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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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1适用范围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2认证模式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3认证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4认证申请4.1申请人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4)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4.2申请材料4.2.1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4.2.2产品技术文件4.2.2.1产品标准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4.2.2.2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表1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序号零部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单位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有效期受控类别1水胶炸药B2传爆体-C3装药管-C4.2.2.3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4.2.3许可证明工信部批准的煤矿许用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许可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4.2.4申请产品信息申请时应注明申请的产品规格,申请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总量不应超过申请人年生产能力的16%。5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申请人交付申请费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6技术审查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7现场评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员和相关专家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8安全性能检验8.1检验原则检验样品按GB/T10111规定的方法从申办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同外径的产品分别检验,可在包装过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数量应不低于30m。8.2检验方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抽样检验。8.3检验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及产品技术条件。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9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其工业性试验量=申请人年生产能力16%(吨),并备注“工业性试验量不超过xx吨”。10认证时限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11持证要求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并保证产品与检验批的生产技术条件一致;(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12其它(1)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完成后,产品生产单位可向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产品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经履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合格评定程序后,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按常规产品的首次申办程序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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