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体制需进一步理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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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体制需进一步理顺最近,一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朋友问笔者,生产安全与职业安全卫生有什么区别。笔者当时回答,生产安全是针对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而言的,职业安全卫生则是针对国家认定的所有职业而言的,职业安全卫生不仅包含生产安全,其涵盖范围甚至比安全生产更广。对于这样的回答,朋友不满意,笔者自己也不甚满意。事后,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对于职业安全卫生,在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及其实用规程中是这样描述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对象包括所有经济活动部门、所有企业和所有雇员,不管其就业身份如何,职业安全卫生是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统称。在国家标准中,将职业安全卫生解释为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对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中的解释为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如此看来,职业安全卫生是保障各种职业的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其涵盖范围确实比安全生产广。这可能就是国际上普遍使用职业安全卫生一词而不使用安全生产一词的一个重要原因。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为了使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接轨,使用了职业安全卫生一词。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分管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原劳动部,内设职业安全卫生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把原劳动部的职业安全监管职能划归原国家经贸委,理由是管生产的管安全,而且自此之后,职业安全变成了生产安全;原劳动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被划归卫生部。从那时起,职业安全卫生一词不仅不再出现在我国政府机构序列中,而且在社会上的使用频率也大为降低。笔者认为;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是不能完全割裂的。在许多发达国家,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监管职能是融为一体的。目前,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由多个部门分别负责,在教育培训、信息采集与监测、科技研究、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职能交叉,分工不够明确,不仅造成工作上的不便,而且由于资源不能共享,重复劳动多,办事效率低,直接影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我国应进一步理顺各个负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职能,使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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