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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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综述近年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电行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体系,从源头上保障了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1992年原能源部能源安保1992748号文“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附件2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的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以及部制订的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中涉及的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1997年4月,原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布了“关于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通知”(水电规设19970014号),并有附件“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初步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篇(第十二篇)的组成与内容”。2001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中指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建设项目做到本质安全,不留安全生产隐患的重要保证。充分开展好此项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通知进一步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凡应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建设项目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己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2001年5月28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010026号)中明确规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等各阶段的工作方法、报告编制内容和具体要求。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003年5月21日,水电行业发布了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水电顾办20030023号),进一步规范了水电建设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专题报告、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规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的内容、程序、评审、备案和“三同时”管理要求。2003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重申:“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1311号)明确:“水电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工程蓄水验收、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2005年5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承担水电、风电等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具体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及时发布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002号),明确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就此成立了水电、风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验收办)。安全验收办为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二级机构,接受国家安监总局主管司的监督与指导,具体负责国家安监总局交办的相关业务工作,以及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日常工作。2005年7月6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出“关于加强水电、风电工程审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水电规人20050007号),明确安全验收办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受理、登记;组织专家组实施建设单位上报资料的预审查工作。(2)负责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专题审查,主要包括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专篇和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及备案稿的审核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向国家安监总局的备案工作。(3)参加与水电站安全有关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4)从事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验收有关方面的研究及安全评价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5)承担水电、风电行业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技术档案和安全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评价信息、技术交流工作。(6)指导水电、风电行业勘测、设计、咨询、评价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三同时”、有关强制性规范的实施与安全技术支持工作。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作出以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在水电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工作,必须由熟悉水电水利行业和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技术特点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预评价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前完成。在水电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同原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预评价报告的要求,编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召开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会时,对专篇进行专题审查。审定的专篇应作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验收依据。在水电建设工程招标设计阶段,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条款。在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进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竣工验收评价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验收评价报告(等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的依据。各阶段的成果经评审通过后,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备案。迄今为止,水电建设工程在安全预评价、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并正在逐步完善的、适合于水电行业特点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促进了水电建设工程的本质安全性。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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