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验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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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前 言 随着集团的不断发展,园林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在不断地增加。为加强对园林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统一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同时对园林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的各个工序及相关指标进行规范,确保园林工程的建设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水电工程有关分项、分部工程与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J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 50268-9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统称建安标准)的划分及规定相一致。为减少重复,本标准仅对部分特有的工程内容作了规定。因此,在对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水电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与建安标准及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内容如存在低于规范、标准(国家或地方,含推荐性),或者设计要求,应以相应的规范(标准)或者设计要求为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要求,适用于合生集团在任何季节实施的园林工程;相关项目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等文件中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规定。本标准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方工程、植物种植和养护作业、园路工程、园林铺地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掇山、塑山、置石等)、园林理水工程(驳岸、护坡、喷泉等工程)、其他造景工程等的质量验收。 园林工程完工后,项目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竣工验收。质量验收应按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其中主控项目应全部达到要求,一般项目每项合格率不应低于95%达到要求。相关说明:分项工程是按主要工种工程划分;分部工程是按工程的施工程序和主要部位进行划分;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独立合同段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工程或以一个单一(一组)的建筑物或一个(一组)独立的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园林建筑是泛指亭、台、楼、阁、廊、架、舫、榭、温室、河湖、水池、山、石、花池花卉、护坡、挡土墙、园凳、牌示、果皮箱、坐椅、雕塑、照明灯具等。大规格树木是指胸径不小于15cm的乔木。过程验收参与人员:集团工程管理中心、集团设计管理中心、地区工程中心、地区设计中心、项目园林工程师及相关管理人员;综合验收(最终验收)参与人员:集团与地区市场经营管理中心、集团工程管理中心、集团设计管理中心、地区工程中心、地区设计中心、项目园林工程师及相关管理人员。 项目分类主控项目一般项目1. 土方工程1.1. 地形、标高、密实度、排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1.2. 无建筑废弃物、强酸土、强碱土、重粘土、盐土、盐碱土、沙土。1.3. 无渣砾、沥青、混凝土等有害成分。2. 种植土工程2.1. 地形排水坡度3%(或按设计要求);地表基本平整,无明显低洼和积水处。2.2. 种植土整洁,无明显的石砾、瓦砾、杂草、树根等杂物。2.3. 种植土层下无不透水层。绿地地形、平整度符合设计要求。2.4. 