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价运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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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价运输(一)货物保价运输的概念1.限额赔偿制度赔偿限额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对于因承运人过失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各种运输方式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通常,赔偿限额往往低于货物的实际损失。交通运输业实行限额赔偿制度的原因主要有:(1)按实际损失赔偿,交通运输企业负担过重,将会制约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商品的品种越来越复杂,价格越来越高,对运输的要求越来越高,交通运输业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但我国的运费水平普遍较低,存在“高物价、低运价”的情况。在低运价的条件下,运输业的运输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运输成本,若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则一些运输企业将难以经营下去。(2)运费未与货物价格直接挂钩当前,运输企业运输的货物品种繁多,价格差异巨大,但我国的运费水平主要是以运输成本为基础并结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制定的,并未考虑货物本身价格的贵贱。货物的运价率虽有区别,但高低相差不过几倍,远不能适应各种货物的实际价格的差异。因此,运输企业承担的货物损失价值与其所获得的收益是不相称的。(3)国家价格管理体制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区商品价格的差异逐渐在扩大,即使同一地区、同一产品的价格也不尽相同,而交通运输业的运价则较为固定,有些运输方式还实行国家定价,即不能随行就市加以变化,从而出现了以“死运价”对“活物价”的状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几个托运人运输同一品种的货物,向运输企业交纳相同的运费,发生事故后,却索取不同数额的赔偿金的情况。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状况也是不合理的。(4)运输中的风险,不应全部由运输业承担货物运输的产品是货物的位移,完成一个运输过程往往要跨越广大的地区。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存在巨大的差异,在运输过程中,不能确定的外部因素极多,运输业负担的风险也随之加大。这些危及安全的因素,绝不是运输业本身所能解决得了的。显然,发生事故都要承运人全部包下来是不公平的。应寻求承、托双方共同分担风险的有效方法。另外,实行限额赔偿制度也是国外交通运输业的惯例。2.保价运输的概念根据限额赔偿制度,当发生因承运人过失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将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一般情况下,该赔偿限额与货物实际损失都差得很多,而这时货主希望得到的是全额赔偿,这就造成了一对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各种运输方式普遍实行了保价运输制度。保价就是货物的保证价值,也可称为声明价格。所谓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声明其价格并向承运人支付保价费用,由承运人在货物损失时按声明价格赔偿的一种货物运输。货物保价运输既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实行限额赔偿后,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利益对等的一种赔偿形式。(二)货物保价运输的特点 1.货物保价运输的特点货物保价运输具有下列特点:(1)保价运输是运输企业实行限额赔偿后,为了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双方权益对等,在法律上给予托运人的一种权利。在运输企业承运时,法律上保证托运人自愿决定是否行使这个权利。(2)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流动,并一直处在运输企业职工的劳动和监护下,这有利于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3)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作为保价金额。货物的实际价格除货物自身的价格外,还包括承运前已发生的税款、包装费用和运输费用,不包括将发生的运输费用。(4)保价运输除对托运人的损失起补偿作用外,运输企业可以直接采取特殊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5)货物保价运输的责任是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止全程负责。2.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虽然都有补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经济损失的目的,但是两者的性质不同:(1)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保价运输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运输法律法规;而运输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法规。(2)责任基础不同保价运输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运输保险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货物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向投保人补偿后,有向承运人追偿的权利。(3)赔偿方式不同保价运输赔偿的依据是保价协议,它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此协议,托运人要缴纳一定的保价费,承运人以保价金额承运,发生承运人责任的损失时按保价运输的原则赔偿,即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运输保险的赔偿依据是保险协议,根据该协议,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4)目的不同保价运输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限额赔偿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运输保险目的则是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救济问题。前者是运输责任的延续,后者是一种社会补偿方式。(5)对货物的安全管理不同货物保价运输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作为合同的一方直接参加货物的运输工作,有条件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因保险公司不参与运输管理,它只是一种经济补偿形式。(6)资金运用的范围不同运输保险的保费收入,除用于赔偿外,主要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而保价运输的保费收入,除用于赔偿外,主要用于改善运输设施,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质量,比运输保险更直接地照顾了托运人、收货人的权益。(三)铁路货物保价运输1.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范围根据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规定及铁道部关于保价运输的有关补充规定,下列货物暂不办理保价运输:(1)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运输的国外段国际联运货物。(2)自轮运转的(包括企业自备或租用铁路的)铁道机车、车辆和轨道机械。我国目前开办的货物保价运输只限国内,包括国际联运国内段的货物,暂不办理国际联运国外段货物的保价运输。从国外进口的货物,在国内的铁路运输可自愿办理保价运输。2.铁路货物保价费率(1)确定保价费率的原则保价费率的确定要适当弥补铁路按货物重量计费低收入和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的差距是铁路开办保价运输的目的之一,若保价费率定得偏低,则达不到这个目的,若保价费率定的偏高,增加托运人的负担,不利于保价运输的顺利开展。根据货物的性质和价值采取不同的费率铁路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相差甚大,有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易发生货运事故,如煤炭、矿石等,有的很容易发生货物损失,如鲜活货物。如果不考虑货物的性质,对所有货物采取统一的保价费率,对托运不同性质货物的托运人是不公平的。简明,便于操作货物保价费率列入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使得承办人能够准确、迅速、简便地查出货物适用的保价费率,完成货物的承保工作。稳定保价费率在一段时间内应保持稳定,不致于使托运人对铁路开办保价业务产生误解,从而影响保价运输的顺利开展。(2)铁路货物保价费率的等级铁路运输的货物种类很多,为了明确对各种货物应核收的保价费,将大量的货物按一定标准划分为若干类,结合货物的性质、价值、运输条件和发生损失的概率等因素,将所有货物的保价费率从低到高,分成五个基本级和两个特定级,其费率见表2-13。表2-13 铁路货物保价费率等级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特六级特七级保价费率1234610153.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保价运输的办理实行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对托运的货物是否保价完全取决于托运人的自愿,托运人可以办理保价运输,可以在办理保价运输的同时投保货物运输险,也可以不办理保价运输。包括承运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但是从货主的利益出发,对未投保运输险的货物,还是提醒其参加保价运输为好。