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上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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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1 识记各险种的保险利益2 理解保险利益构成要件及形态3 识记具有保险利益的各类人员 4 识记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4 识记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5 识记损失赔偿的各种计算方法 6 理解与掌握保险基本原则的运用 重点难点 近因的判定及保险基本原则的运用 教学课时 7课时 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 一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二 保险利益构成要件 三 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 产险 寿险可保利益的区别 一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一 保险 可保 利益含义 二 保险利益的性质 三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 保险 利益含义保险利益 保险法 第十二条第六款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到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可保 二 保险利益的性质 1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 2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 国际货运险除外 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否则合同是非法合同 自始无效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 除人身保险合同外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1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 2 保险标的 有形标的 人或物 无形标的 责任 信用 预期利益 1 保险合同客体 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3 保险标的与可保利益比较1 联系 可保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 2 区别 产险 大多数情况下 投保人要具有保险利益 索赔时 产险 一定要具有保险利益 寿险 不一定要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利益 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保险权益 索赔权利 投保时 寿险 一定要有保险利益 3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三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避免赌博行为产生2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3 限制产险的赔偿程度4 确定人身保险给付金额的标准 二 保险利益构成要件 一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二 保险利益一般为经济利益 三 保险利益一般为确定的或可以实现利益 一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规 符合社会公共秩序 二 保险利益一般为经济利益保险保障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 通常财产保险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人身保险按照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确定 三 保险利益一般为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的利益 包括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 这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 推断就可以得到的 包括 1 现有可保利益2 预期利益3 责任利益 4 合同利益 1 现有利益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 1 所有权 2 抵押权 3 质权 4 留置权 5 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 均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 预期利益 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 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它包括 1 利润利益 2 租金收入利益 3 运费收入利益等 3 责任利益 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如 1 职业责任 2 产品责任 3 公众责任 4 雇主责任等 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 1 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 经营者或管理者 2 制造商 销售商 修理商 3 雇主 4 各类专业人员等 例如 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 医生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会计师等 4 合同利益 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受托人对委托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三 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一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二 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三 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一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 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包括 1 财产所有人 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 债权人的保险利益3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 承运人 承包人 承租人的保险利益4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 二 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 对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 1 各种公共场的负责人对其顾客 观众具有保险利益2 制造商 销售商 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3 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保险利益4 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 1 产品责任可保利益 2 职业责任可保利益 3 公众责任可保利益 4 雇主责任 责任利益 三 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 义务人对自己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四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 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 08年 第五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 本人 配偶 子女与父母 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4 雇主为雇员 受益人为雇员近亲属 5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 产险与寿险可保利益的区别 二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 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含义及要求 一 诚信定义 二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 三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一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 是诚实信用的统称 诚实 指任何一方保险当事人不得隐瞒欺诈 信用 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善意地 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履行合同时 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 双方都恪守信用 互不欺骗和隐瞒 投保人应主动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主要危险情况 否则合同自始无效 或承担其它法律后果 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三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1 传统解释 起源于海上保险 无论灭失条款 2 现代解释 1 保险信息双向不对称性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最为清楚 保险人难以掌控 2 保险人熟知合同条款 投保方不易理解与掌握 2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对价交换 二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 告知 二 保证 三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 告知 重要事实申报 1 重要事实的概念 2 告知含义及其类型3 投保人告知内容4 保险人告知内容5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重要事实的概念 重要事实 指的是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断风险大小 决定保险费率水平和确定是否接受以及按什么条件接受风险转嫁的各种情况 法律上认为对一些可能会使保险人遭受比正常情况下要严重的损失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均属于重要事实 2 告知含义及其类型 1 告知 是指保险合同订立之前 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方对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2 