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辞退员工实操文件汇编(典型案例+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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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辞退员工”五不要 2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关于企业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指导意见.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 51、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3 种情形 52、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63、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74、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半 个 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理解与适用 75经济补偿能否分期支付 86、劳动合同法环境下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继续适用 87、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88、经济补偿金是否需纳个人所得税 99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010未支付经济补偿与加付赔偿金的适用 1011协商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事后反悔的适用 1112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同时适用 1113、经济补偿支付年限的特殊规定 121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 13辞退员工管理文案: 14员工辞退审批流程 15辞退员工审批表 16员工离职面谈表 17离职手续办理表 18工作交接单 20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22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4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5辞退员工规章制度 27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27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282“辞退员工”五不要一、面谈时间过长时间过长,话多必失,容易情绪失控。最好控制在 1520 分钟之内,把辞 退的原因解释清楚即可。二、指责员工表现 对于那些与员工表现无关的裁员,有些领导也总爱将责任推在员工身上,一味 强 调 这 个 裁 员 决 定 的 正 确 性 , 这 很 容 易 引 起 争 论 。 其 实 只 需 强调 基 于 经 济 不 景 气 或 公 司 并 购 或 结 构 调 整 等 客 观 原 因 , 请 员 工 不 要 怀 疑 自 己的 能 力 和 表 现 , 帮 助 他 们 正 面 面 对 即 可 。 即 使 是 因 表 现 不 好 , 也 不 要 在 这 时 候打 击 他 , 尽 量 宽 容 地 说 , 不是你不行,而是这岗位不适合你。三、承诺做不到的事 在辞退员工时,有些人往往会过分安慰被解雇者,比如,你还年轻,出去很容易找到工作;又如“其实我也觉得这个决定不妥” 、 “我也不想让你走”之类, 记 住 你 是 代 表 公 司 宣 布 辞 退 决 定 的 , 说 这 话 帮 不 了 他 ,反 而 让 他 心 存 让 企 业 收 回 成 命 的 幻 想 , 这 不 利 于 他 坦 然 接 受 被 裁 员 的 现 实 。再 如 “我 帮 你 找 一 份 新 工 作 ”, “ 争 取 额 外 赔 偿 ”等 , 如 果 到 时 兑 现 不 了 则 引起 更 大 矛 盾 。 如 果 真 的 愿 意 帮 助 他 们,不妨有意事先安排别人“挖”走他们。四、谈及其他员工 比 如 说 这 次 裁 员 谁 谁 其 实 也 受 影 响 等 等 , 容 易 流 言 散 播 , 动 摇军 心 。 实 际 上 ,解 雇 员 工 最 好 的 方 式 是 让 他 自 己 提 出 辞 职 。 你 需 要 掌 握 适 当 的 暗 示 技 巧 , 让 对 方 意会,不必言明。五、悬而不决 公司里常有一些员工,对公司忠心耿耿,但其能力却满足不了公司发展的需要 。 对 这 种 人 , 最 好 让 他 们 到 一 个 他 们 所 能 胜 任 的 部 门 去 工 作 , 你 的 任 务 就 是 帮 他 们 找 到 这 样 的 部 门 或 岗 位 。 若 迟 疑 不 决 , 对 公 司 及 个 人 均 无 好 处 。 对 背 叛 公 司 的人要果断下手解雇。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关于企业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问 题的指导意见(2004-6-30)因企业辞退员工引发的经济补 偿 金 ( 下 称 “辞 退 补 偿 金 ”) 纠 纷 , 是 最 常 见 的 劳 动 纠 纷 之 一 。 为 帮 助 企 业 更 好 地 预 防 和 解 决 此 类 纠 纷 , 特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供 会员企业参考:一、以“终止劳动合同”取代“解除劳动合同” ,避免辞退补偿金纠纷的发生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及 深 圳 市 的 劳 动 法 规 和 政 策 , 企 业 与 员 工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因 期满或者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并非“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辞 退补偿金。因此,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避免辞退补偿金纠纷的发生:1签订短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如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 该 员 工 的 表 现 令 企 业 满 意 , 在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时 , 可 以 续 签 劳 3动 合 同 ; 如 该 员 工 表 现 令 企 业 不 满 意 , 则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时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而 不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如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后 不 再 续 签 , 为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纠 纷 的 发 生 , 企 业 应 在 期 满 日 之 前 , 以 适 当 方 式 ( 建 议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要 求 员 工 签 收 ) 通知该员工。2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 条 件 出 现 时 , 劳 动 合 同 即 终 止 。 因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 同 样 不 需 要 支付辞退补偿金。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停工待料日期超过 XX 日,且不可能 立即恢复生产的, 本合同终止 ”。 应注意的是,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约定不 能 违 法 , 不 能 把 法 定 应 支 付 辞 退 补 偿 金 的 情 形 , 规 定 为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 如 : 类似“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不支付经济补补偿金”的规定,就因为违法而不发生效力。此外,员工自动辞职的,企业不需支付辞退补偿金。如果属员工自动辞职或 离职情况,企业应注意不要向其发出辞退通知。实践中一些企业出于意气用事,4一定要给离职员工一个处罚,因此作出“开除”等决定,反而引发辞退补偿金纠 纷。