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篇案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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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篇案例 原告胡学元与被告沈蕾于1997年认识恋爱后于次年7月7日订立一份婚前财产协议 约定 男 女双方在认识对方以前原已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婚姻破裂 财产分配上按双方订立的协议书办理 该协议第四条还约定 由于女方在结婚前 原有工作已辞退 先无经济来源 为了保障女方在今后生活中无后顾之忧 男方拿出人民币20万元整 或用一套相等价值的住房 来作为女方今后生活保障 此钱暂由男方保管 如婚后由于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种种原因等 此钱就不给女方 反之 男方提出离婚或其他种种原因等 此钱由女方所得 1998年7月9日 双方自愿登记结婚 胡学元系再婚 沈蕾系初婚 婚后两个多月后 因年龄 性格差异和经济问题等 双方产生矛盾致无法继续相处 为此 胡学元诉至法院要求与沈蕾离婚 问 该婚前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否有效 喃喃的父亲刘仪与王丽是表兄妹 自1998年底 王丽开始与父亲有不正当关系后 导致父母于2002年4月离婚 2003年元月 父亲经检查发现肝癌 随即作了肝癌切除手术 3月下旬 在父亲的癌症病情加重的情况下 王丽于2003年3月24日要求北京丰台区婚姻登记处到病房办理了结婚登记 结婚仅四个多月 父亲就因病情恶化去世了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利 喃喃请求法院确认并宣告王丽与父亲的婚姻无效 王丽答辩称 刘仪与其前妻性格不和 经常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以致离婚 刘仪患病后 她日夜守侯 精心照料 使刘仪对她产生了强烈的依恋 为了能以妻子的身份请假照顾他 在其单位的支持下 也为了满足亲朋好友的愿望 她与刘仪办理了结婚登记 王某 男 和李某是同村邻居 1996年 23岁的王某与22岁的李某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 同年3月便同赴南方某城市M市打工 1996年6月 李某在M市患病 王某对她细心照顾护理 两人感情与日俱增 1996年7月 李某病愈 两人开始同居 在此期间 王某和李某对外人以夫妻相称 周围的人也都认为两人是夫妻 1997年2月 王某和李某决定结婚 但由于工作太忙 没有时间回家乡办理结婚手续 便共同写信给双方父母 要求代为办理 并把已经照好的结婚相片寄回家中 王某的父亲与李某的母亲到镇民政局管理所以王和李的名义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1998年5月王某结识了另一同乡女青年张某 之后 王和李的关系迅速恶化 2000年10月 王某到法院起诉离婚 李某坚决不同意 后来改变了态度 声称离婚可以 但要求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4万元和修理部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张素芳与李建于1993年结婚 当时他们村里一些青年们结婚时并不办理登记手续 所以他们也认为结婚证的意义不大 只是热热闹闹地举行了婚礼 婚后的日子过的很平静 三年后 由于村里重新分配责任田 李建的父亲代他们领取了结婚证 2002年2月 张素芳患上了淋巴癌 花去家里4万多元 渐渐地 她感到丈夫对她越来越冷淡 心里十分伤心 2003年初 李建向张提出了离婚 遭到了张的拒绝 2003年10月 李建向法院提出 由于结婚证是父亲代领 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因此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认为 李张的结婚证虽是其父亲代领 但结婚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 故判决维持婚姻关系 问 法院的做法对吗 张某 男 22岁 与李某 女 18岁 在高中上学期间就谈起了恋爱 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在李某17岁 张某21岁时 李某发现自己有了身孕 二人决定结婚并生下孩子 于是李某和张某分别隐瞒年龄虚开介绍信 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并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 结婚5个月后 李某生下一女孩 取名妙妙 张某及父母嫌弃了李某生了女孩 对李某不闻不问 且拒绝抚养女儿 并建议将其送人收养 为此 李某和张某关系迅速恶化 李某在孩子6个月时即2002年10月 向当地政府起诉 要求与张某离婚 并要求张某负担女儿的生活费以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间 存款10000元 张某同意离婚 但不同意抚养女儿 请问 法院应该怎样解决 龚倩和马力涛于1987年1月结婚 婚后生一女孩马茵 双方因性格各异 自1988年以来 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吵架打架 龚倩与公婆关系也不睦 致使夫妻关系紧张 1989年4月 马力涛以双方无共同语言 龚倩对其不信任 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 诉至县人民法院 要求与龚倩离婚 案经法院调节 马力涛撤回离婚诉讼 但此后 夫妻关系仍未好转 