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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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3月,宣讲会,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目录,颁布实施 修订内容,颁布实施,市政府批复、发布通知,1、修订背景,4,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落实“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城市治理体系,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交通枢纽地位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开放型创新型珠江西岸核心城市”的总体部署和各项要求。 衔接我市总体城市设计、密度分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公厕、邮政、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专项规划以及多个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可每两年度组织整体修订。,2、修订依据,5,一、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二、省、市新颁布的政策、文件等;三、新编专项规划、专项研究等;四、各行业部门的现实需求;五、其他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建城【2012】57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 珠海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珠海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实施细则 珠海总体城市设计及城市CI设计 珠海市城市街道交通规划导则 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 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 珠海市综合交通枢纽布局规划及重点枢纽交通详细规划 关于完善自行车道系统规划建设提升品质生活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3、批复实施,6,2018年1月25日市政府批复实施 2018年2月1日市住规建局发布通知,关于颁布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通知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2017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标准与准则(2017版)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编制的各类规划和新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等应按照标准与准则(2017版)要求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明确按原批准的要求执行的除外。 二、自2018年3月1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要求实施。,3、批复实施,7,2018年1月25日批复实施 2018年2月1日发布通知,三、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按原用地规划条件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2015版)或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2016年修订内容)(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进行设计的,应在2018年3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18年3月1日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内容重新申请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以及重新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按照标准与准则(2017版)进行设计的,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内容重新申请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后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经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原批准的用地规划条件执行,并按照标准与准则(2015版)或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申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申请按照标准与准则(2017版)进行设计的,需重新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后再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 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规划批复意见的项目的地下室计容办法按原批准意见办理。 七、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标准与准则(2015版)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和标准与准则(2017版)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 八、本通知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2月1日,修订内容,送审稿 共计136条,1、修订条文讲解(共计146条),1、总则 2、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22条) 3、公共设施-( 2 条) 4、综合交通-(49条) 5、市政工程与防灾设施-(29条)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19条) 7、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8、特殊地区特别规定-(1条) 9、生态保护与历史传承 10、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1条) 11、附 录-(23条),9,修改内容,10,2、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2.1用地分类,修改前,修改后,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修改原因:H9涵盖功能过多,需细化表达,提高现状和规划图纸的可读性 修改措施:细分H9,同时增加外事用地(原为A8),表 21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10中类、20小类。,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10中类、13小类。,表 21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共分为8大类、41中类、50小类。 