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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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涉氨制冷企业 执法检查标准 山东省安监局2016年8月8.1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执法人员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与检查标准检查方法1营业执照总局管四函201328号,二、(一)1. 相关证照齐全;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检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法第21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员工花名册、任命文件。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省政府 260号令第6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18条中规定的7项职责。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内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生产责任制是否包含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国务院安委20136号文件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2条至少包括: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等。查操作规程及内容设置情况。4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5条: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应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查培训计划。制冷、压力容器、电工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查阅安全培训记录档案、证件。查安全培训记录档案及询问,新员工的三级教育登记表。对转岗、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是否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安全生产法第38条: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省政府260号令第27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查制度及隐患排查记录,记录体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省政府260号令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相关材料),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总局70号令: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查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相关材料、教育培训档案等。6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第18条: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国家局88号令第12、33、4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省政府260号令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应制定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查预案。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查演练记录、评估报告、照片、视频。7危险作业国务院安委20136号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6条:应建立并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查制度和作业票。8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安全生产法第33条: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国务院安委20136号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4条:制冷压缩机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其它制冷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螺杆式压缩机3年,活塞式2万小时大修)。查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台帐及氨气浓度报警仪、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报告。9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安监总局40号令第23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19条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应按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储氨量10吨,系统最大设计容量,500米内为一个辨识单元)。查辨识记录、评价报告、备案表、告知记录、重大危险源档案(10项内容)。10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法第46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内容。11职业卫生总局47号令第8条: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总局47号令第20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劳动合同,应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防治法第35、36条: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申报回执、查检测报告、劳动合同、体检报告等资料。12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 8.2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安全专家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与检查标准检查方法1防火间距氨储罐和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与周边民用建筑物等(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表:与民用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小于50米距离,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对照3.4.1表。用测距仪实测距离。2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冷库设计规范7.2.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障风机的可靠供电;7.3.19:速冻设备加工间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包括氨泵)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机房控制室报警;7.2.5: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自控系统应用电单独设立线路,用双电源或双回路);总局66号令16条第6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机联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门化学有害因素:预报警浓度为30pp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5.5.3:报警器应设置为防爆型声光报警器。现场查看并询问:1.氨气浓度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报警、事故排风、快速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电机连锁联动切断;2.适时显示各相关安全系统的运行状态、氨气浓度等技术指标。3电气设备电气设备设置及电源冷库设计规范7.2.11:氨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置;冷库安全规程7.8: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冷库安全规程7.3和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三、2中规定: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采用防爆型外,其他设备如: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取防爆型电器;绝缘电线需穿钢管敷设;消防设备、事故风机、应急照明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现场查看。对电气设备要求前提是冷库设置了有效的报警、联动、连锁、切断的安全自动控制系统。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是否为防爆型、电源是否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4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管理情况。总局40号令16条: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17条: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18条: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内容依据70号令,二:危险程度、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20条: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500米单元内系统最大设计容量储氨量10吨为重大危险源单位,查阅安全评价报告。查看现场,询问现场工人。5压缩机机房及配电室压缩机机房及配电室等隔离及设备裸露转动部分安全生产法39条: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液氨车间、仓库、控制室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现场查看、询问。冷库设计规范4.6.5: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公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分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现场查看。不应有泄露氨气能扩散到配电室、缝隙和孔洞;不能辨别防火墙时须结合消防检验证明。冷库安全规程5.1.5:制冷机泵、油泵、氨压缩机、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现场查看。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6氨管线安全标示、静电跨接及止逆阀氨管线安全标示、静电跨接及止逆阀管道标识色等冷库设计规范6.4.1.1: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气出口处应设止逆阀(单向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现场查看、询问。单级活塞压缩机排气大红管道上应有单向阀,双级活塞压缩机上应安装两个单向阀。冷库设计规范6.6.6:制冷管道及设备所涂敷色漆的色标:制冷高低压液体管道淡黄色;制冷吸气管天酞蓝;制冷高压气体管道、安全管、均压管大红;放油管黄;油分离器大红;冷凝器银灰色;集油器天酞蓝;工业管道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在管道上标注颜色、流向、介质等。现场查看管道是否有安全标识,标识是否正确(安全色或色环、物料走向等)。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6.12.1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 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现场抽查检查。跨接点连接应采用铜(铝)金属片或铜(铝)丝带横截面不小于6mm2连接。7氨气浓度检测器氨气浓度检测器设置位置、数量、报警的设定值冷库设计规范7.2.1: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4.2.2、4.2.3、6.1.2: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米;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安装高度应高于释放源0.5m-2m。现场查看。氨气浓度检测器安装位置和数量。每个泄露点上方应有检测器覆盖。冷库安全规程7.2.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查看并询问氨有毒气体探测仪的报警范围。8事故通风事故通风、位置、风量采暖通风与空气条件设计规范6.3.1.2、6.3.2.1、6.3.2.4: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应在高处或屋顶,在侧墙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的距离不大于0.4m;对于既具有可燃性又有毒性气体的气体形成有死角区域应设置导流设施,避免送风口和排风口发生短路。现场查看。在客观条件下送风口和排风口距离最大化,即不形成送风和排风短路。导流设施可理解为在其吸风口安装通风管道。冷库设计规范9.3: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事故风机为防爆型,用电单独设置(快速冻结装置区、氨制冷机房)。现场查看。结合风机说明书并进行简单计算。风量大小:如机房面积小于186m2,风量为34000m3/h;超过面积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9洗眼器、局部用电柜洗眼器、局部用电柜、应急灯、紧急电源按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5.1.6: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查看。