地形的塑造、标高和排水坡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地形平整美观、顺畅自然。2.5. 理化性能良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无重金 属、有机物污染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2.6. 质地疏松,容重不得高于1.3g/cm3。2.7. 土壤排水良好,非毛管孔隙度不得低于10%。2.8. 土壤营养元素平衡,其中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20g/kg,全氮量不得低于1.0g/kg,全磷量不得低于0.6g/kg,全钾量不得低于17g/kg。土壤pH值应为5.08.5,土壤含盐量不得高于0.12(盐碱地不得高于0.3%)。无直径2cm以上的渣砾等杂物。对现场的种植土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每一项指标均需符合上述指标和地方规范要求。2.9. 种植土最小厚度:草本花卉,30cm;地被植物,35cm; 小灌木,45cm;大灌木,60cm; 浅根乔木,90cm;深根乔木,200cm。2.10. 验收方法:检查土壤检测报告及观察检查。检查数量:按面积每10000取样检测1次,面积10000应取样检测1次;回填土按每500m2取样检测1次,面积500m2应取样检测1次。2.11. 地形高度全高100cm:允许偏差5cm;100cm全高200m:允许偏差10cm;200cm全高300cm:允许偏差15cm;全高300cm以上,允许偏差20cm。(全高500cm以上另行制定标准)2.12. 种植土厚度20,允许偏差2cm; 20cm厚度40,允许偏差3cm;40cm厚度60,允许偏差4cm;厚度60,允许偏差5cm。检查数量:灌木按种植数量抽查5%,单株种植的乔、灌木每20株为一个抽查点;丛植乔、灌木、地被及草坪按面积随机抽查5,以500为一个抽检区域,每个区域抽查不得少于3点,每个点根据不同植物种植要求按不同厚度取样,500应全数检查。2.13. 地形与道路或者挡土侧石接壤,栽植土应略低3-5,栽植土与边口线基本平直。3. 植物材料3.1. 植物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带病、虫、草害。3.2. 保留全冠、主枝分布均匀、冠形完整匀称无偏冠(特殊造型树除外)、枝叶繁茂、生长健壮、色泽正常、须根发达、无病虫害、无干枯枝衰老枝、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3.3. 木本植物冠部在保留原有冠形的基础上,可以疏剪适量枝条,禁止短截枝条。特殊造型树应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3.4. 树干或树冠重心与地面垂直,不得倾斜或者扎缚整齐。3.5. 树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树木和山地树木应经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3.6. 挖掘树木必须带土球,土球直径不小于胸径的10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2/3以上。3.7. 外埠植物进入本地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3.8. 乔木类:具主轴的有主干主梢,主枝分布均匀。行道树分枝点高不小于2.2m(特殊情况下可另行掌握);常绿乔木树高4.0m以上。高接乔木嫁接时间应在3年以上,接口平整、牢固。材料进场前须经建设单位在植物产地选定。3.9. 灌木类:花灌木开花整齐美观;绿篱(植篱)冠丛丰满,分枝均匀,下部枝叶无光秃;造型灌木形状匀称,枝叶无光秃。3.10. 藤本类:分枝数不少于3个,主蔓直径应在0.3cm以上,主蔓长度应在1.0m以上,并具有攀缘性。3.11. 竹类:散生竹类主要质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1个2个;小型竹苗具有竹秆5个以上。丛生竹类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秆5个以上3.12. 花卉及地被植物:配置符合设计要求,生长茁壮,苗木整齐,根系发达,无损伤及病虫害。3.13. 草皮、草块规整,生长势良好,密度均匀,色调统一,青绿茂盛,无破碎,无杂草,无病虫害。3.14. 播种用的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不得有病虫害。发芽率达90%以上方可使用。3.15. 乔木检验按数量抽查50%,大规格树木和造型树全数检查;其余植物材料按数量抽查20%,但不少于100株()。草皮地被按面积抽查5%,50为一点;草花按面积抽查10%,2为一点。3.16. 品质指标通过感观检测。3.17. 