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姑监区法制课-婚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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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2012 3黄姑监区出监适用性法律教育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的基本理论 一 何为婚姻 何为家庭 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 具有公示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这是近年来学界对婚姻概念的定义 从历史上看 婚姻定义有三种含义 法学上婚姻定义有四种 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法学意义上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 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 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第一章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 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婚姻 两性的差别 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家庭 以两性结合为前提 以血缘联系为基础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实现人的生理要求和精神慰藉的职能生育 抚育 教育后代的职能生产和消费的职能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及分类第二节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 终止和效力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及其分类 亲属的内涵由婚姻 血缘 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亲属的称谓 分为广义与狭义亲属与家属 家庭成员之间的区别分类 从宗法制度的角度看宗亲 外亲 妻亲以亲系为标准父系亲 母系亲女系亲 男系亲直系亲 旁系亲以行辈为标准长辈亲属 尊亲属 同辈亲属 晚辈亲属 卑亲属 以亲疏远近程度为标准近亲属 远亲属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血亲 姻亲 配偶 直系亲与旁系亲 直系亲 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及其配偶直系血亲 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如自己与自己的父母 祖父母 孙子女等直系姻亲 姻亲的亲系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等如自己与自己妻子的母亲 女婿与岳母之间 旁系亲 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及其配偶旁系血亲 除直系血亲外 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 如自己与自己的兄弟姐妹旁系姻亲 同上如自己与自己妻子的兄弟 从来源上看 配偶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自然血亲全血缘血亲半血缘血亲拟制血亲完全意义上的拟制血亲不完全意义上的拟制血亲姻亲 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三章婚姻观念 一 忠实 尊重 婚姻家庭存在的前提什么样的爱情是道德的爱情 什么样的婚姻是道德的婚姻 婚姻法中必须有一个基本的立场 对此 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 忠实 不同于从一而终 的伦理道德观念 而是双方在平等 信任基础上的爱恋专一 具体体现包括生理方面 更主要的是在精神 情感 心理 道德等方面 婚姻是基于人类对情感归属的需要 尊重 则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格地位 夫妻双方虽然在体质 容貌 才能 收入 家庭背景等方面存在实际的差别 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却是人格独立 意志自由的 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依存 忠实 和 尊重 是维护平等 和睦 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提 是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等内容 都是爱情的忠实性 专注性 排他性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性等伦理道德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 不仅要受到道德良知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 公正 人道 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的标志价值理念公正指公平正义 体现在一 财产的认定 二 道德的物质惩戒 婚前财产公证 的争议凸现出物化时代人们对婚姻的理性态度 人们在家庭财产方面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由过去只谈情 羞于谈利转化为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及物化时代的到来使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财产需求的旧婚姻法已经很难满足人们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要求 因此 如何有效地调节婚姻家庭财产关系 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促进社会进步 乃是新婚姻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从新修订的婚姻法来看 对双方共有财产 个人财产 夫妻债务 过错赔偿 财产约定及其效力等内容有了明确规定 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体现了社会公正的意义 三 新婚姻法还体现了人道主义的道德精神 人道主义的要求是 以个人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幸福之上 个人权利以尊重别人的权利为前提 这一点 自始至终都贯彻于新婚姻法中 如对婚姻家庭内部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对离婚制度有关内容的充实 对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如过错赔偿制度 离婚补偿制度等均大力弘扬了人道主义的道德精神 四 道德的力量婚姻问题不完全是法律问题 道德的因素始终占据主导 情感的动态性和维护性不是静态理性的法律所能够予以涵盖 如果人类的婚姻关系到了需要用武器去规制时需要反思的恰恰是婚姻制度本身 只能说明是人类的婚姻制度出了问题 制度需要适应婚姻观念而不是反之 对同性恋的宽容 对多婚民族的认可 对异己性关系的容忍都说明这些 制度不是排除异己的武器 而是认可差异存在的标志 感情问题归根结底属于两个人的问题 只要不是偏离了自愿的范围理应得到制度的宽容 所以单凭法律的力量不可能解决婚姻家庭中存在的全部问题 更不要寄希望于此 譬如 包二奶 行为绝对是不道德的 违法的 但是是否需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就需要反思 法律惩罚有罪的性 如强奸 道德反对有错的性 婚外性 乱伦 最终婚姻问题取决于道德的自律与觉醒 我们在完善法制的同时 还必须促进相关配套体系的建立完善以及人们道德观念的提高 第二部分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的概念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终止 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调整对象的范围上看 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婚姻法从编制方法上看 可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从内容上看 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性质上看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特点 适用上的广泛性 内容上的理论性 规范上的强制性 第一章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 1 婚姻法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 现行的婚姻法在1980年9月颁布 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 2001年4月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订 2 婚姻法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 婚姻法解释 一 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 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 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 子女抚养费 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3 婚姻法解释 二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 婚姻法解释 二 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 夫妻债务处理 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 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4 婚姻法解释 三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 婚姻法解释 三 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 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1931 1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现行的婚姻法 第二章 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 二者的区别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 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 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2 事实婚姻的效力 1 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 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 构成事实婚姻的 可确认其婚姻效力 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2 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 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 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 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 否则 视为同居关系 3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继承权 根据 婚姻法解释 一 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一方死亡 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a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那么 在一方死亡之后 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b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 在一方死亡后 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一方死亡后 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 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效力1 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 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 而不发生婚姻效力 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因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达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限制性的 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 其婚姻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 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法定期间 