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一是遵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理念,服务设施不应区分等级; 二是学习上海对于居住区服务设施的处理方式,并与珠海市级相结合,体现邻里中心设置特色。,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共分为8大类、37中类、43小类。,修改前,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排序,小类区分高中、初中类别,增加成人学校,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根据城市综合交通需求增加,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2.1用地分类,修改前,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细化公园绿地小类分类。,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单一用地性质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土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当一个地块内某类使用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该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若该地块任一性质用地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均不超过90%,则视为混合用地。,修改原因:明确混合用地各类功能占比的要求。,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单一用地性质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土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当一个地块内某类使用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该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若该地块任一性质用地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均不超过90%,则视为混合用地。,修改原因:明确单一性质用地的定量和定义,明确混合用地的定量和定义。,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无,2.2.2.4 土地出让阶段,单一性质的用地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混合用地需要调整计容建筑类型与占比时,应符合表2-4的规定。在规划许可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时,并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通过控规修正程序进行调整,不视为修改法定文件。 2.2.2.5 土地出让阶段,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表2-4和表2-5的规定范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2.6 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应严格按规划控制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增设的公用设施,在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通过控规修正程序,在其它用地内安排。,修改原因:明确单一性质用地的定量和定义,明确混合用地的定量和定义。,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无,表 24用地性质变更转换一览表,注:(1)此表只适应于规划条件出具前。(2)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3)“”表示许可,允许将控规用地性质变更;空白表示不许可,不允许通过控规修正程序进行变更,若需调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4)工业用地的变更转换需要征求属地政府意见。,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2.2.3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2.2.3.1 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应严格按规划控制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增设的公用设施,在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其它用地内安排。 2.2.3.2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城市发展需求或特殊要求,需要变更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时,应符合表2-4的规定,在规划许可时需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并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视为调整法定文件。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表2-4规定范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2.2.3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2.2.3.1 土地使用兼容性仅针对单一性质的用地,是指计容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的单一性质用地对其他性质计容建筑的兼容性,兼容比例不超过10%。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性,用符合表2-5的规定。2.2.3.2 删除,修改原因:区分混合和兼容性的概念,明确兼容性是针对单一性质用地,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表 24部分用地性质兼容表,注:(1)“有条件兼容”是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兼容的用地性质;“*” 表示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兼容其他用地性质。(2)此表只适应于规划条件出具前。(3)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2.2.3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后,修改原因:调整原兼容性表格,使用此次单一性质用地兼容性的表述。,表 25单一性质用地附属建筑类别调整兼容表,注:(1)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2)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3)单一性质的新型产业用地的兼容性比例不超过20%,一类工业用地和二类工业用地的兼容性比例不超过15%。,2.2.3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2.4开发强度控制,修改后,2.4.5 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指标按表2-9执行。,修改原因:提高部分建筑一级建筑覆盖率、放宽商业用地绿地率等,以提高建筑设计方案的弹性空间。