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 卡拉奇的码头上就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 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 众所周知 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500号文件还是600号文件 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 在信用证业务中 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 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 服务或其他行为 再如 2003年初 某民营企业通过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建筑材料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外方要求我方必须先支付1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 方能开立信用证 我方为利润所诱 出口心切 给外方指定的账户汇付了10万美元 不久 对方开出信用证 条款规定 以FOB计价 由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公司 指定检验 由开证申请人在装运口岸验货 出具质量检验证书 并经开证行在证明书上签字 一个月后 我方公司的货物运抵装运口岸 通知外方公司派人检验并派船装货 但外方一再借故拖延时间 致使信用证逾期 无奈之下 我方只好终止合同 但1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却打了水漂 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美元以上 载有 软条款 的信用证是对受益人危害极大的信用证 下列哪些规定应被视为信用证的 软条款 A 本信用证付款以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证书为条件B 本信用证的生效以开证行的另行通知为条件C 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出口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D 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收据 该签名应与开证行所保留的签名样本相符 3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串通实施的欺诈 受害人主要是开证银行 此类欺诈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 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方关系 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 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贷款 欺诈双方分赃后逃之夭夭 此外 买卖双方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欺诈 骗取按正常程序无法获得的银行融资和贷款 也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的一种形式 4 第三人欺诈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收取卖方交运的货物签发提单后 将货物盗卖给他人并逃之夭夭 或者承运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按其与卖方或买方的协议将货物及时装船 为逃避迟延装船责任而开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使卖方或买方误认为货物已经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及时装船 九 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制 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由于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日益猖獗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 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 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 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 而银行也会面临着两难的处境 如果坚持信用证独立原则 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就会遭受损失 如果不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则严重的损害了银行本身的声誉 破坏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支付手段可靠保证的机制 对于信用证欺诈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挑战 法律很难做出一个适当的平衡 但又不得不做出平衡 在著名的Sztejn一案中 法官说到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扩展到保护通过明显的欺诈求得支付的肆无忌惮的卖方 按照美国 统一商法典 有关信用证的第五篇第5 109条和其它国家的判例 司法解释 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信用证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的严重欺诈 materialfraud 则开证人可自行决定拒付信用证 或者当开证人不同意拒付时 也可由开证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或类似措施阻止信用证的兑付 这一规定和作法实际上允许以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受益人的严重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 从而突破了将基础交易与信用本身分开和隔离的独立性原则 排除了独立性原则在此种条件下的适用 成为独立性原则适用中的一项例外规定 这种特殊规定和作法被称为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 fraudexception 2 信用证欺诈例外理论基础 各国一致认为 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 在发生L C欺诈的情况下 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 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 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 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 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 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 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有三点 1 在英美判例法国家里 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是 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这句古老的罗马法格言 英国1977年对信用证欺诈以应该给于马立华禁令的救济就是依据其做出的 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L C欺诈也不例外 2 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根据其德国民法典的第242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受益人对合同权利的滥用确立的 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民法上的 帝王原则 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 受益人提交伪造的或带欺诈性陈述的单据违背了诚信原则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认为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 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 显然是不公平的 3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 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 现代各国基本上都确立了 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用证交易中 在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如仍适用 UCP600 就会显失公平 这样就可以排除UCP600没有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的规定 从而在一定范围内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3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标准 欺诈程度的界定 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 material 为此 法院必须要对 实质性 的含义加以界定 即对单据的购买人来说 该单据的欺诈性是实质性的 或该欺诈行为对参与基础合同的各当事人来说是严重的 significant 1 美国的标准 美国 统一商法典 是目前唯一对信用证欺诈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的国内立法 由其确立的单据欺诈情况下信用证可以止付的法律规则对各国的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UCC的实质性欺诈标准 在修改后的UCC 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五篇规定欺诈必须是 