告知的类型 1 确认告知 告知订立合同时或之前已经存在的事实 2 承诺告知 告知将来可能存在的事实情况 1 无限告知 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 客观告知 定 凡是投保人知道的或应该知道得都应该告知 英 2 有限告知 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 询问告知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 美 中 3 投保人告知内容 1 投保时履行诚信原则要求 如实申报 2 签约后履行诚信原则要求 及时通知 3 投保人告知内容 1 投保时履行诚信原则要求 如实申报 1 产险 投保人在买保险时 如实告诉保险公司关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坐落地点等有关风险情况 2 人身保险 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必须讲清楚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 3 有无拒保历史 赔付历史 重复保险等 2 签约后履行诚信原则要求 及时通知 1 合同订立后 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 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 被保人必须通知保险人 3 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人应当应及时将保险标的受损情况 施救费用等如实告知保险人 4 在索赔时 被保险人应申报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同时提供各种真实证明 4 保险人告知内容 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特别是免责条款向投保险人明确说明 5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投保人违反告知后果 2 保险人违反告知后果 5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投保人违反告知后果1 漏报 误告 是指由于无意或疏忽 或者对重要事实误以为是不重要事项而遗漏 或不进行告知 或对重要事实告知不准确 但并非故意欺骗 2 隐瞒 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不作申报 或只申报次要的事实 3 欺骗 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作不正确申报 或有意捏造事实 并有欺诈意图 2009年10月1日后受不可抗辩条款限制 对于投保方任何违反告知的情况 保险人均可放弃权利不予以追究 继续使合同有效或继续履行合同 2 保险人违反告知后果 1 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保险公司在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欺骗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依法追究责任 二 保证 1 保证的概念2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3 保证的分类4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5 违反保证的例外 保证的概念 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要求 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2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1 明示保证 2 默示保证 3 保证的分类 从保证的表现形式分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1 明示保证 是指以文字形式记载于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承诺保证 被保险保证的事项现在如此 将来也如此 确认保证 事实保证 被保险保证的事项现在如此 将来不一定如此 2 默示保证 是指在合同中虽然没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规定 但习惯上是以社会公认的或法律的确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保证的事项 默示保证事项虽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同明示条款一样 必须遵守 4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 诉讼时只要证明保证已被破坏 不必证明保证的内容是否重要 也不必要证明与后来危险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 2 被保险人破坏保证 无论其故意或过失 效果相同 被保险人不得以无意违反保险条款为抗辩的理由 3 违反确认保证 保险人有权自始取消合同 因为违反这种保证的行为或状态 必然在合同开始时即产生或存在 4 违反承诺保证 保险人有权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 但在保证违反之前出现的损失 保险人仍承担责任 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无须退还保费 5 违反保证的例外 1 由于情况 环境变化 保证已不适用 或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 2 由于法令变更 被保险人履行保证条款反成非法行为 3 保险人事先弃权或发现但保持沉默 此种情况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可以修改保证条件 提高保险费率 在实际操作时应特别注意 通融赔付 三 弃权与禁止反言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 2 禁止反言 禁止抗辩 不可抗辩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 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1 弃权 第三节近因原则 一 近因原则含义二 近因的判断方法三 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 近因原则含义近因 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 最有效的 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是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 1906年 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 保险人仅负责由承保风险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 近因的判断方法 一 顺序法 事件树分析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 按照逻辑推理 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 然后再从下一个事件出发 分析判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 如此下去 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 如果最初事件是导致损失的第一个原因 则最初事件即是损失的近因 如果最初事件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 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 不承担责任 二 倒推法 事故树分析法 从损失开始 按照逻辑推理 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是否是前一事件 如果是 再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事件发生的原因 直至最初事件为止 如果最初事件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 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 不承担责任 三 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案例 二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 同时或间断发生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2 连续发生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1 同时或间断发生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 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风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 2 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如果事件的各因素可以分开 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不予负责 如果事件的诸因素不能区分开 保险人按比例负责 2 连续发生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由两个以上原因造成 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不间断 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1 如果除外责任发生在前 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2 承保责任发生在前 除外责任在后 保险人的责任到除外责任风险发生为止 如果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 保险人则承担全部责任 一 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内容二 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三 人身保险合同给付原则四 产险补偿与人身险给付比较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 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内容 一 损失补偿原则含义 二 补偿原则的意义 三 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准则 一 损失补偿原则含义 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规定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 二 补偿原则的意义1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2 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赢利 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 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准则 1 当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 被保险人才可以行使保险利益请求权 2 保险人补偿的金额只能 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充分补偿 