乔木胸(地)径 5.0,严禁有偏差;5.0cm胸(基)径10.0,允许偏差-0.5cm;10.0胸(基)径20.0,允许偏差-1.0cm;胸(基)径20.0,允许偏差-1.5cm。 3.18. 乔木高度 300,允许偏差-15+50cm;高度300,允许偏差-20+50cm; 3.19. 乔木冠幅 100,允许偏差-5+20cm;100cm冠幅200,允许偏差-10+20cm;200cm冠幅300,允许偏差-15+20cm;冠幅300cm,允许偏差-20+20cm 3.20. 灌木干基径严禁有偏差;3.21. 灌木(自然型)高(长)度 100,允许偏差-3cm;100cm高(长)度150,允许偏差-5cm;高(长)度150,允许偏差-10cm 3.22. 灌木(造型)高度 80,严禁有偏差;80cm高度150,允许偏差-1cm;高度150cm,允许偏差-2cm 3.23. 灌木(自然型)冠幅 100 ,允许偏差10cm;100cm冠幅200,允许偏差 10cm;冠幅200,允许偏差20cm3.24. 灌木(造型)冠幅 100,允许偏差+10cm;冠幅100200,允许偏差 +20cm;冠幅200,允许偏差+25cm。说明:测量植物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1cm。测量植物树高、灌高、分枝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0cm。测量植物干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测量植物基径,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测量乔木树高时不计徒长枝。测量灌高时,取每丛3个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测量冠径和蓬径,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小于1.2;超过此数值即确定为偏冠。4. 树木种植工程4.1. 树木品种、规格、位置、数量等符合设计要求4.2. 树木种植的验收合格标准为:按乔木、大灌木和小灌木分别列出,均须不小于95达到树木种植的标准。行道树、孤植树、大规格树木无缺株。未达到种植标准的树木应按建设单位要求限期补植,并达到树木种植的标准。4.3. 大规格树木移植前,应按规定进行切根或移植处理。树木必须带土球挖掘,土球直径不得小于树木胸径的8倍;如果土球直径需要适当缩小,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书面许可。检查切根或移植的资料、观察及尺量检查。种植全过程应有旁站记录。检查有关签证资料。对有建筑垃圾、有害物质的地段,树穴规格应放大至不影响大树的正常生长4.4. 根据大规格树木种植布置图进行对照检查,检查大规格树木出圃单、树木检疫证及土壤检测文件4.5. 规则式种植树木树冠下缘线整齐,胸径偏差控制在1cm,高度偏差控制在30cm,冠幅控制在20cm;同一条线上树木分枝点高度基本一致,偏差控制在5cm;树干或者树干重心与地面垂直,道路一侧行道树主干在同一条直线上,倾斜偏差控制在3cm。4.6. 藤本植物树干已具攀援性,主侧枝蔓分布均匀,地径无偏差;主蔓长度偏差10cm;竹类分枝较低,无开花迹象。4.7. 定向及排列:树木朝向的主要视线应丰满完整,生长好,姿态优美;树木冠形完整匀称;树木按高低排列种植,林缘线,林冠线优美,符合设计要求;4.8. 养护、防护设施:外形、材质、颜色与环境协调,对园林景观影响较小;具体方案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4.9. 树穴:种植穴、种植槽大小,应根据树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种植穴、种植槽必须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按要求回填种植土及基肥,植后树穴不得留土堰,不得裸露土地。4.10. 种植深度:种植深度应符合植物生长要求,并应保证定植后在土壤沉降后树根颈与地表面等高或略高。4.11. 土球:土球大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直径不小于胸径的10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三分之二以上,根系、土球完整,清除的土球包装物(蒲包、草绳除外,但应松解剪断),泥土不松散。4.12. 支撑:树木种植后,树干应与地面垂直,并按要求立支撑,支撑材料大小、高矮一致,禁用竹竿;树木绑扎处应扎缚牢固并衬软垫,下方与地面固定。其中规则式种植支撑设施的大小、方向、高度整齐划一。4.13. 修剪:树木保留全冠、冠形完整匀称,枝条仅能少量疏剪,禁止短截;病虫枝、衰老枝、枯枝应剪除。乔木分枝点符合设计要求。切口直径大于2cm时,要做伤口处理。绿篱侧面必须整齐、平整,上下垂直或上窄下宽,禁止有空洞;平面造型的高度一致、顶面平整、线条分明整齐,保证在一条直线上;曲面造型的修剪面要保证圆润、平整、无凹凸不平感。