实质性 material 的 而且欺诈的行为对整个基础交易来说是决定性 significant 的 实质性欺诈 这个标准比较抽象 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斟酌与自由裁量 但是如果结合英美判例进行考察 也不难得出一些结论 对于单据中的欺诈而言 实质性欺诈 须达到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 破坏了其作为信用证交易所特定要求的本质 如果仅仅带有一定的欺诈性 开证申请人应寻求违约救济而不是启动欺诈例外原则 对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言 受益人非根本性的违约一般不能被认为构成欺诈 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易安排 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已经落空时 才构成 实质性欺诈 此外 实施欺诈行为的受益人在主观过错上是 故意 的 例如 买卖双方订立了购买1000桶色拉油的合同 之后买方获悉卖方只交付了998桶 而提交的货物发票上写的是1000桶 相对于1000桶色拉油来说 这两桶的差额构成的是对基础合同的非实质性或非重大违反 该受益人的行为虽可能是欺诈性的 但不属于实质性欺诈 因而法院不得发布禁令 反之 如果得知交货是5桶 而发票上写1000桶 这将构成实质性欺诈 尽管根据5 109 1 的法律规定 开证人可以以伪造或欺欺诈为由拒绝兑付 但如果不能提出实质性欺诈的充分证明 那么 银行将对错误拒付承担责任 基于这种原因 多数开证银行会选选择兑付而不顾开证申请人的欺诈主张 除非开证申请人能取得法院的禁令 因此 美国 统一商法典 关于开证人的拒付规定是任择性的而非对开证申请人的 义务 2 英国的司法实践 长期以来 英国坚持的是信用证独立原则 Autonomyofthecredit 不承认 欺诈例外 直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生的UnitedcityMerchantsInvestmentsv RoyalBankofCanada一案又称 美洲统一号 案 AmericanAccord 彻底改变了英国的态度 成为继美国Sztejn案后 由单据欺诈引起信用证止付案中影响最大的案件 在英国 当发生欺诈案件时 受害人可通过申请玛瑞瓦 Mreva 禁令来冻结骗子的财产或银行帐户 玛瑞瓦禁令是英国衡平法上的救济方法 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通过发布禁令阻止有欺诈行为的被告正在或可能将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玛瑞瓦禁令之颁发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通常只针对小公司或皮包公司颁发 美洲统一号 案是法院第一次将玛瑞瓦禁令用于信用证欺诈的案件 时至今日 英国法规未曾用玛瑞瓦禁令成功地阻止银行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3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态度 国际商会制定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强调 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mustpay 可见它坚持了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这一原则 统一惯例 的这些规定 主要是维护银行的利益 使银行不致卷人买卖双方由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但其客观上造成了在银行已经明知的情况下 让买方独自来承担可能遭受卖方欺诈的风险 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同时也是与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不相吻合的 国际商会仅仅是一个民间组织 并不代表法律 但它是 统一惯例 的拟定人 而 统一惯例 又是目前世界上为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接受的商业习惯和做法 因此国际商会对此问题的看法肯定具有分量 而国际商会显然也意识到了过分严格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不合理性 尽管由于存在着两大法系调和之困难 使之未能在 统一惯例 中明确规定 欺诈例外 下列关于 信用证欺诈例外 原则的说法 哪些是正确的 A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B 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C 目前世界上在成文法中对 信用证欺诈例外 作出规定的仅有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D 根据美国 统一商法典 的有关规定 银行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可以自行确定拒绝付款或承兑 4 目前的国际实践 援引 欺诈例外 时 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信用证欺诈 买方的救济手段是向法院申请颁发止付令 止付令申请应于银行对卖方付款或承兑之前提出 5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5 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于2005年10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A 信用证欺诈的表现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 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B 止付信用证 第九条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 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的 应当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 不应裁定或判决止付信用证的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 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开证行的指定人 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 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D 法院受理止付诉讼的条件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三 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 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 申请人提供了可靠 充分的担保 五 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 应当符合前款第 二 三 四 五 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中止支付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 应当列明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E 法律适用 第四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 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甲公司 买方 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 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 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 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 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 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 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法院是否应该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十 UCP600对UCP500的变动 1 结构上的变化集中归纳了对特定概念的解释按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纳 2 删除了某些条款删除了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3 新增了某些条款明确规定交单地点应在指定银行及开证行所在地 新增 兑付 包括开证行 保兑行 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 规定了 相符的交单 强调交单要与信用证条款 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 4 修改了某些条款关于议付 新的定义明确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 是对受益人的融资 关于单据处理的天数 500为 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 600为 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对不符单据的处理 开证行可以自行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第五节国际保理 一 国际保理的定义国际保理 InternationalFactoring 是在以记账赊销 O A 承兑交单 D A 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 由保理商 Factor 向卖方 出口商 供应商提供的基于双方契约关系的一种集贸易融资 销售分户帐管理 应收账款催收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结算方式概述 保理商应为卖方提供的主要服务贸易融资 TradeFinance 应收账款相关账户 销售分户账 管理 MaintenanceofSalesLedger 应收账款催收 CollectionofRec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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