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doc

上传人:w****2 文档编号:6444686 上传时间:2020-02-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 市政府令第41号(1992年8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使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权。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五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县 (市)、区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向市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配备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仲裁员的资格由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定,符合条件者,由市仲裁委员会发给仲裁员书证。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二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发包方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在县(市)、区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办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条例范围内的合同纠纷; (二)当事人一方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仲裁已经终结,当事人又申请仲裁的。超过仲裁时效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被诉方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十六条 申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必须有明确的被诉入,具体的请求和主要的事实依据。 第十七条 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住址(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二)被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住址(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三)申诉的理由、证据和要求; (四)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申请仲裁的日期。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直接影响当前生产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由两名以上仲裁员组成,其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指定。 简单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均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应事先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并说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后,被指定办案的仲裁员和 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并回复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在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双方当事人姓名(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承担。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 第二十六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案件,仲裁庭应及时进行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在开庭前应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诉方按撤诉处理,对被诉方按缺席裁决。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开庭时,首席仲裁员应核对双方当事人,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仲裁庭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出示有关证据; (二)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辩论时应引导当事人将辩论集中在必须解决的纠纷事项 上; (三)辩论结束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进行调解,以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四)调解达不成协议时,仲裁庭应进行评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仲裁员署名。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天内作出裁决,在特殊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可适当延长仲裁时间。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住址(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请仲裁的理由,纠纷的主要事实和申诉的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 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 第三十四条 裁决书至少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仲裁委员会二份(县、区的裁决书,另应上报市仲裁委员会一份)。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巳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市仲裁委员会发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时,有权要求重新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由杭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场价局核定,并按规定的 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6 页 共 6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