4.14. 摘叶:摘除叶片应均匀分布,不妨碍树木的美观,数量不得超过树木移植前原有叶量的50%5. 草坪、花卉、地被种植工程5.1. 植物品种、规格、位置、数量等符合设计要求5.2. 规则式种植及片植时的同一品种规格统一整齐;密度符合设计要求,株行距均匀5.3. 草坪、花卉、地被成活率均须98方能进行竣工验收,死亡苗木应立即补种,确保成活。草和花卉的种子应做发芽试验,出芽率不低于95。5.4. 采用观察或尺量检查的方法,检查数量草坪、地被按面积随机抽查0.5,每10000(不足的按10000计算)为一个抽检区域,每个抽检区域抽查不少于3个抽样点,每个抽样点3050,2000应全数检查;花卉按面积随机抽查1,每500为一个抽检区域,每个抽检区域抽查不少于3个抽样点,每个抽样点10-30,200应全数检查。5.5. 草块尺寸一致,密度均匀,色调均一,生长势良好,青绿茂盛,无破碎、杂草,无病虫害。草坪间隙控制在1-1.4cm,间隙均匀,整齐划一;无空秃和土壤裸露情况出现,脚感平整。草坪与树池、花坛、地被、道路等接壤,边缘线条清晰、平顺自然,草坪边坡角呈45度,深度控制在10-14cm。5.6. 草坪、花卉、地被种植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完全覆盖地面。5.7. 土地平整:种植土面平整,表土土块应小于1厘米,排水坡度恰当,排水流畅,无坑洼积水现象,无石砾,瓦砾等杂物,无杂草。5.8. 草坪:草坪满铺,不留缝隙,无裸露土地;草坪与土壤结合紧密,草坪平整。草坪与树池、花卉、地被和道路等的边缘线条清晰,平顺自然。草坪与树池、花坛、地被、道路等接壤,边缘线条清晰、平顺自然,草坪边坡角呈45度,深度控制在10-14cm。 5.9. 花卉、地被:种植密度符合设计要求,株行距基本均匀,高低搭配恰当,色块效果好。种植深度适当,根部捣实,种植材料不得沾污土壤。5.10. 养护、防护设施:外形、材质、颜色与环境协调,对园林景观影响较小;具体方案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6. 屋顶、车库 顶板、架空层绿化工程6.1. 种植土要求:基质荷重应根据湿容重进行核算,不应超过1300kgm3(地下车库顶板除外)。可在建筑荷载和基质荷重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实际酌情配比。观察或尺量检查。检验数量:按面积随机抽查10,每500为一个抽检区域,每个抽检区域抽查不少于3个抽样点,500应全数检查6.2. 防渗层构造:防水做法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绿化施工前应进行防水检测并及时补漏。宜优先选择耐植物根系穿刺的防水材料。铺设防水材料应向建筑侧墙面延伸,应高于基质表面15cm以上。保证达到设计要求使用年限。6.3. 检验方法:观察或开挖检查。检验数量:按面积随机抽查10,每500为一个抽检区域,每个抽检区域抽查不少于3个抽样点,500应全数检查6.4. 种植土:符合种植植物的生长要求。6.5. 防渗层:符合设计要求,材料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6.6. 排水层:符合设计要求,材料性能符合有关标准。7. 园林绿化养护工程7.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达到黄土不露天。园林植物生长健壮,各种植物养护期满前达到正常形态。7.2. 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7.3. 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7.4.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7.5.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7.6. 绿地整洁,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随产随清。7.7. 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7.8. 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7.9. 养护、防护设施的外形、材质、颜色与环境协调,对园林景观影响较小;具体方案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8. 园路、广场等硬质铺装工程8.1. 放线定位及整体造型符合设计要求。8.2. 各层的强度、密实度、坡度、厚度、标高符合设计要求。上下结合层牢固,变形缝的宽度和位置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8.3. 面层材料材质、规格、质量、颜色符合设计要求;同种物料无明显色差;无掉角、缺棱、裂纹等缺陷;规格统一、规整块料规格偏差控制在1。