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物防疫管治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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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物防疫管治规章制度一、管理体制全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实行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和村级防疫员制度。全县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设置12人,每个乡镇1人,村级动物防疫员控制在191人以内,每个村设1名动物防疫员,茅坪镇桔颂、滨湖、西楚三个社区居委会按1个村计算,新滩社区居委会归并至龙马溪村,九岭头林场归并至 村, 药材场归并至 村, 社区居委会归并至头道河村, 社区居委会归并至村。养畜户超过1000户且常年存栏生猪XX头以上的养殖大村,可考虑增加1个防疫员岗位。本次改革可增设防疫员岗位的村有:茅坪镇溪口坪村、郭家坝镇庙垭村和罗家坪村、杨林桥镇三渡河村。二、工作职责(一)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职责。1、负责本乡镇动物防疫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按照规定的职数和要求选拔推荐村级动物防疫人员;3、负责申报防疫物资计划,领取、保管和分发兽用生物制品、免疫标识、免疫档案、免疫器材等防疫物资; 4、负责组织、监管、督办、考核村级动物防疫工作;5、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与报告,协助扑灭动物疫情;6、负责做好畜牧业惠农政策贯彻落实及畜牧生产、动物防疫等情况的统计和填报工作;7、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8、协助处理原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遗留问题;9、负责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10、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二)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1、实施动物免疫工作。负责服务区内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发免疫证,填写免疫档案等;2、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以委托单位及检疫员的名义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出具产地检疫证明;3、协助做好动物疫情普查、监测、报告及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扑灭等工作;4、协助做好畜牧业惠农政策贯彻落实及畜牧生产、动物防疫等情况的统计和填报工作;5、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饲料、兽药等畜禽生产投入品监督和管理工作。三、任职条件(一)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畜牧兽医事业;2、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才能,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有畜牧兽医专业学历者优先;3、年龄应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4、具有五年以上的畜牧兽医工作经历。XX年,原则上聘用原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主任。(二)村级防疫员条件。1、具有动物防疫员或检疫员证书,且没有受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防疫检疫资格处罚;2、必须是现在职在岗畜牧兽医人员;3、身体健康,热爱畜牧兽医事业,年龄在60周岁以下。四、任职期限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采取聘任制,一年一聘,合同管理。五、聘用程序(一)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聘用程序。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乡镇政府确定拟聘人选,并签订聘用合同。(二)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程序。1、岗位设置。根据县统一分配的岗位,结合本乡镇实际,由乡镇确定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对所设岗位的服务区域及该区域内上年末猪、牛、羊、禽存栏数进行公示。2、个人申请。拟参与竞争上岗人员提出书面竞争上岗申请,明确申报的具体岗位,每人限申报一个岗位。3、组织竞岗。竞争上岗按照考试、互评和群众评议三个程序进行,实行百分制记分法,其中业务知识笔试占40分,群众评议占30分,竞争上岗人员互评分占30分。笔试由全县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分乡镇组织考试和阅卷,成绩张榜公布。群众评议采取电话随机征询服务对象的办法,对每个竞争上岗人员征询10名服务对象,分满意、一般、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计分,满意计3分,一般计1.5分,不满意计0分。对原中心管理人员以本乡镇基层防疫员平均分计入总分。竞争上岗人员互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每个优秀记3分,每个称职计1.5分,不称职或弃权未评的不计分,最后将最高得分折扣计30分,其它人员按同比例折算计分。4、录取聘用。根据各岗位竞争者得分情况,最高得分者即被录用。对只有一个人申报的岗位可直接录用,对空岗的,原则上在落聘人员中择优录用。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六、劳动待遇(一)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待遇。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办公场所在原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公业务费由县财政部门从“以钱养事”经费中统一安排。XX年,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年度奖金按3000元计算,与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适度调整。(二)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村级动物防疫员根据主管部门无偿提供防疫疫苗、消毒药品、防疫器具等物质性投入,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实施动物防疫工作,按照服务区域大小、畜禽存栏量测算防疫工资,包干使用,直达到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防疫主管部门统一购买,其它保险与福利由个人承担。七、考核与管理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考核重点为免疫密度、抗体监测合格率、免疫标识佩戴率、产地检疫出证率等。考核结果与当期劳动报酬和聘用直接挂钩,对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解聘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同时按照乡镇动物防疫牵头人、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和程序,重新聘用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私自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防疫证明、产地检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的;(三)骗取或克扣国家惠农政策资金的;(四)私自出售强制免疫用疫苗的;(五)瞒报、谎报、迟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六)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七)因伤残、疾病等原因,不能履行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的。八、附则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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