二 、 在 劳 动 合 同 及 企 业 规 章 中 明 确 规 定 违 纪 辞 退 的 情 形 , 通 过 有 效 引 用 过 错 辞 退 条款,预防和解决辞退补偿金纠纷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 动合同, 且不需支付辞退补偿金: (一) 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 ( 三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用 人 单 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及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 在 辞 退 纠 纷中, 上述 (二) 、 (三) 项是经常被企业引为辞退理由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 这 两 项 的 标 准 都 难 以 掌 握 。 什 么 是 “严 重 ”违 纪 ,多大损害才算“重大” , 都 是 十 分 模 糊 的 标 准 。 如 果 交 由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或 者 法 院 去 判 断 , 大 多 数 的 违 纪 行 为 不 会被认为是 “严重” , 大多数的损害不会被认定为 “重大” 。 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大 多 数 企 业 面 临 败 诉 的 局 面 。 但 如 果 企 业 在 其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规 章 制 度 中 明 确 规 定 辞 退 且 不 支 付 补 偿 金 的 情 形 , 只 要 这 些 规 定 不 违 法 , 发 生 纠 纷 后 ,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和法院一般就会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定作出裁决。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中 规 定 辞 退 条 件 , 可 以 有 以 下 几 种 方 式 : 1 单 独对辞退条件作规定。如有的单位规章就规定: “员 工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的 , 立 即 予以辞退, 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2 在具体守则中规定。 如: “员工 不能正常上班应请假,未按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旷工 3 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3 对 于 某 些 违 纪 行 为 虽 然 性 质 较 轻 , 但 如 果 屡 教 不 改 , 也应当规定为辞退条件。具体规定的方式可以有 3 种 : 1) 就 单 个 行 为 累 计 , 如 :“无故迟到或者早退, 在一个月内累计达到 10 次, 或者 1 年中达到 50 次以上者, 予以辞退, 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2) 累计处罚方式, 如: “一个月内累计受到 警告以上处分 5 次以上者,三个月内予以辞退” 。 3)逐步加重式,如 “弄虚作假,托他人代打工卡者,初次发现扣除工资 50 元,再次发现,即予辞 退 , 并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4 由 于 企 业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规 章 不 可 能 对 所 有 违 纪 行为都详尽列举, 因此还需要: 1) 规定类比情形条款, 如: “对于其他违纪 行为, 公司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条予以处罚。 ” 2) 及 时 对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修 改 , 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员工。 5 有 关 条 款 可 以 参 照 企 业 奖 惩 条 例 和 国 营 企 业 辞退违纪职工规定制定。 6 对 于 上 述 的 辞 退 条 件 , 建 议 都 附 加 “不 支 付 经 济 补偿金” 、 “不予补偿”等字句,以减少争议。三、过错辞退中有关证据的保全和收集 在辞退补偿金纠纷中,若企业以严重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的理由辞退员工,一旦 纠 纷 发 生 , 企 业 必 须 对 职 工 的 严 重 违 纪 和 严 重 失 职 行 为 举 证 , 因 此 , 保 全 和 收 集 证 据 至 为 重 要 。 企 业 所 要 保 全 和 收 集 的 证 据 , 主 要 是 两 类 : 其 一 是 员 工 所 违 反 的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的具体条款;其二是员工的违纪行为。对 于 企 业 规 章 及 劳 动 纪 律 , 除 应 尽 量 详 细 地 制 定 条 款 外 , 还 应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示 。 建 议 企 业 在 制 定 和 公 布 规 章 制 度 时 , 交 由 员 工 阅 读 , 并 由 员 工 签 字 确 认 。 这 样,一旦纠纷发生,就不会出现员工否认有此规定的情况。保全和收集有关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就更为重要。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 行为的证据主要有: 1) 违纪员工的 “检讨书” 、 “求情书” 、 “申辩书” 、 违纪情况 说 明 , 等 等 ; 2) 有 违 纪 员 工 本 人 签 字 的 违 纪 记 录 ; 3) 其 他 员 工 及 知 情 者 的 证 明 ; 4)有关物证;5)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 录及证明等。 司法实践中,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 委 员 会 和 法 院 乐 于 采 纳 的 最 有 力 的 证 据 。 因 此 , 企 业 在 辞 退 职 工 之 前 , 应 尽 量 取 得 有 违 纪 员 工 签 字 的 书 面 材 料 。 对 于 有 违 法 行 为 ( 如 赌 博 、 盗 窍 等 ) 的 员 工 , 可5以 要 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理 结 论 或 者 记 录 , 就 可 能 是 有 力 的 证据。 对 于 “大 错 不 犯 , 小 错 不 断 ”的 员 工 的 违 纪 行 为 , 应 注 意 平 时 记 录 在 案 。 每 次 违 纪 时 , 企 业 都 作 出 相 应 的 书 面 处 理 材 料 , 要 求 员 工 签 字 ; 为 记 录 方 便 , 也 可 以 采 取 扣 工 资 的 处 理 方 式 , 在 每 次 的 工 资 单 中 扣 除 相 应 的 工 资 数 额 , 并 注 明 违 纪事由,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签字确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1、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3 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 23 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金:( 一 )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有 11 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有 12 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 ,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 用 人 单 位 解 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6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1、 因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 作 指 引 】 用 人 单 位 在 实 践 中 需 注 意 ,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动 议 系 用 人 单 位 首 先 提 出 , 如 果 是 劳 动 者 主 动 提 出 要 求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即 劳 动 者 主 动 要 求 辞 职 , 此 种 情 况 下 双 方 协 商 解 除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2、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后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工 资 ”标 准 如 何 确 定 ? 