,表 29各类用地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注:(1)办公酒店用地是指B2、B5和B6用地类别,商业用地是指B1用地类别。 (2)大型商业包括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纯商业建筑和整体商业建筑面积比例25%(商业建筑面积10000)的商业综合体,除这两种情况外的商业视为小型商业。(以上均为计容建筑面积) (3)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4)农村生活自留用地非旧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按2.0控制。 (5)表中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实际可以基准为基础,考虑影响因子,取调整系数。 (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率不宜低于20%。 (7)各类用地应满足绿地率控制指标。如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控制指标时,可参照E.03折算绿地率。,2.4开发强度控制,修改前,修改后,2.4.9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地块容积率是在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地块容积率=基准容积率A1A2A3A4 其中,A1、A2、A3、A4分别为交通区位调整系数、地块规模调整系数、城市更新调整系数和城市风貌控制系数。 2.4.9.3城市更新调整系数(A3)仅考虑拆建类城市更新,其调整系数统一确定为1.4。 2.4.9.4城市风貌控制系数(A4)参照城市景观风貌分区(详见6.2.1)制定,其中特定风貌区控制系数为0.7,一类、二类、三类景观风貌区控制系数为1.0。 2.4.10特定风貌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宜超过2.0。,2.4.7 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地块容积率是在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地块容积率=基准容积率12345 其中,1、2、3、4、5分别为区位调整系数、交通调整系数、生态调整系数、用地规模调整系数、场地朝向调整系数。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项调整系数详见附录J。 2.4.8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容积率在上述调整基础上,更新调整系数为1.4。,修改原因:按照最新容积率测算规定调整,附表在附录。,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调整系数汇总表,附录J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项调整系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调整系数汇总表,附录J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项调整系数,修改内容,28,3、第3章-公共设施,3.4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修改前,修改后,3.4.7条:,注:(1)一级邻里中心应集中布局,单独占地,容积率控制在1.02.0以内。(2)二级邻里中心可独立占地或附设于住宅底层。,注:(1)一级邻里中心应集中布局,单独占地,容积率控制在1.02.0以内,建筑不宜超过4层,以2-3层为宜。 (2)二级邻里中心可独立占地或附设于住宅底层。,3.4.7条:,修改原因:根据邻里中心各类设施建筑面积总计约8000-12000m2,按1.0-2.0的容积率,提出社区体育公园,一级邻里中心用地无需原标准规定的用地规模。,表 31一级邻里中心和二级邻里中心用地规模控制,表 31一级邻里中心和二级邻里中心用地规模控制,3.4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修改前,修改后,3.4.7条:,3.4.7条:,修改原因:按照省相关规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增加15班幼儿园;同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提高建筑面积下限。,表 32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配置标准,表 32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配置标准,4、第4章-综合交通,31,修改前,修改后,4、第4章-综合交通,修改内容,32,4.2公共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2.2.3铁路及城际轨道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4.2.2.4市域范围内规划的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需要对线路廊道、场站用地、换乘接驳进行规划控制,确保规划的可实施性。 4.2.2.5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站点,应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进行接驳,宜结合站点进行综合枢纽构建,提升站点综合交通服务能力。,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提出增加对国铁及城轨安全保护控制的要求。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增补该内容,4.2公共交通系统 无,4.2公共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2.3.10 轨道停车场和车辆段应开展选址规划进行控制预留,同时宜考虑上盖综合开发提升土地价值。用地控制规模应结合规划研究确定,在暂无规划研究的前提下,规划控制按照以下约定考虑: (1)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有良好的接轨条件。考虑上盖开发时,宜靠近车站设置。每条运营线路宜设一个定修车辆段,当线路长度超过20km 时,宜增设停车场。 (2)车辆基地应资源共享,占地面积总规模宜按每km 正线0.8-1.2h 控制。,修改原因:珠海市城市轨道交通已经进入近期建设规划阶段,需要落实相关用地要求,增加此条强化规划指引。 (1)(2)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9.3.7规定,4.2.3 城市轨道无,4.2公共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2.4.8 现代有轨电车车辆基地占地面积宜按每km 正线0.3-0.5h 控制。,修改原因:珠海市现代有轨电车1号线已经运营,规划需要控制车辆基地占地面积。 本条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9.3.9第3点规定,4.2.4 现代有轨电车无,4.2.3城市轨道,4.3 交通枢纽,修改前,修改后,4.3交通枢纽 4.3.1应依据上位规划或专项规划,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设置客运和货运交通枢纽用地。交通枢纽的用地规模应根据枢纽的功能需求予以控制。 4.3.2应结合快速路、主干路、干线航道、铁路站场、港口等综合运输网络设施,合理布局交通枢纽用地内的客货站场、公交站点等。 4.3.3客运交通枢纽根据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和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种类型。