1991年12月 龚倩计划外是生一女孩 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 1992年1月 马力涛又以前诉理由诉至县人民法院 坚决要求与龚倩离婚 龚倩辩称 夫妻间有矛盾是事实 但系马力涛与他人关系密切所造成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坚决不同意离婚 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力涛与龚倩离婚 龚倩不服一审判决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 法院的做法对吗 贾某 男 28岁 工人 原在外地工作 为谋求调入某市 曾企图用金钱作交易与她人搞假结婚 后因故未成 1983年经介绍与吕某 女 29岁 工人 相识 1984年3月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1984年9月 贾某以照顾夫妻关系为理由调入某市工作 贾某达到调动工作目的后即不理睬吕某 吕某多次找他 均遭拒绝 1985年贾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与吕某离婚 理由是 自己原在外地工作 为调入某市与吕某草率登记结婚 因与吕某毫无感情基础 故要求离婚 吕某答辩 在登记结婚前曾与他交谈过 不要为办进市户口而欺骗结婚 当时贾某曾以党籍保证决不会抛弃她 并催促尽快登记 但他进市后即谎称他生理有病 有精神病等迟迟不举行婚礼 吕某认为贾某应改正错误 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此案应该处理 王某和刘某于1987年1月结婚 婚后生一女孩刘A 现年5岁 双方因性格各异 自1988年以来 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吵闹打架 王某与公婆关系也不睦 致使夫妻关系紧张 1989年4月 刘某以双方无共同语言 王某对其不信任 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 诉至户县人民法院 要求与王某离婚 后经该院调解 刘某撤回离婚诉讼 但此后 夫妻关系仍未好转 1991年12月 王某计划外生一女孩 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 1992年1月刘某又以前诉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 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 王某辩称 夫妻间有矛盾是事实 但系刘某与他人关系密切造成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坚决不同意离婚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陈某 女 家在贫困山区 自幼家境贫寒 父母均是农民 所幸的是她和弟弟都考上了大学 全家人指望以后就能过上好日子 然而 就在她大学毕业准备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 弟弟患上了白血病 陈某看到家里无钱医治 弟弟生命垂危 无奈与自己恋爱多年的男朋友分手 登报征婚 征婚广告中声明 如果有好心人肯负担她弟弟的全部医疗费30余万元 她愿意一辈子追随在他身边 伺候他 问 如果有人负担了医疗费 该征婚广告有约束力吗 如果她自愿履行了该征婚内容 这种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张某 女 与陈某1996年5月结婚 婚后感情一直不好 在一起生活才3个月 张即回娘家居住 后张被陈某的姐姐请回家 与陈某共同生活 但双方仍口角不断 且动辄以拳头相见 2001年11月 张某从集市回家 见房门紧闭 叫门不开 遂破门而入 发现陈某与另一女人躺在床上 张气愤已极 上前撕打 但被丈夫毒打了一顿 张某气愤之下 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称自结婚以来 陈某从不喜欢自己 且酗酒打人 并乱搞两性关系 双方感情完全破裂 要求离婚 陈某辩称 自己与张婚前并不认识 是在父母的逼迫下才与其结婚的 结婚时自己只有19岁 比张小4岁 是父母谎报年龄给自己办理的结婚手续 且双方一直没有感情 故我们的婚姻无效 法院查明 张某和陈某所称均是事实 问 此案应依法宣告为无效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还是应判决离婚 舒梅与李本敏于1992年在上海认识后恋爱 1994年2月18日在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 结婚初期夫妻感情甚好 于1996年2月7日育有一女孩李文婷 1996年7月12日晚 舒梅马路上被车撞倒 造成左腿高位截肢 右腿伤残 属二级伤残 车祸后七天立本敏才赶到南京看望原告 第九日李借故去了上海 一去不回 原告因交通事故人身伤残 已支付治疗费手术费等费用23万多元 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尚在法院审理中 原告于1999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毫无音讯的李本敏离婚 贾某 男 28岁 工人 原在外地工作 为谋求调入某市 曾企图用金钱作交易与她人搞假结婚 后因故未成 1983年经介绍与吕某 女 29岁 工人 相识 1984年3月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1984年9月 贾某以照顾夫妻关系为理由调入某市工作 贾某达到调动工作目的后即不理睬吕某 吕某多次找他 均遭拒绝 1985年贾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与吕某离婚 理由是 自己原在外地工作 为调入某市与吕某草率登记结婚 