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不能超过其保险利益 既不能通过赔付而获利 二 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 一 产险合同损失补偿价值的确定 二 产险补偿原则量的限制 三 保险标的损余价值处理 四 产险补偿方式的选择 一 产险合同损失补偿价值的确定1 保险价值 4 财产保险合同价值确定形式 3 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不等原因 2 保险金额 1 保险价值 是保险标的在某一定特定时期内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金额与赔偿计算的依据 1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确定原始价值 净值 重置价值 功能重置价值 2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确定一般按照账面平均余额确定 2 保险金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 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履行经济补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1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价值 2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价值 3 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价值 3 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不等的原因 估价不准 经济 金融政策原因导致财产实际价值发生变化 投保人自担部分风险或道德风险 保险期限内投保人财产发生增减变化 4 财产保险合同价值确定形式 1 不定值保险 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2 定值保险 投保时 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标的价值 以此为保险金额 载于合同中 当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补偿 而不必再去估算受损标的受损当时的市价 全损全赔 分损按比例补偿 定值保险适用一切货运险及火险中的古玩 文物 水险中的船舶保险等 二 产险补偿原则量的限制 1 全损补偿 2 分损补偿 1 全损补偿 不定值保险 以实际损失为限 超额保险 例题 某台机器投保当时 其实际价值为10000元 保险期限一年 五个月后 因意外灾害造成全损 此时 机器的市场价值跌为9000元 如何补偿 以保险金额为限 不足额保险 例题 某房产投保当时 其实际价值为200000元 保险期限一年 五个月后 因意外灾害造成全损 此时 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上涨为220000元 如何补偿 以保险利益为限定值保险 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2 分损补偿 按比例分摊对于不足额保险保单 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分摊补偿价值 例题 某保险财产实际价值10000元 保险金额8000元 损失价值9000元 如何补偿 保险补偿金额 损失价值 保险金额 财产实际价值 7200元 第一损失补偿方式 在保险金额内的损失视为第一损失 上例 全部补偿 8000元 定值保险按照 保险补偿金额 损失价值 保障程度保障程度 保险金额 投保价值 三 保险标的损余价值处理1 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 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 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 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 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 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价值 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四 产险补偿方式的选择1 货币补偿2 恢复原状3 更换 重置 三 人身保险合同给付原则 一 人寿保险 定额保险 二 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人依照预先确定的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三 健康保险 视险种不同 既有定额保险 也有不定额保险 四 产险补偿与人身险给付比较 第五节代位求偿原则和分摊原则 一 代位求偿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 二 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处理 一 代位求偿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 一 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权 二 物上代位 三 委付与代位求偿比较 一 权利代位1 代位求偿含义2 代位原则作用3 代位求偿权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4 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5 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 代位求偿含义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在履行了被保险人保险赔款后 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保险法十五条 第一款 2 代位原则作用 1 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方索赔的争议诉讼中解脱出来 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 生活 2 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3 代位原则使第三者责任方受到应有的追究 4 代位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公平地位 3 代位求偿权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并且造成损失的事故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2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方责任引起 3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4 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5 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2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3 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第五节代位求偿原则和分摊原则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在保险赔偿前 被保险人需保持对第三者 过失方 起诉的权利 不能放弃索赔权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追得的款项如果超过赔偿金额 超过部分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放弃代位求偿权 二 物上代位 所有权代位 1 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 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 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一切利益 2 物上代位 委付 3 委付 1 委付定义 2 委付取得的要件 3 保险人享有委付的优先选择权 4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后果 1 委付定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符合推定全损时 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力连同义务全部转让给保险人 并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赔付 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特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2 委付取得的要件 1 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2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全部提出请求 3 委付不能附带条件 4 委付须经承诺方为有效 委付一经成立 不得撤消 3 保险人享有委付的优先选择权被保险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委付 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 就不能撤销 被保险人也不得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标的 4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后果1 取得超出赔偿金额的利益归保险人所有2 接受委付后 损失自负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 委付与代位求偿比较 二 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处理 一 分摊原则基本含义 二 重复保险定义 三 重复保险补偿方式 一 分摊原则基本含义 是指存在重复保险条件下 各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共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 二 重复保险定义 被保险人如果将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时间 或部分时间重复 同一保险利益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 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 即构成重复保险 三 重复保险补偿方式 1 比例责任方式2 限额责任方式3 顺序责任方式 1 比例责任方式 我国采用 各保险人应分摊补偿责任 保险财产损失金额 保险人各自承保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金额之和 案例 郭某于1986 1 30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财险并附加盗窃险 保险金额为3千元 保险期限一年 后来 郭妻所在单位于1986 3 18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险并附加盗窃险 保额5千元 保险期限一年 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 1986 5 10 郭某家发生盗窃 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 并通知了甲 乙保险公司 经查勘确定 