应根据不同的枢纽类型,配置不同种类、规模的公交设施,并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综合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一级枢纽是指面向国内外及珠三角区域枢纽,以空港、海港、铁路、口岸等大型对外交通设施为主体,配套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出租车场、社会停车场等市内交通服务设施。 (2)二级枢纽是指珠海市域交通枢纽,服务于市域内部中、长距离出行,以城际铁路站、城市轨道交通站为主体,配套设置公交首末站、出租车场、社会停车场等。 (3)三级枢纽是指服务于城市组团的交通枢纽,以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换乘站)、常规公交首末站为主体的枢纽,主要功能为轨道公交换乘、常规公交的调度。 4.3.4客运交通枢纽、货运交通枢纽或物流中心布局和规模应结合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综合确定。,修改原因:在控规编制中缺乏对交通枢纽规范性表述及进行科学用地规模控制。由交通运输局和住建局联合组织编制的珠海市综合交通枢纽布局规划及重点枢纽交通详细规划对枢纽有详细研究,建议将研究成熟部分纳入标准与准则。,无规定,4.3交通枢纽,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道路交通系统4.4.8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干线道路网规划合理控制互通式立体交叉口间距,立交间距宜为 1.5 公里3 公里。快速路与辅道之间的进、出入口位置、间距及型式,应保证主线的直行交通不受到干扰,并使分合流交通安全、迅速地通过;快速路匝道接入城市主、次干路时,与周边主次干路节点的间距不宜小于 150 米。,修改原因:根据发改局部门要求细化快速路的相关规定,参考深圳市标准与准则,增加此条,4.2道路交通系统 无规定,4.4道路交通系统,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进行更新。,4.2.3各等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注:(1)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2)表中快速路路网密度指标适宜在全市层面考虑。 (3)表中将主干道划分为交通性主干路和服务性主干路(与总规一致),交通性主干路为以交通功能为主的城市干道,强调“通行功能”,通行能力较大,连接区域,连续性强,一般限制周边用地开口,车流速度较高。服务性主干路兼有“通行”与“通达”功能,主要服务道路周边用地上的各类活动及交通的对外联系,车速一般不高,连续性较交通性主干道弱。 (4)若有高架轨道或其它公共交通方式敷设于道路内,可适度增加道路宽度。 (5)在城市新建地区、用地较充裕的城市更新地区支路宜采用15米及以上的道路宽度,以提供较为舒适的步行及自行车通行空间及环境需求。若支路组织单向行驶或受地形限制,在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后,红线宽度可低于12米,但必须满足步行及自行车通行要求及管线敷设要求。 (6)城市中心地区更新,新城、新镇中心区在规划中宜按照高道路密度指标控制,工业区可按照低指标控制。,4.4.11各等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注:(1)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2)表中高、快速路路网密度指标适宜在全市层面考虑。 (3)表中将主干道划分为交通性主干路和服务性主干路(与总规一致),交通性主干路为以交通功能为主的城市干道,强调“通行功能”,通行能力较大,连接区域,连续性强,一般限制周边用地开口,车流速度较高。服务性主干路兼有“通行”与“通达”功能,主要服务道路周边用地上的各类活动及交通的对外联系,车速一般不高,连续性较交通性主干道弱。 (4)若有高架轨道或其它公共交通方式敷设于道路内,可适度增加道路宽度。 (5)在城市新建地区、用地较充裕的城市更新地区支路宜采用15米及以上的道路宽度,以提供较为舒适的步行及自行车通行空间及环境需求。若支路组织单向行驶或受地形限制,在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后,红线宽度可低于12米,但必须满足步行及自行车通行要求及管线敷设要求。 (6)城市中心地区更新,新城、新镇中心区在规划中宜按照高道路密度指标控制,工业区可按照低指标控制。 (7)工程管线布置原则宜布置在道路红线内。,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2 城市道路横断面 4.4.12.1道路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形式的断面(详见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4.4.12.2横断面系统中包含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两部分。其中地上空间包含机动车空间、慢行空间、绿化与隔离空间、建筑退让空间四部分,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机动车空间与慢行空间的隔离、慢行空间与周边退让空间的结合、绿化空间形成舒适的林荫;地下空间包含各类工程管线综合空间及地下交通空间。 (1)机动车空间包含机动车道、地面有轨电车、公交专用道、停车带等要素。 (2)慢行空间包含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 (3)绿化与隔离空间包含机非绿化带(含设施带)、中央绿化带、主辅绿化带等要素。 (4)建筑退让空间包含开放式的建筑退让空间和封闭式的建筑退让空间。 (5)工程管线综合空间指地下管线敷设所需最小空间;地下交通空间指地下隧道、地下轨道等交通形式所需的空间。,无规定,修改原因: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进行更新。,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2.3标准路段机动车道,内侧、中间、外侧车道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进行更新。,4.2.17 路段机动车道尺寸的设计与管理主要指标,参照表4-3 使用。,注:(1)快速路新建车道中间车道括号是有大车混行车道宽。 (2)主干路交通性功能的新建车道中间车道括号是有大车混行车道宽。 (3)“交通性”功能是以通过性机动交通为主的道路;“服务性”功能是道 路周边用地引发的非通过性交通为主的道路,反应的是城市道路的场所特性。,注:(1)括号外数值代表小客车专用车道宽度;括号内数值代表大型车或混行车道宽度。 (2)对于改扩建等不能满足上条规定时,需经充分论证,在满足行车安全的条件下,可以适当降低标准。,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3.4 道路平面交叉口进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道展宽宽度宜符合下表: 表4-4 新建交叉口展宽宽度表(单位:m),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进行更新。,4.2.13 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城市干道在距离交叉点150 米范围内, 道路红线宽度增加8 米。,注:1、支I为以交通功能为主的支路,支II为以生活功能为主的支路 2、路段上规划有路缘带和分隔带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扣除路缘带和分隔带可用于进口道展宽的宽度。,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2)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3)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道进口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0m。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进行更新。