因与吕某毫无感情基础 故要求离婚 吕某答辩 在登记结婚前曾与他交谈过 不要为办进市户口而欺骗结婚 当时贾某曾以党籍保证决不会抛弃她 并催促尽快登记 但他进市后即谎称他生理有病 有精神病等迟迟不举行婚礼 吕某认为贾某应改正错误 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此案应该判决离婚吗 张芬 张芳是同胞姐妹 1994年5月 21岁的张芬与刘刚相爱 同年10月 18岁的张芳与李勇确立了恋爱关系 1995年李勇单位要分配住房 但只有结婚的人才能分到 因此 李勇希望与张芳结婚 由于张芳只有19岁 张家与李家商量 由张芬代妹去结婚登记 1995年3月 张芬与李勇办理了结婚手续 后李勇用涂字灵将结婚证上的张芬改为张芳 与张芳举行了婚礼 开始共同生活 1996年初 张芬以原婚姻状况遗失 未办理结婚证为由 在单位重开结婚证明 与刘刚办理了结婚登记 张芬性格温柔体贴 和丈夫感情很好 而张芳任性爱玩 不做家务 与丈夫关系紧张 张芬经常到妹妹家调解矛盾 不料 李勇对张芬产生了好感 他向张芬提出 我是和你办的结婚证 和你才是合法夫妻 张芬断然拒绝 李勇恼羞成怒 于1997年底 向张芬所在地法院起诉 控告其妻与刘刚重婚 问 如何处理 潘某 女 与黄某1996年经他人介绍认识 潘某父亲将潘某自幼患有严重弱智 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告诉了黄某 黄经过仔细考虑后与潘某于同年办理了结婚手续 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好 且与潘某父母共同生活 并生一子 由于原告的弱智 生活不能自理 致夫妻经常吵闹 2000年7月黄某携子回家与潘某分居 2003年5月 潘某起诉与黄某离婚 要求儿子由黄某抚养 分割住房 问 该案应如何处理 杨某 男 与熊某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 1981年生育一女 婚后双方感情尚好 偶有吵闹 1982年5月 熊某以双方性格不合 自己身体不好 要求调回内地等为由 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 杨某在诉状上签字同意离婚 法院在做了简单调解后 于当日下午做出了准予离婚的调解书 事后法院将调解书让杨某转交一份给熊某 熊看后当场撕毁 但双方当时未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 1985年4月 熊某从内地回到杨原工作地 得知杨已于1985月3月另行结婚 遂以自己与杨某是合法夫妻 杨犯了重婚罪为由 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 1 杨熊二人为了调回内地 生育二胎等原因 欺骗组织和法院 隐瞒熊已怀孕三个月等事实 搞假离婚 熊已于1982年10月生下二胎 2 杨熊离婚后虽名义上分居 但晚上还一同居住 杨先后给熊及孩子买了许多衣物和用品 3 1984年2月 杨写信给熊称双方断绝关系 后与曾某登记结婚 问 此案如何处理 吴芳 女 与黄俊于1988年10月自愿登记结婚 并于次年生一男孩 1992年吴脑部长瘤 手术后下肢瘫痪 黄见吴的病无恢复的困难 便生离异之心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 对吴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 吴芳重病在身 又受丈夫百般折磨 遂被迫同意离婚 1995年4月 吴给其所在单位写信 表示同意与黄离婚 但未委托他人办理离婚手续 1995年8月 黄俊带着吴给单位的信和吴单位领导代表吴芳签字的离婚协议书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被登记机关拒绝 后经黄俊四处活动 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 吴芳受到离婚证书后心情很复杂 但未提出异议 1996年黄俊与他人结婚 并生一子 1997年吴芳探望孩子 被黄俊拒绝后十分伤心 遂到有关部门要求宣布离婚登记无效 并追究黄的重婚罪 熊某曾是国家13级干部 1964年因家庭成分问题而受到降两级处分 1966年与女工毛某结婚 文革中 熊某又受到降级处分 同时夫妻关系恶化 但熊某不敢提出离婚 与本单位另一位女职工发生婚外恋关系 1970年 熊与其妻正式分居 并约定今后经济上各顾各 互不相干 1976年后 国家落实政策 熊某两次处分均被撤消 并补发工资12000元 熊将补发工资全部存入银行 没有告诉毛某 毛某十分不满 现毛某提出离婚 该案应如何处理 1995年10月 上海某单位职工顾祥经人介绍认识了江西来沪打工女青年万小红 恋爱半年后 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同居生活 起初两人感情尚好 也曾商量过登记结婚之事 但因顾祥考虑到和没有上海户口的打工妹结婚 以后有了小孩 户口问题不好解决 就一直拖着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后两人出现矛盾 经常争吵不休 但仍保持同居关系 1998年3月 顾祥又认识了上海女青年张某 两人逐渐进入了热恋 开始准备结婚 顾祥明确向万小红提出分手 而此时万发现自己已怀孕 遂坚决要求登记结婚 并说他们同居多年 亲戚朋友都知道 若顾祥与别人结婚 她就要告他重婚 顾称 他与万的关系只是非法同居关系 万无权干涉他的婚姻自由 坚持分手 双方诉至法院 本案应如何处理 杨光与龙月萍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1990年结婚 婚后感情尚好 生一男孩 1997年 杨与他人通奸 被妻子发现 双方关系开始恶化 1998年 杨光以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 龙不同意 提出只要杨光能回到自己身边 愿意不计前嫌 据此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 