是指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超过法定期间 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 不得再提出请求 婚姻法 第十二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 婚前财产及其效力1 定义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 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 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 遗产在婚后才分割 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 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 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解释 一 第19条指出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夫妻个人财产1 定义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 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 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 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2 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包括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 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特别规定的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3 夫妻个人财产的分类以上第一项为婚前财产的范围 第二项至第五项财产则为夫妻婚后特有财产范围 大体而言 特有财产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一方专用的衣物等个人生活用品和从事职业必需的书籍 工具等专用财产 但价值特别大的个人用品或作为生产设备和经营场所附属物的工具除外 夫妻个人财产的分类第二类是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 包括一方接受继承或受赠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伤残补偿费 补助金 人身保险金等 复员 转业军人的复员费 转业费 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类是夫妻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同时 对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 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第三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的原则 婚姻自由的内涵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婚姻自由是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 复婚自由 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上帝恩赐的最后礼物 杨振宁云 没有心机而又体贴人意 勇敢好奇而又轻盈灵巧 生气勃勃而又可爱俏皮 是的 永远的青春 第二节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采用的原因物质基础 生理基础 心理学基础 思想基础 法律保障禁止重婚法律上重婚事实上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姘居 禁止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通奸同居 非法 第三节男女平等原则 对男女平等原则的理解法律地位 人格的平等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 义务的平等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为什么要规定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在结婚 离婚问题上 男女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夫妻关系方面 男女双方的地位平等在家庭关系中 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之间 权利与义务也是平等的 第四节保护妇女 儿童 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婚姻法中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保护的必要性保护的多面性 刑法 民法 宪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诉讼法等婚姻法中 34条 39条 40条 42条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老人权益的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节计划生育原则 内涵 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发展的速度和人口的结构 包括节制生育和鼓励生育两个方面 少生优生 优生优育 在婚姻法中的表现婚姻法第16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结婚年龄离婚时 关于子女的归属要照顾已经做绝育手术的一方我国计划生育的重点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质量 以便人口的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与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只要一个孩子好 第四章 结婚的必备条件 1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 结婚程序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 城市 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 农村 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4 禁止结婚的条件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五章家庭关系 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具体内容 1一夫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有平等的处理权 1 工资 奖金 2 生产 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可以随父姓 可以随母姓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 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 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 姐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 妹 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 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 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姐 有扶养的义务 第六章 离婚 1 程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几种特殊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3 子女的权益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抚养的子女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部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具体规定 第一章 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 补偿原则 赔偿的条件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赔偿的请求主体 1 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 即 离婚才能提起赔偿 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 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赔偿的请求时间条件但是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 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 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 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 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 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调解不成 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 提出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章 禁止家庭暴力 一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 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 软暴力与硬暴力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 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 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 软暴力是精神伤害 如冷战 羞辱 硬暴力是身体伤害 第三章 财产归属原则 一 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 1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一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 一 工资 奖金 二 生产 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 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补助金 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 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 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 债券 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 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 债券 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 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过半数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视为其同意转让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 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 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 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 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 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 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 在双方竞价基础上 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 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应当准许 二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 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 有争议的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 一 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 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财产的处置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的规定 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 