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升学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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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运动员升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少年体育训练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健康重庆”体育行动计划,促进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我区竞技体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优秀运动员升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鼓励社会、学校及个人积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青少年儿童的体育爱好和系统掌握体育竞技技能。第三条本办法由区教委、区体育局共同管理和实施。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优秀运动员进行日常训练管理和运动成绩认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优秀运动员进行文化教育管理和运动成绩审核。第二章区优秀运动员的界定第四条区优秀运动员是指代表区参加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重庆市青少年体育锦标赛和市运会(青少年组)获得录取名次并成绩突出的运动员。第五条区优秀运动员参赛项目认定范围:田径、游泳、篮球、足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棋类九个项目。第三章区优秀运动员的升学管理第六条在小学阶段毕业近三年内获重庆市青少年儿童体育锦标赛第一名(指全运会项目)或市运会第一名或达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级的优秀运动员,为了方便训练和学习,根据运动员的要求,安排对应的就读学校。第七条在初中阶段三年内获得全国青少年体育锦标赛前八名或重庆市运会第一名的优秀运动员,参加中考,直接就读我区市级重点中学。第八条在初中阶段三年内(含区级重点项目举重、柔道、拳击、跆拳道)获得市运会二、三名或获得市年度锦标赛第一名或者达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级的优秀运动员,参加中考,直接就读城区普通中学。若运动员填报我区市级重点中学,加100分参加我区市级重点中学录取。第四章区优秀运动员成绩的认定程序第九条符合升学管理条件的运动员须在参加全国、市级体育锦标赛结束后30日以内填写区优秀运动员参加上级体育竞赛获录取名次申报表(附后)一式两份,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体育局竞训科。第十条在报送材料中,应付上运动员获录取名次奖牌、奖状原件及复印件和运动员个人身份证或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一条区体育局在收到优秀运动员获录取名次享受升学优惠政策相关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认定属实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教委核准、备案。第五章公示第十二条享受升学管理政策的优秀运动员的相关信息应张榜公布,网上披露,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第十三条区优秀运动员升学管理政策的评定是一件非常认真严肃的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纪,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取消其资格。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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