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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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2、 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严格遵守的义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4、 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相关规定的一致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概念,如主权、领土完整、干涉、平等、和平,在这五项原则提出时,已经存在于宪章之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各项原则,都可以从宪章找到一些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规定。(1)关于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禁止“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禁止侵犯“政治独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禁止侵犯“领土完整”和要求互相尊重“领土完整”有异曲同工的效果。(2)关于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禁止“侵犯”,包含承认自卫权的含义,与宪章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3)关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宪章第2条第7项原则明确禁止联合国干涉会员国内政,也不排除禁止会员国之间干涉内政。因此,“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有宪章依据的。(4)关于平等互利原则宪章第1条第2项关于“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的规定中的“人民平等权利”与国家平等权利是一致的。(5)关于和平共处原则和平理念在宪章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宪章第六章规定了“争端之和平解决”的措施。(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联合国宪章的补充和发展无论是单项原则还是整体特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对宪章有所补充和发展。例如: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将平等和互利结合为一项原则以及明确国家间的互利的权利和义务而补充和发展了宪章。5、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中国政府提出,并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半个世纪以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其意义在于:1、它增进了世界各国对新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理论和认同;2、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3、为国际间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规范;4、成为维护世界和平及谋求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6、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包括:法律渊源、法律效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3. 国际法上的空间(包括:领土和领土主权、海洋法、外空法律制度、国际环保法)4. 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制度、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际人权法)5.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外交机关、大使馆、领事馆)6. 条约法(条约的构成要件、条约的缔结、条约的适用)7.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方式、国际争端的政治性解决方式、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式)8. 战争法(战争的开始和结束及战时中立、作战规则、惩罚战争罪犯)等内容.7、 何为国家豁免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是主权国家独立权和平等权的体现。(国家豁免可以放弃,分为:明示豁免和默示豁免。同时,国家主权豁免不是绝对的,还有限制豁免的情况)8、 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有什么差异(1) 概念及范围不同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实施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国家继承总是与领土转移的事实相联系;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继承的原则包括被继承对象的领土性和合法性。国际法规定其继承对象囊括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非物质财富的继承政府继承是指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从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其继承内容同样包括了国家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但是下列范围不继承:1、对旧政府签订的条约视其性质而定,平等互利条约应继承,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一律不继承;2、对财产、档案一律予以继承;3、对债务尤其恶债是不予继承,对合法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2) 效果不同政府继承:关于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目前还没有任何明确而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有关理论分歧很大,有关实践也不一致。正常情况下,政府继承并不影响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该国依国际法承受的权利义务。 国家实践表明,在按照一国宪法程序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新政府除与有关外国另有协议外,一般会自动接受旧政府代表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以及以其名义拥有的国家财产或负担的国家债务。但在因革命或政变而发生的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新政府则往往根据有关权利义务的性质及其自身政策和利益的需要而决定对有关权利义务的态度。其次,在国家继承中,如果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即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不再继续存在时,被继承国的领土和居民全部构成继承的客体,便发生全面的继承。当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仍继续存在时,则发生部分的继承。但全部继承并不意味着被继承国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继承国全部继承下来。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这就是“国家的联系性和同一性的原则”。因此政府继承只能是完全继承,却不能有完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9、 阐述外国人的待遇(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指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国家给予其境内的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采用了这一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一般地,国民待遇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2)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被广泛用于国家间经贸活动领域,在一些重要的多边经贸条约中,甚至被规定作为缔约国间进行正常贸易的基础。(3) 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前者一般是指给予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和法人。后者是指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为优惠。十、比较引渡与庇护制度引渡庇护概念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对象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过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主要是政治犯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不引渡、对避难者不予驱逐并允许其入境、给其安全居留和加以保护法律依据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引渡是以条约为依据的,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完全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主要是国内法,因为庇护权是从国家属地优越权引伸出来的权利,一国可自行决定给予在其领土内的任何人以庇护效果请求引渡的国家在将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或惩处,这叫做“罪名特定原则”; 若要将被引渡者再次引渡到第三国,应得到原被请求引渡国的同意受庇护者的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相同10、 论述国际人权宪章主要内容国际人权宪章包括5个文件:即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成员国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出申诉,控告本国政府侵犯其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废除死刑。包括工作权;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同工同酬(特别是男女同工同酬)、晋升及带薪休假等休息权;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婚姻自由、家庭权和妇女儿童权益;为自己及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等;享有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权利;受教育权;享受科学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后一公约内容包括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主要涉及生命权,免于酷刑,免于奴役,不受任意逮捕、拘役的自由,被剥夺自由时的权利,迁徙及出国和回国自由,公正审判权,禁止追溯性处罚,法律人格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见解自由,禁止鼓吹战争及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自由,婚姻自由,儿童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少数人的权利等。11、 分析国际人权的保护与不涉内政原则的关系首先,国际人权保护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不是实施人权保护的障碍,而是重要保障。没有主权国家的参与,任何个人和集体或民族均不可能直接享受到国际人权的保护。国家要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就不可能没有主权,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在国家主权被侵犯的情形下,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根本无法实现。没有国家主权,也就没有人权,尊重人权,首先应当尊重国家主权,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任何国家不得以不干涉内政为盾牌,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该国所承担的有关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义务。国际人权保护不能干涉内政,但也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一国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可以坐视不管。在当代的国际中,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人权国际保护与合作,人权国际保护才会得到健康的发展。人权与主权的并存共同为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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