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冷库设计规范第7.2.6:氨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布置在控制室中。冷库安全规程7.3: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为防爆型,照明时间不小于30分钟。现场查看。压缩机房其他电气和局部控制用电柜在事故时不应带电即自控设备在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能将其断电。冷库设计规范7.2.2: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现场查看。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事故风机启动按钮。可实际检测事故风机运转。10围堰、挡鼠板等围堰、挡鼠板、遮阳棚、喷淋、风向标、警示标示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5条:乙类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即围堰,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控制室、配电室门口应设置可移动挡鼠板。现场查看。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34条: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措施(遮阳棚)、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现场查看。安全生产法3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冷库安全规程7.7: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包括液氨储罐)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冷库设计规范4.1.2.7:在库区的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现场查看。看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的警示标志。11快速冻结装置快速冻结装置包括单冻机和平板机区域安装防爆型事故风机、氨气浓度检测仪。冷库设计规范6.2.7: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鲁安办发201483号文:严禁在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有液氨管道通过;国务院安委办201410号文中二、(二):快速冻结装置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9人。现场查看。快速冻结装置应在一个单独房间或区域,单独区域最多设置两个门洞,门洞上方必须有至少半米高度横梁(门楣),一旦氨泄漏不许第一时间扩散到其他房间。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二、3、中规定: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针对快速冻结装置,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如电磁阀。12控制操作室控制操作室和机器间隔离冷库设计规范4.6.1.3: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冷库安全规程7.6:制冷机房门应向外开。控制室和制冷机房的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墙上的观察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其厚度不小于10mm。控制室和压缩机房之间不应设连通门。控制操作室防护用品等职业病防治法23条、有毒作业条例21条: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并正确使用。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总局57号令16条和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二、(三)、4中规定:控制室必须配防化服、空气呼吸机、防毒面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5:乙类厂房(液氨厂房)内不应设有休息室、办公室。现场查看及个人佩戴情况。13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 8.3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重点违法行为目录 序号违法行为描述常见表现形式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时效性证据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液氨设计量超过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或评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评价报告或评估报告、有关设计资料(制冷工艺、设计说明)等。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培训学时不够、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未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个人培训档案、身份证、单位花名册复印件、询问笔录等。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编造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个人培训档案、身份证、员工花名册、询问笔录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承租单位与出租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询问笔录等。5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章制度汇编或目录清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6特种作业人无证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无证上岗作业照片、身份证和单位花名册复印件询问笔录等。7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液氨罐区及制冷机房无明显的防火、禁烟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现场照片、设施、设备、场所危险性证明材料(评价报告、应急预案、物料安全标签)等。8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主要设备腐蚀严重、故障及维护保养台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的记录台账复印件;特种设备合格证;主要设备腐蚀严重的照片等。9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无应急救援预案;每年未开展演练。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章制度汇编或目录清单、演练记录和照片或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等。10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上岗。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劳务派遣合同、培训档案、身份证、单位花名册、询问笔录等。11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令)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制冷、压力容器、电工作业人员)、身份证、单位花名册等。12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未申报;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报告或实际不符。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1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身份证、单位花名册、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14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劳动合同未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真实情况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身份证、单位花名册、劳动合同、询问笔录等。15未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位花名册等。16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单位花名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职业病诊疗等健康监护档案等。 8.4涉氨制冷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0号令)第十二第一款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十三条第(二)项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以及十四、十五条内容。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6、特种作业人无证上岗作业。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7、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8、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9、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10、未按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违反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十四条第二款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处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11、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八 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2、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13、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14、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15、未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16、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8.5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供参考) 1.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表,氨储罐和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与周边民用建筑物等(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足的,主要与民用建筑物防火间距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小于50米距离等情况的。2.员工宿舍与氨制冷机房在同一座建筑物内。3.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4.在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有液氨管道通过的。5.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如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为非防爆型的。6.事故风机、应急照明未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7.快速冻结装置未设在单独的房间内的。 8.6涉氨制冷企业待检资料清单 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2、安全评价报告;3、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有安全评价报告的可代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等重大危险源档案(共10项内容)、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单位、人员的相关材料;4、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资料(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计划;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文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企业员工花名册;6、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10、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相关材料;11、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及相关作业票;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或视频;13、主要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台帐,氨气浓度报警仪、压力表、安全阀、空气呼吸器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1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检测报告、申报回执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特别是体检报告)、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1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注:所有资料必须提供纸质版或者原件。若检查时不能现场提供的,一律视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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