,4.2.13 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城市干道在距离交叉点150 米范围内, 道路红线宽度增加8 米。,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表4-5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 (m),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进行更新。,4.2.13 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城市干道在距离交叉点150 米范围内, 道路红线宽度增加8 米。,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3.5平面交叉口出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设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其规划红线应在路段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展宽3.0m;上游进口道规划设有右转专用车道时,应相应增加右转出口道宽度。 (2)新建道路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改建和治理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通宽度不宜小于3.25m。 (3)出口道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路不应小于60m,次干道不应小于45m,支路不应小于30m,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m。 (4)改建、治理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根据所在地点的具体情况确定。 4.4.13.6 交叉口转弯半径应结合交叉口周边用地和相交道路等级进行控制,控制标准宜参考下表,当交叉口四周用地不一致时,宜取大值。,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进行更新。,4.2.13 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城市干道在距离交叉点150 米范围内, 道路红线宽度增加8 米。4.2.35 交叉口转弯半径应结合交叉口周边用地和相交道路等级进行控制,控制标准宜参考下表。,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5城市道路绿化 4.4.15.1道路绿化隔离空间分为机非分隔带(含设施带)、中央分隔带、主辅分隔带。各部分隔离带尺寸应满足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4.4.15.3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 4.4.15.4道路路口、调头车道、导流岛、道路交叉口等安全隐患易发生路段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等相关交通安全要求,道路交叉口等绿化带内不能栽植遮挡视线高度1.2m灌木及地被。调头车道1520m位置宜采用通透式植物配置。 4.4.15.5导流岛绿地根据路段情况,当导流岛面积50m2且人行过街需求较大的绿地,宜种植高大乔木,为二次过街行人提供遮阴。乔木高度及冠幅不应影响交通、安监等设施;面积50 m2的导流岛绿地宜种植地被为主。 4.4.15.6道路红线内的绿化率应满足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4.2.16 绿化面积达到2 万平方米以上的道路绿化,应独立开展道路绿化设计,且与道路工程同步开展。,修改原因:此条规定应与现行的市政林业局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增加4.4.17.3要求。,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2.26 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置在 交通 性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4.4.16建筑基地开口4.4.16.3 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且不宜设置在交通性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修改原因:交叉口范围界定不清,本次修改为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2.27 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主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道边线不应小于120m,且应右进右出。 (2) 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道边线不应小于95m,且应右进右出。 (3) 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道边线不应小于60m,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40m。,4.4.16.4占地面积大于1.5公顷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主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95m或位于距离交叉口最远处(自交叉口道路红线端点算起),且应右进右出。 (2)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75m或位于距离交叉口最远处(自交叉口道路红线端点算起),且应右进右出。 (3)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40m或位于距离交叉口最远处(自交叉口道路红线端点算起),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m或位于距离交叉口最远处(自交叉口道路红线端点算起)。,修改原因:机动车道边线界定不清,在规划操作中不同的设计人员有不同的理解。,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原因:按照原规定,地块开口从路缘石转弯半径端点计算(a点)还是从机动车延长线交点计算(b点),不同设计人员有不同理解。 为了避免歧义,本次统一规定自交叉口道路红线端点(c点)算起,a,b,c,修改后,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6.7桥梁、隧道引道范围内不应设置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距引道端点 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可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 4.4.16.8桥梁或高架匝道上下接坡段和隧道敞开段的两侧地面辅道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应增设进出集散车道,且只能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 4.4.16.9轨道交通车站行人出入口、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道)30 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 4.4.16.10常规公交站点站台边缘15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修改原因:原标准缺乏地块开口与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立体过街设施等距离规定,在规划编制中较大的问题,本次借鉴上海标准准则补充此条规定。