实 践 中 很 多 用 人 单 位 在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时 , 以 劳 动 者 的 最 低 工 资 或 基 本 工 资 作 为 计 算 基 数 , 损 害 了 劳 动 者 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 部 发 1995 309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或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 以 货 币 形 式 直 接 支 付 给 本 单 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 一 般 包 括 计 时 工 资 、 计 件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和 补 贴 、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资 报 酬 以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支 付 的 工 资 等 。 实 践 中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一 般 有 基 本 工 资 、 应 发 工 资 、 实 发 工 资 之 分 。 基 本 工 资 通 常 是 用 人 单 位 给 劳 动 者 设 定 的 底 薪 , 一 般 未 包 括 加 班 工 资 、 津 贴 、 补 贴 、 福 利 待 遇 等 。 应 发 工 资 是 指 劳 动 者 提 供 正 常 劳 动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获 得 的 全 部 工 资 , 包 括 了 基 本 工 资 、 加 班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等 。 实 发 工 资 是 劳 动 者 每 月 实 际 拿 到 的 工 资 , 通 常 会 被 扣 减 一 些 费 用 , 比 如 代 扣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 所 得 税 , 扣 伙 食 费 、 房 租 费 等 , 劳 动 者 实 际 到 手 的 金 额 通 常 会 比 应 发 工 资 少 。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计 算 应 当 以 劳 动 者 的 应 发 工 资 作 为 基 数 , 而 不 是 以 基 本 工 资 、 实 发 工 资 为 基数。 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 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而 实 发 工 资 并 不 能 真 实 体 现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水 平 , 比 如 用 人 单 位 不 按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费 、 克 扣 工 资 等 违 法 行 为 都 可 导 致 实 发 工 资 低 于 劳 动 者 实 际 的 工 资 , 显 然 也 不 能 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典 型 案 例 】 某 公 司 因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与 部 分 员 工 解 除 合 同 , 员 工 李 某 因 经 济 补 偿 金 计 算 问 题 与 单 位 发 生 争 议 ,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劳 动 仲 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 1900 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 1300 元+加班工资 300 元+岗位津贴 200 元+住房补贴 100 元津贴 100 元 组 成 , 公 司 每 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 100 元 , 实 际 每 月 发 放 1900 元 。 李 某 要 求 按 照 2000 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 1300 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 1900 元作为基数计算。【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 1300 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 1900 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7工资为 1900 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 2000 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 作 指 引 】 工 资 是 一 个 总 额 的 概 念 , 包 括 计 时 工 资 、 计 件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和 补 贴 、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 特 殊 情 况 下 支 付 的 工 资 。 在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金 时 , 应 当 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3、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应 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未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 不 影 响 工 作 年 限 的 计 算 。 因 用 人 单 位 的 合 并 、 兼 并 、 合 资 、 单 位 改 变 性 质 、 法 人 改 变 名 称 等 原 因 而 改 变 工 作 单 位 的 , 其 改 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 “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 另外, 对于军人军龄问题,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和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委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中发2001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以 及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退 伍 义 务 兵 安 置 工 作 随 用 人 单 位 改 革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军 队 退 伍 、 复 员 、 转 业 军 人 的 军 龄 , 计 算 为 接 收 安 置 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 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 劳 部 发 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 企 业 与 职 工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发 法 定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时 , 退 伍 、 转 业 军 人 的 军 龄 应 当 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操作指引】劳动者应当把握“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含义,不是本单位的 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够计算进来。4、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理解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 这 里 的 “六 个 月 以 上不满一年的” 、 “不满六个月的” ,是指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八个 月;第二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如劳动者工作三 个月;第三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三年零九个月;第四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 六个月以下的,如二年零四个月。