因为根据有关法规,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因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一般实行限额赔偿制度,而这种赔偿限额经常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程序一般包括声明价格、填制运单、缴付保价费用几个步骤,此外,对于高价值保价货物还要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和实施措施。(1)声明价格和填制运单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2)保价费的缴付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缴付保价费。货物保价费的计算公式为:保价费=保价金额货物适用的保价费率 (2-14)保价费率不同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费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但根据托运人要求,货物保价费也可以单独核收,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保价费另收”字样或加盖相同内容的戳记。(3)对高价值保价货物的安全防范措施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一批保价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1t集装箱货物和一批保价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零担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并逐级报告,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按以上条件办理的保价货物,车站应在货物运单、货运封套或货车装载清单上加盖“B”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记事栏内注明“B”字样。对“B”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装有“B”的贵重、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组织武装押运。押运区段由各铁路局决定。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B货物的货车应及时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h(集装箱货物中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6h),对保留列车中装有“B”货物的货车,车站负责派人重点看护。标有“B”的货物,运抵到站后,车站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对未标有“B”的保价货物,各站均应结合本站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车站应建立货物保价运输统计、分析制度。按月填报“保价货物运输报告”,于次月4日前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于10日前汇总报铁道部。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变更或解除根据有关规定,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承运人承运货物后,在发送前取消托运的,货物保价费应全部退还托运人。5.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除外责任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即使参加了保价运输,铁路运输企业也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和合理损耗。如货物生锈、自然减量、易腐货物在容许运到期限内腐烂等。(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如托运人装载不当、押运人过错、包装不符合要求等。6.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赔偿处理对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经核实,货物损失是因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当声明价格低于实际损失时,承运人不受声明价格的限制,而应按照规定向货主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1)索赔时效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d。有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为运到期限期满后的第31日。承运人在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30d仍不能交付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2)赔偿程序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应按批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到站或发站应根据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受理赔偿。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发站(铁路局)根据权限,可以办理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铁路局)和有关单位。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对于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相符的一般事故,不要求提供价格证明。但保价金额与货物的实际价值有很大差距时,须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车站受理的以及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赔偿登记簿”内。车站对不属于自己权限的赔偿案件,自受理赔偿之日起,3d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及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并将车站存查的调查材料上报铁路局,抄知责任站。经处理站(铁路局)确定,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铁路内部责任单位明确的,按现行规定填制“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简称“赔通”),对外赔偿,并向责任单位清算转帐。铁路内部责任单位尚未明确的,由处理单位先赔付,其“赔通”(正本)的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暂不填记,该“赔通”作为对外支付赔款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单位后,由定责单位填发“保价货运事故定责通知书”并附“赔通”副本一份,送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保价财务据此转帐支付。凡由处理站(铁路局)最后确定责任的事故责任站(铁路局)必须尊重其处理意见,及时转帐。责任单位对处理单位划分的责任有不同意见时,应先行转帐,然后按下列规定上报裁定:自局管内责任的,由铁路局确定。跨局责任属于到站处理的,由到达铁路局确定;属于铁路局处理的,货物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未满15万元的,由到达局确定,货物损失在15万元及以上的大事故及重大事故,报主管铁路局联系有关局协商处理。如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处理铁路局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60d内以铁路局文报铁道部裁定,抄有关铁路局。需上报裁定的,责任单位自接到“赔通”5d内上报,各级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d内作出裁定。(3)赔偿额的确定当货物损失是由铁路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时,铁路应按照实际损失向货主赔偿。当货物的损失是由铁路的过失行为造成时,承运人应在保价金额内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目前有两种赔偿方法:a. 根据铁路规章的规定赔偿根据铁路规章的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损失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货物部分灭失、短少或残损时,应按实际损失结合保价额(即按比例)赔偿,但不能超过保价额。其赔偿额可用公式表示为:铁路向货主赔偿额=min投保金额损失比例,实际损失 (2-15)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的实际价值(或价格)相符,承运人均应在保价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根据该规定,其赔偿额可用公式表示为:铁路向货主赔偿额=min投保金额,实际损失 (2-16)(4)赔偿处理权限赔款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以下同)审核赔偿;赔款额超过5000元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5)赔偿期限对属于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货物损失,承运人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至填发“赔通”时止:款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为10d;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万元的为20d;5万元及以上的为30d。逾期未能赔付时,每超过1d,处理站应向赔偿要求人支付赔款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赔款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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