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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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的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及意义2017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 15/T 1142017)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实施。该规范的部分条款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冲突,对本应经许可的事项不能被许可,为使许可更科学、更规范,为此启动修订程序。二、修订依据该规范修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修订内容经编写单位对本规范进行修订,并经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对修订条文进行审查,具体修订内容条款如下:将原规范4.3.1“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应设置电子显示屏或灯箱式广告牌。”修改为:“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灯箱式广告牌应符合CJJ 149的相关要求。” 将原规范5.1.2“平行于道路走向和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板距路肩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该标志地面上结构总高度,见图2(c)所示。”修改为:“平行于道路走向和高耸式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GB/T 18226、GB 50007、GB 50017、GB 50135、GB 50009、GB 50010、 GB 50011、CECS 148、CJJ 149的相关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和技术评价,并按照设计文件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并修改图2(c)。同时增加:“5.1.3 平行于道路走向和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板内侧边缘距路肩外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0.5m。” 将原规范5.2.2“高耸式广告牌的设置间距不宜小于500m,其中道路单侧设置间距不宜小于1000m。”修改为:“高耸式广告牌的设置间距不宜小于500m,其中道路单侧设置间距不宜小于1000m ,服务区和立交区除外。”删除原规范第5.3条“和匝道出、入口等识别视距范围内”字样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高耸式广告牌;” 同时,将本条中“行车道两侧公路附属设施上;” 修改为:“行车道两侧公路附属设施上,服务区、收费广场除外;”附件:1.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专家审查意见2.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审查专家委员会名单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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