在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时 , 对 上 述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按 工 作 一 年 的 标 准 计 算 , 六 个 月 以 下 的 , 经 济 补 偿 按 半 个 月 工 资 标 准 计 算 。 如 工 作 时 间 三 年 零 九 个 月 ,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为 四 个 月 工 资 , 工 作 时 间 二 年 零 四 个 月 的 ,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为二个半月工资。【操作指引】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正好是六个月,经济补偿该按半个月还是8一个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 “以上” 、 “以下” 、 “以内” 、 “届满” , 一般包括本数; 所 称 的 “不 满 ”、 “以外” , 一 般 不 包 括 本 数 。 所 以 工 作 时 间 正 好 六 个 月 的 , 经 济 补偿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5经济补偿能否分期支付 违 反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办 法 (劳部发 1994481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对 劳 动 者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由 用 人 单 位 一 次 性 发 给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经 济 补 偿 金 在 企 业 成 本 中 列 支 , 不 得 占 用 企 业 按 规 定 比 例 应 提 取 的 福 利 费 用 。 因 此 ,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的 经 济 补 偿 应 当 一 次 性 支 付 ,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分 期 支 付 的 , 劳 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操 作 指 引 】 实 践 中 ,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私 下 协 商 解 决 , 劳 动 者 也 同 样 用人单位分期支付的,法律可不干预。6、劳动合同法环境下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继续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 481 号)第十条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 未 按 规 定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的 , 除 全 额 发 给 经 济 补 偿 金 外 , 还 须 按 该 经 济 补 偿 金 数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支 付 额 外 经 济 补 偿 金 。 劳 动 合 同 法 没 有 继 续 沿 袭 之 前 的 规 定 , 针 对 用 人 单 位 不 按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做 了 新 的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加 付 赔 偿 金 。 所 以 , 在 新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下 ,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未 依 法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劳 动 者 不 能 再 主 张 经 济 补偿金 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操 作 指 引 】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加 付 赔 偿 金 适 应 是 有 条 件 的 , 即 必 须 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限 期 支 付 的 情 况 下 , 用 人 单 位 仍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情 形 下 才 适 应 。 如 果 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限 期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后 ,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了 经 济 补 偿 , 则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赔 偿 金 。 相 比 违 反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 481 号)的规定,实际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7、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用 人 单 位 因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 在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后 劳 动 者 能 否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赔 偿 金 以 弥 补 其 经 济 损 失 ? 劳 动 法 第 九 十 一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侵 害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1)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 工 资的; ( 2)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4)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第 二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对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赔 偿 劳 动 者 损 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 无效劳动合同, 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 3)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或 劳 动 合 同9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赔 偿 ,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 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 3) 造 成 劳 动 者 工 伤 、 医 疗 待 遇 损 失 的 , 除 按 国 家 规 定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工 伤 、 医 疗 待 遇 外 , 还 应 支 付 劳 动 者 相 当 于医疗费用的赔偿费用; (4)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 除 按 国 家 规 定 提 供 治 疗 期 间 的 医 疗 待 遇 外 , 还 应 支 付 相 当 于 其 医 疗 费 用 的 赔 偿费用; (5)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 14 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迫 使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并可支付赔偿金: ( 1)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 4)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者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报 酬 的 ; ( 5)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者劳动报酬的;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 安排加班 不支付加班费的; (4)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 补 偿 的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在 法 定 情 形 下 , 劳 动 者 可 同 时 向 用 人 单 位 请 求 经 济 补 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操作指引实践中赔偿金多适用于劳动监察程序中,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用人单位支付。