8.4. 面层的平整度符合设计要求,结合及图案正确。表面整洁、图案清晰、边缘线条整齐划一;周边顺直,对缝拼接、排列整齐;如转角处为圆弧,必须处理应平顺,材料切割大小一致,拼接线指向圆心;面层行列(接缝)在5m长度内直线度允许偏差控制在5内。8.5. 卵石色泽及块石大小搭配协调,颜色分配和顺,颗粒铺设清晰,石粒清洁,嵌入砂浆应大于深度颗粒1/2,应竖向接贴排列不得平铺。 8.6. 嵌草砖块料无裂纹、缺陷,铺设平稳,接缝匀称,表面较清洁,嵌草砖空穴内种植土回填饱满,嵌草平整到位。8.7. 平整度及高差要求:8.7.1. 基土:土平整度允许偏差15mm;8.7.2. 垫层:砂、砂石、碎(卵)石、碎砖平整度允许偏差15mm;灰土、三合土、炉渣、水泥混凝土平整度允许偏差10mm;8.7.3. 结合层:用水泥砂浆做结合层铺设板块面层以及铺设隔离层、填充层平整度允许偏差5mm;用胶结剂做结合层铺设拼花木板、硬质纤维木板平整度允许偏差2mm;8.7.4. 面层:条石、块石平整度允许偏差10mm,接缝高差允许偏差5mm;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沥青砂浆、沥青混凝土平整度允许偏差允许偏差4mm,接缝高差允许偏差1.5mm,缝格平直允许偏差3mm;整体的及预制的水磨石、碎拼大理石或花岗岩、混凝土砖、水泥花砖和木板面层平整度允许偏差3mm,接缝高差允许偏差1mm ;陶瓷锦砖、陶瓷地砖、拼花木板等面层及涂饰平整度允许偏差2mm,接缝高差允许偏差1mm ,缝格平直允许偏差1mm;大理石、花岗石面层 平整度允许偏差1,接缝高差允许偏差1mm,缝格平直允许偏差1mm。卵石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控制在4;接缝高低差允许偏差控制在4;板块间隙允许偏差控制在5;嵌草地坪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控制在3; 缝格平直允许偏差控制在3;接缝高低差允许偏差控制在3。8.8. 井盖及周边铺装安装整齐美观,井盖与铺装地面齐平。8.9. 转折或弯曲弧度自然美观;不同类型面层组合的图案正确8.10. 面料色彩纯正、杂色少,同种物料色泽一致;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边缘线条整齐划一;8.11. 面层所用材料品种、规格、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规格统一,规整块料规格偏差控制在1;周边顺直,对缝拼接、排列整齐;8.12. 面层行列(接缝)在5m长度内直线度允许偏差控制在5内;9. 园林建筑、小品安装工程9.1. 基础、竖向符合设计要求。9.2. 整体造型、材料种类符合设计要求;面层材料外形整齐、纹路均匀、色彩纯正、杂色少;强度高,无缺角、磨损、裂纹及污染。9.3. 各成品设施无机械损伤和材料变形现象,表面干净整洁,无划痕。9.4. 小品符合相关产品质量要求。9.5. 外观选型须和项目定位匹配,并且符合甲方要求;位置合理;9.6. 按设计或产品安装说明进行安装,保证安装的牢固性、稳定性。9.7. 小品表面清洁有光泽;木构件表面平整光洁,无戗搓、刨痕、毛刺、锤印和缺棱角,清油制品色泽、木纹近似;木制品裁口起线顺直,割角准确,高低平整,接头严密;木材需做防腐、防潮、防虫处理,无裂痕、松结少、选用等级不低于二级;钢件、木构件均已做防腐处理。9.8. 各成品设施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布局合理,且与环境协调,主朝向符合日常使用需求。9.9. 小品设施安装牢固,无缺棱掉角,连接处整齐美观;面层与基层结合牢固、平整、无空鼓(脱胶)。9.10. 各材质要求:1)天然石材边长允许偏差2mm, 厚度允许偏差2mm;2)广场砖、混凝土砖、烧结砖、透水砖边长允许偏差3mm, 厚度允许偏差2mm;3)卵石材料规格偏差控制在10;卵石大小均匀,石粒清洁,外表光滑完整,没有裂痕和孔洞;4)木材边长允许偏差5mm, 厚度允许偏差2mm;5)马赛克边长允许偏差0.5mm, 厚度允许偏差0.4mm;马赛克材料要求疵点不明显,皱纹不密集,色泽基本一致,不允许缺边、裂纹。9.11. 外立面造型和具体花饰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歪斜、裂缝、翘曲及损坏,误差控制在5mm内。9.12. 各成品设施安装后的基座、安装结合部和安装构件应在不妨碍维护的条件下进行装饰处理,不要直接裸露在外。10. 石驳岸工程10.1. 石驳岸(挡墙)砌筑工程石料的品种、材质及加工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传统做法,石料的纹理应符合受力要求。石驳岸(挡墙)的地基、基础要安全、稳定、牢固,要符合勘察设计要求。10.2. 石驳岸(挡墙)的砌筑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10.3. 