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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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目录第一篇:土地确权申请书第二篇:土地确权申请书第三篇:土地确权申请书第四篇:土地确权申请书第五篇:土地确权申请书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申请事项:请求xx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xx村xx组与xx村xx组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事实与理由:该地块属于我村xx组所有。70年代,在xx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2014年春天,被申请人xxx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被申请人xxx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xx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此致xx镇人民政府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第二篇: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组。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是关系。被申请人:,男,年生,汉族,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村支书之子。 申请的目的和要求: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我们与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纠纷进行确权,明确村民组于年划分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婆的婆婆)两人合计宽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开垦荒山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我们二人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侵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回归给我们耕种管理。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我们的太婆居住在,生育有我们的公爹等子女。我们的婆婆系随姑妈做媳妇与我们的公爹结为夫妻,生育有、高等子女。公爹在局工作,婆婆与太婆在务农为生。我们二人中,与、与 1先后分别结婚。(该二人先后于年年病亡)。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们的太婆和婆婆都参加承包得土地。1994年村民组划分集体开荒的耕地,是按1980年承包得土地的人口划分的,按原承包人口人划给,由村民组长和持竹竿丈量,由我们的公爹和两位老人用油漆做标记,按每个人口两尺宽从我们家开始,除出公路边沿三公尺后,划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尺宽(实为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土地。接下去是划给家二尺、家八尺?。被申请人家根本没有在此处划分有土地,但却利用其父担任村支书职务无人敢惹的权势,强行侵占划给我们婆婆、太婆的应由我们二人耕管的这块土地。我们数次去耕种均被操骂和以暴力相威胁而离开。霸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后,曾将该地作价元(元)准备出卖给之子,因我们阻止写字未成,出卖土地未成交。又将该块土出租给姓搭棚打铁的住户种菜,租期已达年。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口头及一次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解决,均因被申请人之父是村党支部书记的因素,顾及上下级关系的面子不好着手,以我们没有证据为借口,推给法院和县政府。根本不注重1994年划分荒地,没有填入承包责任地的承包册内之事实。并强调按“谁连续管理使用20年,土地归谁所有,”之规定处理。我们已提供很多证人,只要司法所、综治办的人员调查、核实就可以作出处理结论。但该所办就是不予采信。对于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的上述态度,我们曾向县政府法治办汇报请示,答复:“书面申请办事处确权,作出处理决定,若不服再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据此,再次书面申请办事处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此致街道办事处申请人:二o年月十四日附:证人名单:第三篇: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4)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14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来源说明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xxx、xxx2014年5月26日第四篇: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新滩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5080051635。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申请事项: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申请人所有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情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14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14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1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此致铜仁市农业局申请人:组长:年日月第五篇: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郑继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生于1974年7月13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土坪镇林溪村上坪组,电话:15329428838。被申请人:胡永维,女,汉族,不识字,64岁,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郑继华,42岁,初中文化,系郑继勇之二哥。申请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申请人原猪圈所属地基(地名:新房子)的使用权属申请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共四兄弟,截止1987年祖父母,父母共有老房子一间半,新房子四列三间,猪圈三列两间,1987年申请人的二哥郑继华结婚后不久,父母便请窦永良、韩世伦、郑德友等人在场就把家分了。由于是四兄弟,老房子的一间半就分给幺弟郑凯,所房子的四列三间分给大哥郑继平各一间半,申请人就没房子。只分得猪圈三列两间,为了在价值上予以充平,便把当时的72块大小不等的木板分给申请人,但当时我去拿的时候只有40块,还差32块不知去哪儿了,并由分是房子的三弟兄共同补800元钱和300斤粮食给申请人,钱是兑现了的,粮食没有兑现我都没有追他们要。2014年,幺兄弟郑凯结婚才三天就与发生家庭纠纷,申请人就必须另想办法修房子搬出去他们的房子,按分家时的明确是“今后申请人办房子就由父母给的土地做屋基”。但没有去向父母要屋基,便把房子修到了离原住处约1公里的地方(幸福学校旁),房圈都建好后,申请人就拆掉了分家所得的猪圈,现被申请人说那块圈屋基是他们的,不是申请人的,甚至横不讲理,阻碍申请人对该地行使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属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特申请镇人民政府依法确权。此致土坪镇人民政府申请人:郑继勇2014年9月14日本网向你推荐更多精彩文章: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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