8、经济补偿金是否需纳个人所得税实 践 中 常 有 用 人 单 位 咨 询 其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能 否 扣 除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问 题 , 关 于 个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取 得 的 一 次 性 补 偿 收 入 征 免 个 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1 57 号) 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 而 取 得 的 一 次 性 补 偿 收 入 (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发 放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生 活 补 助 费 和 其 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 所 得 税 ; 超 过 的 部 分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取 得 经 济 补 偿 金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国税发19 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取 得 经 济 补 偿 金 征 收 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 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可 视 为 一 次 取 得 数 月 的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 允 许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平 均 。 具 体 平 均 为 : 以 个 人 所 得 的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偿 收 入 , 除 以 个 人 在 本 企 业 的 工 作 年 限 数 , 以 其 商 数 作 为 个 人 的 月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个 人 在 本 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 12 年计算。( 3) 按 照 上 述 方 法 计 算 的 个 人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偿 收 入 应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款 , 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10(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 税 的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偿 收 入 , 不 再 与 再 次 任 职 、 受 雇 的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合 并 计 算 补 缴个人所得税。【操作指引】如何理解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0000 元 , 则 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 90000 元 内 可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注 意 这 里 是 上 年 职 工 平均工资 3 倍而非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一字之差,结果截然不同。9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 过 失 性 辞 退 :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 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操作指引】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10未支付经济补偿与加付赔偿金的适用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加 付 赔 偿 金 。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情形;(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 付的;(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11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劳 动 者 不 能 直 接 申 请 仲 裁 或 起 诉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加 付 赔 偿 金 , 应 当 通 过 行 政 救 济 途 径 主 张 该权利。【操作指引】实践中应当区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者不能混淆。11协商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事后反悔的适用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就 经 济 补 偿 问 题 签 订 协 议 , 并 已 按 协 议 约 定 的 数 额 领 取 经 济 补 偿 金 , 但 事 后 反 悔 ,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支 付 未 足 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 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 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 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 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 济 补 偿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计 算 标 准 , 劳 动 者 明 知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补 偿 金 额 与 法 定 标 准 有 出 入 仍 自 愿 同 意 签 订 协 议 的 , 即 使 补 偿 的 标 准 及 数 额 低 于 法 律 或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视 为 劳 动 者 对 自 己 权 利 的 自 行 处 分 , 劳 动 者 按 协 议 领 取 经 济 补 偿 金 后 反 悔 的 , 应 当驳回其诉求。(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 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操作指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比较多, 为了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告知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议书中告知劳动 者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可作如下约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用人 单位)应当支付乙方(劳动者)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元,经甲、乙双方平 等协商,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与法定 标准差额部分乙方自愿放弃。12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同时适用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 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支付的类似于补偿性 质的款项。