,无规定,4.5 慢行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5 慢行交通系统 4.5.9 步行交通 4.5.9.5道路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人流需求及两侧用地开发确定,且应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低于2米,商业、景观及人流量大的道路宜设置59米。,4.3 慢行交通系统 4.3.9 步行交通 4.3.9.11 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宜低于2米,商业、景观及人流量大的道路宜设置59米。,修改原因:根据市政科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规划设计导则及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进行更新。,4.5 慢行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5.9.10在立体过街设施规划控制时,当过街设施所处的道路断面慢行空间宽度+机非隔离带宽度小于10m时,应将规划的立体过街设施接口处道路红线宽度拓宽5m,保证最小慢行交通通过要求。对于已建道路上设置立体过街设施时,应局部拓宽人行道,当拓宽人行道有困难时,应保证人行道的最小宽度。 4.5.9.11城市中心宜结合城市设计建筑形态设置二层过街连廊系统,将商业及公共建筑串联起来,促进城市活力。二层连廊鼓励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确保24小时开放,作为公共开放的二层连廊部分(净宽不大于5m)可以不计容建筑容积率。,修改原因:原标准缺乏对立体过街设施接入点道路用地考虑,本次增补。 原标准缺乏二层连廊的规定,本次增补。,无规定,4.5 慢行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5.9.13 自行车过街与人行过街可采用分离形式,当两者分离设计时,自行车过街横道宽度不宜少于2.5m,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少于3m。且过街宽度不应小于路段通行宽度。,无规定,修改原因:根据市政科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市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进行更新。,4.4 慢行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5.10 自行车交通 4.5.10.1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100%设置自行车道,当受道路红线宽度制约时,宜协调建筑退让空间补充自行车通行空间。 4.5.10.2新建道路自行车道不宜与机动车道、人行道共板设计。当新建自行车道与人行道无物理隔离时,宜采用高差设置,高差宜控制5-10cm。 4.5.10.3新建自行车道宜按照主廊道、连通道和休闲道三个等级标准进行规划设置,自行车道宽度宜按照三个等级进行研究确定。最小自行车道宽度不宜小于2.5m。 4.5.10.4当改造道路采用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共板设置时,宜采用非标线隔离,隔离形式可采用隔离墩、隔离钉、U型栏分隔。当采用隔离钉隔离时,应在隔离钉两侧划出标线,标线间隔30-50cm,防止机动车开门撞上自行车骑行者,保障自行车骑行安全。,4.3.10 自行车交通 4.3.10.1 主次干路两侧宜设置自行车道,并应与机动车道进行物理隔离。 4.3.10.2 设置专用的自行车道,不小于2.5 米。人非共板的自行车专用道宽 度可采用2.5 米,宜在人行空间和自行车空间之间设置物理隔离。非专用自行车道宽度根据实际设置。,修改原因:根据关于完善自行车道系统规划建设提升品质生活的指导意见(粤建规2017185号) ,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进行更新。,4.5 慢行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5.10.8 应在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施划配套的网约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网约自行车停放。,修改原因: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补充网约车停放点相关规定。,无规定,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6 静态交通 4.6.2 配建停车场 4.6.2.1实施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政策,根据不同区域的规划土地利用性质和开发强度、公交可达性及道路网容量等因素,将珠海市划分为严格控制区和适度满足区两类停车供应区域。 (1)一类地区:严格控制区,即香洲城区全部片区和南湾城区部分片区、滨江城,包括香洲、新香洲、吉大、前山、拱北、南屏、湾仔、井岸。 (2)二类地区:适度满足区,是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修改原因:结合珠海市停车建设规划及实际规划工作对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进行重新划分。,4.4 机动车停车设施 4.4.2 实施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政策,根据不同区域的规划土地利用性质 和开发强度、公交可达性及道路网容量等因素,将珠海市划分为严 格控制区和适度满足区两类停车供应区域。 (1) 一类地区:严格控制区,包括香洲主城区范围。 (2) 二类地区:适度满足区,是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结合城市规划实际情况,对住宅分类的划分进行明确表述。 小汽车上落客泊位实际需求不大(主要为出租车停靠),参考南京配建标准进行修改。 非机动车配建考虑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影响,实际需求不大,参考深圳标准进行折减。,4.6.2.2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下表规定: 表 4-8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4.4.3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4-6规定: 表 4-6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原标准商业区概念宽泛,缺乏娱乐餐饮、配套商业配建标准指引。原标准酒店未区分级别,项目建设配建标准执行存在难度。通过对商业不同业态停车配建调研,结合其他城市经验(南京、上海),修正部分停车配建指标,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原标准缺乏子母车位折算标准。缺乏装卸货泊位、小汽车上落客泊位的设置位置规定,缺乏停车位泊位面积的核算标准。规划成果无统一标准,容易造成规划失误。,无规定,4.6.2.4 居住功能项目(如住宅、综合体项目中的商务公寓)由于地形条件限制设置子母车位时,1对子母车位折算为1.5车位。 4.6.2.6停车场(库)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在规划设计阶段,地面停车场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机械式停车位每个机动车车位面积按实际需求计算;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 平方米计;出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40平方米计;大巴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90平方米计。 4.6.2.7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用地红线内。