离婚时财产的分配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 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约定高于法定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离婚协议的效力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 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 彩礼处理原则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 项的规定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五 补偿原则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 离婚时 一方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 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 抚养费的支付 抚养费 顾名思义 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 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 教育费 医疗费等内容 对象是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二 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 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和 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支付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 一方抚养子女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 作出这样的规定 是基于夫妻离婚后 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 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支付期限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 未成年的 至子女成年 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 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 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 在校的 给付至高中毕业 支付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指出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 至30 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 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 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第四章 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 一 享有探视权 以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修改后的 婚姻法 规定了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 中止请求权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 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 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 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 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 执行探视权那么 如果一方在人民法院就探望权作出判决后不履行法院的判决 另一方按照民诉法的规定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 法院对这一特殊问题该怎么采取强制措施 能否对被探望人采取强制措施 如将被探望人押至探望人处等 回答是否定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 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 罚款等强制措施 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 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 如果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 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五章 修改后的婚姻法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 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这些新问题 此次修改的婚姻法除了在总则中增加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 而且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 对重婚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 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 因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章 增设新制度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自始无效 无效婚姻的财产子女问题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认定 有权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第人 是指下列人员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 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宜由当事人协议 同时 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 应当着重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撤销事由为胁迫 时间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第十一条对可撤销婚姻作了规定 因胁迫结婚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 身体健康 名誉 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对于胁迫婚姻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年 是不可变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 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被撤消的婚姻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乙方所有的除外 第七章 未办理登记就 结婚 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一方死亡 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 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八章 婚姻法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修改为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样修改 针对性强 法律责任明确 即对属于重婚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第九章 关于保护军婚问题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法律委员会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 部门 专家的意见建议在此条后增加规定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修正案还对无效婚姻的确认 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律条款做了修改 第十章婚姻新点问答 一 婚姻法为什么没有规定婚内强奸 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理解上的偏差 其实强奸是一个刑法问题 应该属于刑法的调整范畴 而婚姻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 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无法规定婚内强奸的有关条款 另一方面的是立法上的原因 因为对婚姻法的完善预计是两步到位 此次推出的修正案仅仅是走了第一步 因此 它的修改幅度并不大 婚姻法是民法的一部分 50年代我国立法将婚姻法从民法中分离了出来 现在该 还 回去了 而我国的民法典正在起草之中 不少婚姻法方面的问题要在制定民法典时统一考虑 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将在司法解释中予以完善 例如 事实婚姻 等问题 就需要在日后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地明确 而像生育权的问题 在即将出台的 计划生育法 中将有明确的规定 二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是否等同于 性的互相忠实 按照我们目前的主流观念是肯定的 但是性忠诚不等于性专一 我个人认为只要夫妻双方接受 可以存在婚姻关系之外的性关系 它与配偶权是相关联的 配偶权就是由配偶身份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 其中包括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的 互相忠实是配偶权的一个方面 包括性忠诚 单纯将配偶权理解为性权利是非常片面 互相忠实要男女双方忠于爱情 所以也包括性生活在内 忠诚是指取得对方的接受不忠实不代表就表明了对性生活的独一 婚姻是爱情的载体不能使爱情的禁锢 一位美国专家在一次国际会议上说 中国的爱情还是比较健康的 希望中国人能保持这种传统美德 不要学西方那种看起来现代而实际上是有害的东西 互相忠实是一个基本要求 也是一夫一妻制的基本要求 我们要捍卫一夫一妻制 对那些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我们或者通过法律 或者通过道德来解决 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尤其在婚姻法中结合得最为密切 三 婚姻法是否遏制 包二奶 现象 新修改的婚姻法在禁止重婚的同时 又增加了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实际上就是在禁止 包二奶 包二奶情况比较复杂 有的甚至于与二奶举行婚礼 这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的实际上就构成了重婚罪 就要以刑法的名义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的 就是与他人同居 这种现象需要遏制 所以这次修改的婚姻法就禁止这种行为 不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说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在后面新增的法律责任这一章里面也有相应的规定 即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法律明确规定要负赔偿责任 也即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而重婚则既需承担民事责任 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可以说 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为有效地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对日益增多的包二奶现象起到了很好的遏制 四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修正后 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 如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所谓 适当帮助 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其在离婚时给予的一次性帮助 如何界定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的情形 1 一方生活困难 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 如果离婚时 一方无住房的 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 另一方可以在自己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居住权或所有权 帮助对方解决住房困难 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 数额 时间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部分案解 2011新婚姻法解释三 