石驳岸(挡墙)肥槽填充衬石应填实、稳定,其强度不低于毛石强度,其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10.4. 规则性驳岸(挡墙)施工参照砌筑工程相关规范执行。10.5. 石料表面整洁、外观无明显缺陷、污染、杂色。10.6. 表面基本无炸裂缝,无破损。10.7. 表面无风化石,砂浆勾缝密实、牢固、饱满。10.8. 砌筑砂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10.9. 收势应符合设计要求。11. 假山、叠石、塑石工程11.1. 基础:基础符合设计要求。11.2. 假山、叠石、塑石主体构造应符合设计中明确位置、面积、主峰高度、石材总量、石材类型、设计思想要求;截面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符合造型艺术质量要求。11.3. 假山、叠石地基基础承载力大于山石荷载;辅助加固构件(银锭扣、铁爬钉、铁扁担、各类吊架等)强度和数量要保证达到山体的结构安全及艺术效果要求;钩托铁件无外露。11.4. 主峰造型和姿态优美(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稳定性符合抗风、抗震强度要求。11.5. 检验方法:捶击、观察、尺量检查及查阅资料。检查数量为全数检查。11.6. 艺术效果:满足设计要求。山体轮廓线、较大留白处、跌水、山洞及主要的挑、飘应与模型位置、风格对应。应前低后高、层次分明、错落有致、生动自然。石不杂、纹不乱、块不均、缝不多。 11.7. 石材:所选用石材质地要求一致,色泽相近,纹理一致。石料不能有裂缝、损伤、剥落现象。 11.8. 拉底:统筹向背、曲折错落、断续相间、连接互咬。石材要坚实、耐压,不允许用风化过度石块作基石。11.9. 垒叠:水平方向山石错缝垒叠,山石纹理同方向组合。每层之间有补缝、填陷,并灌1:3水泥砂浆,明缝不超过20mm宽,暗缝应凹入石面1520mm。跌水、山洞山石长度不小于1.5m。整块大体量山石无倾斜。横向挑出的山石后部配重不小于悬挑重量的两倍。11.10. 勾缝:勾缝应满足设计要求,做到自然、无遗漏。如设计无说明的,则用1:3水泥砂浆进行勾缝,砂浆色泽应与石料色泽相近。 11.11. 基架:基架结构满足设计要求。所选用角铁、钢丝网、钢筋、水泥、砖块等材料符合相关材料标准。11.12. 着色:为满足造景需要,塑石着色应无脱落、水溶现象。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证明。11.13. 其他材料:用于塑石的其他应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12. 水景工程12.1. 水池、驳岸及喷头定位准确,符合设计要求;喷水均匀,达到设计高度及设计距离;12.2. 水景工程竖向标高、平面尺寸以及水位线高度符合设计要求,溢水口管底标高必须与设计水位一致;12.3. 水池、渠底不得有建筑垃圾、砂浆、石块等杂物;水底若放置鹅卵石,则要求卵石干净、无尘土、底层覆盖应完整;12.4. 平整度、坡度符合设计要求12.5. 管材外观不应有破损、裂纹,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管材连接部位不漏水;12.6. 管道、电缆、水泵、水表等系统安装安全、美观、隐蔽,并与环境协调;12.7. 喷泉各支管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0mm;12.8. 整形式压顶主材应大小一致、色泽均匀,不得有裂纹、掉角、缺楞。自然式压顶应色彩和顺,造型自然。压顶材料和池壁结合牢固、安全;12.9. 喷泉出水口通畅,水流喷射高度、方向满足设计要求;13. 电气工程13.1. 符合相关规范强制性要求13.2. 灯具选型应符合甲方要求;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反光器应干净整洁,表面无明显划痕;灯具应防水、防虫,并能耐除草剂与除虫药水的腐蚀;13.3. 园路、广场的固定灯安装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并与环境协调一致;13.4. 灯具基础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灯具与基础固定可靠,地脚螺栓、螺帽等齐备;灯具基础不外露,避免破坏景观效果;电气设备、电缆安全、隐蔽,不影响整体景观;13.5. 灯头应牢固可靠,可调灯头应按设计调整至正确位置;水下灯具应符合设计要求定位,电线接头部分绝缘良好;必须安装于树上的灯具,其安装环可调,与树干之间有防磨缓冲层,防止破换树皮。13.6. 灯杆长度偏差控制在杆长0.5%,灯杆应固定牢固,与园路中心线垂直、允许角度偏差控制在3度以内;灯间距与设计间距偏差应小于2%。项目现场验收问题记录验收评分整改评分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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