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配备标准.doc

上传人:w****2 文档编号:6628192 上传时间:2020-03-0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车配备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公车配备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公车配备标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车配备标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 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 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3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4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5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6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 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