装卸货车位设计停发车型一般为轻型货车,货物装卸车位尺寸不宜小于4.0m8.0m。 4.6.2.11小汽车上落客泊位宜在用地红线内设置,当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原标准对公共停车场(库)规定太粗,规划操作不便。 4.6.3.4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13.0.6第1条规定,其他条文参考上海市标准及结合珠海市停车建设规划拟定。,4.4.6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以路外停车场(库)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4.6.3.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照“贴近需求、分散设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布局在具备建设条件,且存在供需缺口的地块,宜小型化,就近分散布置。 4.6.3.3公共停车场(库)的布局鼓励采用地下、地上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等多种方式,提高停车容量,预留远期发展的停车空间。 4.6.3.4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公共活动中心区不宜大于300 米,在其它地区不宜大于500 米。,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原标准缺乏机动车停车场(库)平面布局规定,规划操作不便。 结合项目停车库平面设计各部门审查要求及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增补相关条款。,4.6.4.2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若必须设置在主干路上,则应位于距交叉口最远处。不大于100 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出入口车道数不少于2条。大于100 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车道数不少于2条。 4.6.4.3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双向通行不应小于7m,单向通行不应小于4m。地面出入口纵坡不宜大于3%。地下停车场与停车楼直线坡段纵坡不宜大于 15%,曲线坡段纵坡不宜大于 12%。大于 100 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与周边住宅、基础教育设施、医院、养老院等建筑物之间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距离。,无规定,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路内停车对交通组织及交通运作影响较大,通过城建集团和交警部门组织的路内停车研究表明,路内停车并不是解决城市停车的长效机制。有必要对路内停车进行周期性评估。,4.6.5.11路内停车设置应按照实际运作情况,每半年由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调整。,无规定,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车问题凸显。结合现状调研及教育部门意见,增加此条款。,4.6.6 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车 4.6.6.1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设置交通分流中心解决接送学生临时停车问题。交通分流中心临时停车位不计入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4.6.7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在改建时设置校车临时停靠泊位,可考虑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港湾式上落客区设置校车泊位,设置校车泊位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且不得阻碍道路正常交通通行。,4.4.3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附注。 表 4-6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注:(1)鼓励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预留公共停车位解决家长接送停车问题;,4.7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补充老旧小区、已建住宅区、商业设施改造加装充电基础设施。,4.7.2.8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无规定,5、第5章-市政工程与防灾设施,修改内容,64,65,5.1给水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1.1.3条: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须保持平衡,新建水源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5.1.1.7条:对河道、湖泊、水库及原水管线应划定城市蓝线,蓝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满足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5.1.1.3条:实现水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源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5.1.1.7条:对河道、湖泊、水库及原水管渠应根据城市蓝线对其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严格执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修改原因:1.市海洋农业水务局意见(有关城市水资源的刚性规定);2.外界条件发生变化。,66,5.1给水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1.1.10条: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建城【2012】57号文要求,强调节约用水,全面创建国家节水城市。 (1)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5%;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3)节水型器具普及率100%; (4)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100%; (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不含电厂); (6)节水型企业覆盖率20%; (7)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5.1.1.10条:按照城镇节水工作指南,强调节约用水。 (1)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目标: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2)城市再生水利用目标:力争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景观生态补水和城市水生态修复,推动污水再生利用。