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 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产生原因不同、支 付依据不同、性质和功能不同、计算的标准也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而违约金是违约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是一种 违约责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应当予以 支持。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 经 典 案 例 】 申 诉 人 郑 某 于 1995 年 12 月入职被诉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 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04年 12 月 31 日止,郑某的工资为 800 元/月。2004 年 11 月 20 日,物业管理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因其年龄问题不再适合保安工作;当月 30 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12“临工办理辞退通知” , 内容是: “总务科: 科室郑某临工因工作离职需要办理辞 退手续。 (如期约未满者,按规定扣押金伍拾元) 。请给予办理。终止期约时间: 2004 年 11 月 30 日。 使用科室签名: 保卫科科长唐某。 ”通知落款有物业管理公 司名称及日期, 并备注有 “因保卫科根据有关规定辞退, 暂不扣押金。 ” 郑某于 当 日 正 常 工 作 完 并 在 总 务 科 办 理 了 离 职 手 续 后 离 开 被 诉 单 位 ,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未 支 付 郑 某 经 济 补 偿 金 。 申 、 被 诉 双 方 在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二 十 七 条 约 定 : 合 同 期 内 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违约金。处 理 结 果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被 诉 人 在 裁 决 书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一 次 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 7200 元和违约金 5000 元。【律师评析】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与郑某的劳动合同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期满,物业管理公司在 2004 年 11 月 30 日辞退郑某,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同时 也 是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行 为 ,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合 同 期 内 一 方 违 反 合 同 的 应 向 对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 7200 元和违约金 5000 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 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将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但 对 用 人 单 位 还 是 同 样 有 约 束 力 。 劳 动 合 同 法 明 确 规 定 劳 动 者 支 付 违 约 金 仅 适 用 于 违 反 培 训 服 务 期 协 议 和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 但 对 用 人 单 位 则 无 限 制,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操 作 指 引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劳 动 者 承 担 违 约 金 仅 限 于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协 议 和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这 两 种 情 形 , 这 是 法 律 为 了 限 制 用 人 单 位 随 意 约 定 违 约 金 而 侵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而 作 出 的 全 新 规 定 。 但 劳 动 合 同 法 并 未 限 制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情形可由双方自由约定,不受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的限制。13、经济补偿支付年限的特殊规定实 践 中 很 多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均 有 一 种 错 误 认 识 , 认 为 经 济 补 偿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12 个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 1994 481 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 12 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根 据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发 给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最 多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 二 是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由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其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工 作 时 间 每 满 一 年 , 发 给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最 多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该 两 种 情 形 经 济 补偿已经不再设定限额。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 经 济 补 偿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合 同 法 虽 未 对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和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设 定 十 二 个 月 限 额 , 但 创 设 了 一 种 新 的 补 偿 制 度 , 针 对 高 工 资 收 入 者 的 经 济 补 偿 进 行 十 二 个 月 的 计 算 封 顶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劳 动 者 月 工 资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本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标 准 按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数 额 支 付 ,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年 限 最 高 不 超 过 十 二 年 。 注 意 这 里 法 律 仅 对 高 收 入 者 经 济 补 偿 作 了 补 偿 年 限 和 补 偿 基 数 的 限 制 , 即 工 资 按 照 本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计 算 , 补 偿 年 限 按 照 不 超 过 十 二 年 计 算 , 对 普 通 劳 动 者 是 没 有 限 制 的 , 只 要 劳 动 者 月 工 资 不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公13布 的 本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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