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变 双方互不信任 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 甚至动手打架 杨趁龙出差之际 擅自将家中的彩电 空调等出卖 得款后用于个人消费 致使家庭关系更为紧张 自2000年后 杨一直住在单位集体宿舍 现在 杨再次向法院起诉 要求离婚 但龙月萍则认为 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夫妻间的矛盾是由于第三者介入造成的 若判决离婚则是鼓励了这种行为 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 王卫与韩金娣于1997年结婚 当时王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 韩为500元 双方约定 王每月从工资中拿出600元 韩拿出500元 共计1100元作为共同生活开支 其余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 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 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韩对王每月只为家庭拿出600元较不满 感到彼此间无感情可言 遂向王提出离婚 并要求分割王婚后个人存款12万元 王同意离婚 但不同意分割存款 认为婚前双方有约在先 而且自己每月拿出的600元比韩拿出的多 已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 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 王韩之间的约定为口头约定 且约定显失公平 应属无效 判决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问 法院的做法对吗 杨某 女 与彭某于1996年协议离婚 5岁的儿子彭小由杨某抚养 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杨与儿子住在父母家 后彭小改名为杨明 2002年5月 杨某到法院起诉 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 称父母年老多病 生活不便 不宜继续住在父母处 自己没有住房 也已下岗 生活困难 对儿子抚养不利 要求其父亲抚养儿子 自己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 彭某辩称 离婚时 我们双方协议儿子由杨某抚养 实际也一直由她抚养 并已改名 现我刚刚再婚 杨某故意整我 如果孩子跟我 会影响我们夫妻感情 故不同意变更 法院查明 杨某无房 与儿子一直居住在父母家 未再婚 现已下岗 每月收入300元 彭某有单位分配的2居室住房 已再婚 月收入1500余元 问 此案如何处理 杜某 女 无业 与黄某 男 个体户 经人介绍相识 1996年结婚 生一子 婚后感情尚好 1999年12月2日晚 黄某发现杜某与异性独处一室 双方发生争执 黄某打了杜某 此后 双方为此事多次打闹 2001年1月 黄某因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 并被罚款3000元 杜某以黄某名义 向黄某朋友借钱 交了罚款 由于双方关系恶化 杜某于2001年4月携儿子回娘家至今未归 2002年5月 杜某向法院起诉 要求与黄某离婚 并称由于自己没有工作 为了孩子上学 向姐姐借钱4000元未还 黄某不同意离婚 并否认4000元债务 法院查明 黄某与杜某婚后经常打闹 黄某有嫖娼行为 双方矛盾加剧 杜某先后所借3000元和4000元均未偿还 问 该案应如何处理 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原系远亲关系 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 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 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 7月生育一女 1984年4月 被告由其父母 单位领导送至精神病院诊治 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 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时被告父母反对 被告单位在原告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 将被告的病情告知了原告 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的病情婚后可以治愈 故要求被告单位出具结婚证明 婚后至原告起诉的5年其间 被告一直病假 有一半时间以上在住院治疗 一直未愈 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其间 被告尚在住院治疗 原告诉称 婚前虽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 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 故与之结婚 但婚后被告之精神病久治不愈 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 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患病依与之结婚 现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是不道德的 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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