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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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协议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 程 名 称:工 程 地 点:合 同 编 号:(由勘察人编写)勘察证书等级:发包人: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勘察 人:签 定 日 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勘察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建设地点:1.3工程规模、特征: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日期:年月日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1.6承接方式: 投 标1.7预计勘察工作量: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遗迹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十份。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 本工程勘察费用单价为:元/米 。勘察工作为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完成并经双方确认的工作量结算。4.2.2 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元(大写):元整。勘察任务完成,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双方确认后30天内发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勘察费用。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 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勘察现场的基本工作条件并解决勘察现场出现的问题。5.1.3发包人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水电源,水电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5.1.4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等,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5.1.5配合勘察人进行隐蔽工程、中间过程、竣工工程量进行验收和确认。5.1.6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5.2 勘察人责任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审核。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2.7.勘察人及时组织发包人、监理方对隐蔽工程、中间过程、竣工工程量进行验收和确认,未经发包人、监理方确认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5.2.8 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6.2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6.3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无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勘察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柒 份,发包人伍 份,勘察人贰 份。发包人名称:勘察人名称:(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第二篇: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4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 程 名 称:工 程 地 点:合 同 编 号:勘察证书等级:发包人:勘察人:签 订 日 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勘察人:200年月日,经公开招标,勘察人被评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1410号),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建设地点:13工程规模、特征: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16承接方式:17预计勘察工作量: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21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2勘察人收集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发包人向由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份和相对应的电子文档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初步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人开工前5天,送勘察方案给发包人审核,勘察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开工。4.1.3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4年修订本)的规定下浮不超过 30% 计取费用,岩土工程勘探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包干单价每米元进行结算,地下障碍物(雷达)探测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包干单价每平方米元进行结算,该单价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4.2.2本工程勘察费估算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因市政工程的规模往往调整较大,预算勘察费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最终按经审核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取费标准结算。完成外业5天内,累计支付至勘察费的45%;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经核定后5天内,支付至勘察费的80%;工程竣工验收且勘察费结算完成时,支付至勘察费的95%;缺陷通知期限届满,全部付清。4.2.3勘察人提交全部勘察文件后,向发包人开具结算通知书。4.2.4勘察人代发包人购买资料的费用(另加税费),每月列入“勘察进度月报表”中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视资金情况支付。4.2.5业主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要求勘察人进行补钻。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勘察人责任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经发包人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 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5.2.3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勘察人交付的成果必须附有每个勘察点的勘探过程实况相片记录和录像记录,并在现场勘察点做出明确的长期性标记,以便复核。5.2.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发包人未协助勘察人解决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并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按质提供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则扣除勘察总费用的3作为罚金。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勘察费;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勘察费。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考虑此类工程常因场地条件限制,规划调整,以及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变更致使勘测工作量增加或减少。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测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4.2.1条结算勘测费。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勘察人份。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签订日期:2014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备案号:备案日期: 年月日勘察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2014年 月 日鉴证意见:(盖章)经办人: 鉴证日期:年月日第三篇: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范本gf-2014-201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 程 名 称:工 程 地 点:合 同 编 号:勘 察证书等级:发包人:勘察人:签 订 日 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勘察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4.5预计勘察工作量: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本工程的工期为天,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工程收费标准为:勘察综合单价为元/预算包干;或土层元/米、岩石层/米、砂卵石层元/米;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元(大写),合同签订,设备进场,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的工程进度款,计元;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关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相关费用。.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勘察人责任.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4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勘察人份。发包人名称:勘察人名称(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 话:联系电 话:开户银行:开户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第四篇: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合同双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勘察单位:勘察院,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明确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的经济责任,分工协作,相互促进,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任务,根据已被正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第二条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按基建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提交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复印件。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在年月日向乙方提交由设计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勘测范围之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各一份,提交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填写的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并对提交的时间、进度、质量负责。甲方必须在年月日以前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的水、电供应、平整道路、清理现场、准备材料等工作(所需材料由乙方踏勘后提出明细表)。甲方必须在年月日乙方进入现场前,办好征地、拆迁、砍树、采青苗等项目的赔偿手续。甲方必须负责解决乙方勘察人员的现场吃住、办公等条件。乙方现场勘察人员的吃住费用由乙方自负,如果甲方安排住招待所、饭店,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人员的集体福利设施(如浴室、理发、医疗等)应为乙方人员提供方便。勘察施工中必须的民工、燃油料以及冬季生活取暖的设置及煤、木材由甲方供给(费用由乙方负担);生产现场取暖和机具的看守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负担费用。乙方勘察人员、勘察机具进入工程地点的交通运输和劳务费均由甲方负担。甲方对乙方的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者重复使用。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模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后果。乙方应于年月日进入现场勘察,年月日提交全部勘察资料,提交测量透明图份,提交工程地质报告书一式份(如甲方需要加印、加晒图纸资料,另外收费)。乙方如因气候或甲方原因影响现场施工三天以上,工期可顺延。第五条定金及勘察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本工程按国家建委颁发的工程勘察收费办法收取勘察费,总价预计为元。自本勘察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勘察费的的定金;勘察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偿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勘察工作开工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经费的;全部勘察工程结束后,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勘察报告书和图纸,并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提取资料后日内,应按实际勘察工作量清付勘察费。勘察费用的支付均由建设银行办理托收承付。属于特殊工程(如自然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勘察手段超过现行规范,特别重大、紧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特别小的工程等)的收费办法,原则上按勘测工程总价加收的勘察费。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勘察工期顺延,因甲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勘察工期顺延。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勘察费或定金,应按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元。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因勘察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应继续完善勘察,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甲方可视造成的损失大小,减少或不付勘察设计费。乙方如勘察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由于乙方的责任延迟提供勘察文件,时间达天以上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工程勘察费总价的违约金。第八条纠纷的处理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它。本合同年月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勘察工程验收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计委、建委、建行各留存一份。建设单位(甲方):(公章)代表人:(盖章)联系人:通讯处:电话或电报:开户银行:帐号:勘察单位(乙方):(公章)代表人:(盖章)联系人:通讯处:电话或电报:开户银行:帐号:年月日订立附:测量任务和质量要求表:工程地质任务及质量要求表。测量任务和质量要求表附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设计单位工作内容工作量和技术要求备注工程地质任务及质量要求表附表工程地点: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勘察阶段:建筑物名称结构层数及基础砌置深基础总荷重单位面(或代号)类型总高度度及标高类型积荷重另提交:一、场地的地形图(附有旧址座标二、总平面布置图。三、详细的勘察技术要求(另附)四、场地附近已有勘察资料。第五篇: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承包人编填)勘察证书等级: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xx年三月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岩土工程任务委托文号、日期:工程规模、特征:岩土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承接方式:预计的岩土工程工作量: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提交时间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报告、成果、文件名称 数量 内容要求交付时间第四条工期本岩土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工期为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元(大写),合同生效后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拨付工程费时间占合同总额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工程进度)第六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革新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元。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场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费用;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电,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承包人责任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了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的费用。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费(进度款),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还应承担滞纳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承包人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窝工的,原因是承包人的,则责任自负;原因是发包人的,则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费。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第 37 页 共 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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