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 (3)节水型器具普及率:建成区公共及民用建筑用水器具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标准的比例达到100%; (4)建筑中水利用: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老旧住房逐步完成建筑中水设施安装改造。,修改原因: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意见。,5.2排水工程,5.2.5.7现状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须逐步升级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新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须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67,修改原因:广东省环保政策要求且已执行。,5.2.5.7现状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须逐步升级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新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须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之严者。,修改前,修改后,5.3电力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3.1.2 负荷预测推荐标准 表 5-12分类用地面积负荷预测指标,5.3.1.2 负荷预测推荐标准 表 5-12分类用地面积负荷预测指标,修改原因:根据用地分类相应增加分类指标。,5.3电力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3.1.2 负荷预测推荐标准 表 5-13分类建筑面积负荷预测指标,5.3.1.2 负荷预测推荐标准 表 5-13分类建筑面积负荷预测指标,修改原因:根据用地分类相应增加分类指标。,5.3电力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3.2.3 城市变电站 表 5-16变电站装机容量、出线回路、用地及建筑规模控制指标,5.3.2.3 城市变电站 表 5-16变电站装机容量、出线回路、用地及建筑规模控制指标,修改原因:采纳供电局意见,完善变电站面积要求。,5.3电力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3.3.4 电缆线路通道 表 5-18 220千伏、110千伏电缆通道参考标准,5.3.3.4 电缆线路通道 表 5-18 220千伏、110千伏电缆通道参考标准,修改原因:采纳供电局意见,根据电力输送容量不断增大的实际情况,优化电缆通道形式及尺寸。,5.4通信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4.4.2 核心机房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4)核心机房宜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宜控制为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以数据处理业务为主的核心机房宜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进行选址,用地面积应根据机楼设计容量确定;用地紧张地区应考虑建设附建式核心机房,建筑面积宜为6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 5.4.4.3 在城市规划基本建成区、近期规划重点建设区,汇聚机房服务半径按5公里考虑,在其他区域服务半径可适当放大。每处机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平方米。,5.4.4.2 核心机房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4)核心机房宜独立占地,单个企业核心机房的用地面积按1000平方米控制,4个通信业务和广播电视经营者共享核心机房的用地面积按4000平方米控制,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以数据处理业务为主的核心机房宜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进行选址,用地面积应根据机楼设计容量确定。 5.4.4.3 新建汇聚机房应附设在新建或改造的地块(建筑单体)内,不单独占地,尽量靠近通信业务中心以及在城市道路上的通信管道,并应保持两个方向与道路上的通信管道连通,汇聚机房建筑面积按200平方米控制。,修改原因:根据珠海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调整优化核心机房用地面积指标。,5.4通信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4.4.4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 (1)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必须满足多家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通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新建、改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其它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接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其它建筑同步建设。 (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建设还应满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以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的要求。,5.4.4.4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 (1) 新建和改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及其它建筑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应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以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的要求实施。 (2)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必须满足多家通信业务和广播电视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业务经营者的要求。新建和改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其它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接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其它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备案。 (3) 通信设施设备间、电信间面积应满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要求,通信管道应从红线外人手井至电信间预留至少4条110mm管道。 (4) 大型园区和商业建筑内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应按照大型园区和商业建筑内宽带光纤接入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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