解读2011新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以下简称 解释 三 8月中旬公布施行 受到海内外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下面简单为大家解析一下 一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 房不胜房 案例小周结婚5年后 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 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 那么 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解释 三 原文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 3 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前根据 婚姻法 及相关解释 婚姻存续期间 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 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 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 又碍于面子 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 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 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 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 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 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 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2 过户之前 可撤销赠与 案例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 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 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婚后 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 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 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 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 那么 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释 三 原文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186条规定 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 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 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推而广之 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 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本案中 房子还归小卢所有 小田要求小卢履行赠与合同 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 房改房不可分割 归属父母 案例10年前 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 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 房屋的出售价格是10万元 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 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 房产证登记在小唐父亲名下 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小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 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释 三 原文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 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读 房改房 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 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 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 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 根据物权取得原则 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 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 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 债务关系 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 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本案中 小邓不能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她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4 养老保险金未到期 不能分割 案例小贾和小罗结婚10多年了 因小贾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单位 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小贾买了个人养老保险 现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 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老保险的要求 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2年时间 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应该怎样分割 解释 三 原文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 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 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 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婚姻法 解释 二 规定 婚姻存续期间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然而 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离婚时 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作为 应得 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是不公平的 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 解释 三 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修订 并予以明确 本案中 小罗要求分割小贾将来的养老保险金之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小贾养老金账户中 实际缴费的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1 婚前个人购房 婚后按揭还款 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 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2006年初 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 再加上父母支援 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 2006年底 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 两人一起承担月供 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 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 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 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 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 三 原文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第1款 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读 大家都知道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 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 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因此 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 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 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 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 房屋应归小王所有 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 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 2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 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 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 黄金这些年的增值 小刘有份吗 解释 三 原文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 婚姻法 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 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 解释 二 中也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 如黄金 房屋涨价 或者孳息 如存款利息 等收益 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是对 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 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 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 投资收益 的纷争 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无论是 投资 性质还是 自用 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 均在所不问 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 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 小赵婚前买的黄金 在婚后价值增高 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 三 亲子与生育权问题如何解决 1 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可根据必要证据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案例小鲁偶然发现妻子小廖与前男友还保持着不正当关系 且发现自己5岁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 因而怀疑孩子非亲生 于是 小鲁以妻子对自己不忠为由起诉离婚 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经懂事 会对其造成伤害为由 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会支持谁 解释 三 原文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 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 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 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解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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