郭某家被盗损失达2万元 其中现金存折计7千元 金银手饰3千元 字画3千元 录像机 高级西装共7千元 郭某向甲 乙两保险公司提赔 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补偿责任 保险财产损失金额 保险人各自承保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金额之和 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7000元 3000元 5000元 3000元 2625元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 5000元 5000元 3000元 4375元 2 限额责任方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补偿责任 保险财产损失金额 保险人各自补偿限额 各保险人补偿限额之和 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7000元 3000元 5000元 3000元 2625元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 5000元 5000元 3000元 4375元与前面一致的原因是两公司承保金额没有超过损失金额 3 顺序责任方式 主要保险制 重复保险成立时 由先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 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部分 未超出则不赔偿 如果仍有超出部分一次由第三 第四保险人负责 如按出单顺序赔偿方式 则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3000元 乙公司赔4000元 本章小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是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防止道德风险及限定保险赔偿金额 财产保险强调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损失时 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包括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 投保人将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保险人则必须向告诉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保险人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损失事件的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是否符合近因原则容易把握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同时或间断发生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风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 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但可以分开 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不予负责 如果事件的诸因素不能区分开 保险人按比例负责 2 连续发生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除外责任发生在前 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承保责任发生在前 除外责任在后 保险人的责任到除外责任风险发生为止 如果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 保险人则承担全部责任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 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是以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对于不定值保险 受损时按照受损当时当地完好价值重新确定保险金额 全损全赔 分损按比例赔偿 对于定值保险 受损时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 全损全赔 分损按比例赔偿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包括 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 权利代位是指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 将其原应享有的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该项权益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后 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后拥有对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权 本章习题 案例 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 期限为一年 农场共有60辆汽车 一次投全保 保险费为9 26万元 合同规定 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 并且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后 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农场拒绝检查 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 不安全因素较多 就书面建议农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进行停产大修 故提起诉讼 但农场不予理会 一个月后 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 车辆损失12万元 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 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 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 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自己决定 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主权 现在车辆全损 按照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双方意见不一 诉诸法庭 你认为此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 2006 3 25 某船务公司将其所属H号轮船投保了国内船舶险 保额724000元 保险期限1年 同年6 10 19时左右 该船在航行途中因犯罪分子故意行凶 纵火 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船舶损失严重 经某省船舶检验处和中国船级社检验 事故损失25万元 随后公开竞价招标 与某船舶修理厂签订了船舶修理合同 约定修理价格为232630元 事故发生后 船务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 都因后者以该轮该航次不适航为由拒赔未果 船务公司遂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H号轮因火灾造成的损失232630元 海事法院审理查明 H号轮为往返航行于白马井港至北海港的定点定期车客渡轮 船舶检验证书载明其核定的载客定员是228人 载车定额为12辆 配备船员14人 事发当天该轮载客125人 载汽车12辆 船上实际配备船员16人 该轮本航次开航前 因船长患病 船务公司经向省港航监督局白马井监督所申请同意后 由大副王某暂任代理船长 6 10 19时20分左右 曾在该船担任三副的麦某闯入驾驶室 持刀对当班人员行凶 驾驶员朱某见状离开了驾驶台 代理船长王某见情况紧急 迅速去餐厅告诉船员们提高警惕 并指示报务员向公司报告 麦某随即来到餐厅 先用刀刺伤炊事员张某 又追赶代理船长王某 王某与麦某搏斗时肩部负伤 驾驶员张某看到情况危急 遂跑到驾驶室操舵转向返航 麦某再次冲进驾驶室 对正在操舵的张某连刺三刀 张某身负重伤跑出驾驶室 麦某便一人操舵企图把船开向远离港口的地方 由于代理船长王某已通知轮机长关闭了驾驶台自动操作系统 船舶只能在惯性作用下往某镇方向移动 并在距岸边700米处搁浅 19时30分左右 麦某在驾驶室纵火烧船 造成本次火灾事故 请你对此案的判决作出评价 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外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 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 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 被保险人家属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 保险公司以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 拒绝给付保险金 但家属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从树上掉下来 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 至于肺炎只是意外事故发展进程中的必然 可以说 没有 从树上掉下来 也就不会发生肺炎及死亡的结果 因此 意外事故属于决定性 支配性的原因 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请你对此案作出裁决 案例 某个体运输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将其三年前从别人手中购买的解放牌大货车投保机动车辆险并附加盗抢险 保险金额6万元 保险期限1年 在保险其内 该车在某县一酒店门前停放时被盗 投保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 要求按保险金额6万元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经核查得知 该车已使用5年之久 按照有关的会计规定计算 本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只有3万元 因此 只能按3万元赔偿 被保险人不服 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 双方各陈述了自己的理由 原告认为 保险金额6万元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 并且按此交纳了保险费 保险公司不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被告认为保险公司按出险时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合理合法法院最后判决 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不值6万元 却按6万元保险金额承保 显然存在过错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保险公司不能收取了较高的保险费之后 履行较低的赔偿责任 这样做是不公平的 为此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6万元 请你谈谈 此案赔偿是否正确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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