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储值卡业务的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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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储值卡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同方法的比较王 琦(教授) (滁州学院经管学院,安徽滁州 239000) 【摘要】商业储值卡是当前很流行的一种营销方式。其中按储值金额给予顾客相应的赠与金额的会计处理方 法有三种:一是将赠与金额确认为销售储值卡当期的销售费用;二是在销售储值卡时对赠与金额不予核算,在客户 使用储值卡消费时确认为销售费用;三是将赠与金额确认为待摊销费用,在客户用储值卡消费时进行摊销。本文通 过对比分析,得到第三种方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和客观性原则的结论。 【关键词】商业储值卡;业务模式;赠与金额;会计处理 一、商业储值卡的主要业务模式 商业储值卡是当前很流行的一种营销方式,其运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储值多少,消费多少,无附加 优惠政策。比如某商场发售200元、500元和1 000元三种 面值的购物卡,按面值销售,顾客持卡购物时按正常商品 售价结算货款,无任何优惠,消费完卡内金额后商场将卡 收回。二是按储值金额大小在顾客消费时给予相应的折 扣。如某美容美发企业在发售储值卡时规定一次性储值 2 000元的顾客在消费时享受全单9折优惠,一次性储值 5 000元的顾客在消费时享受全单8折优惠。三是按储值 金额给予顾客相应的赠与金额。例如某酒店在发售储值 卡时推出如下优惠政策:顾客一次性储值 2 000 元获赠 200元,即卡内金额为2 200 元;一次性储值5 000元获赠 1 000元,即卡内金额为6 000元。此外折价销售储值卡也 属于这种模式,如某餐饮企业 9 折销售储值卡,即面值 1 000元的储值卡实际售价为900元;相当于顾客储值900 元,获赠100元。 对会计人员来说,前两种模式的会计处理都属于预 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前者在销售时按正常的售 价确认销售收入和计税,后者按折扣后的价格确认销售 收入和计税。而第三种模式的会计核算却是一个难题,也 是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下文所述的储值卡业务指的都 是第三种模式下的业务。 2、 商业储值卡的会计处理方法 1. 方法一:将赠与金额确认为销售储值卡当期的销 售费用。企业在销售储值卡时,按实际向顾客收取的储值 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按顾客交存的 储值金额和赠与顾客的金额的合计数贷记“预收账款”科 目;将赠与的金额作为销售储值卡当期的费用记入“销售 费用”的借方。当顾客用储值卡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按预 收货款销售方式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即按正常的售价 计算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按正常的售价和增值税销项税 额之和冲减“预收账款”。 2. 方法二:将赠与金额确认为客户使用储值卡消费 时的销售费用。企业在销售储值卡时,按实际向顾客收取 的储值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按顾客 交存的储值金额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对赠与的金额暂 不作处理。当顾客用储值卡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按正常的 售价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按本次消费 金额占客户储值金额与赠与金额之和的比例计算本次销 售应负担的赠与金额,将其计入销售费用。具体公式为: 本次销售应分摊赠与金额=原赠与金额本次消费金额 (储值金额+原赠与金额)。 3. 方法三:将赠与金额确认为待摊销的费用。企业在 销售储值卡时,按实际向顾客收取的储值金额借记“库存 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按顾客交存的储值金额和赠与 顾客的金额的合计数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将赠与的金 额作为与未来销售相关的待摊销的费用记入“其他应收 款”或“预付账款”的借方。当顾客用储值卡购买商品或劳 务时,按正常的售价计算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按正常的售 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冲减“预收账款”;按本次用储 值卡消费金额占储值卡内原总金额之比对赠与金额进行 摊销,贷记“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科目,并冲减销售 收入。 三、例题解析 例:汇丰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在2014 年1月10周年店庆之际发售储值卡。对一次性储值2 000 元以上的顾客赠与储值金额的10%,一次性储值5 000元 以上的顾客赠与储值金额的 20%。顾客唐某储值 10 000 元,获赠2 000元,储值卡内金额为12 000元。2月5日唐某用储值卡购买金项链一串,零售价3 744元,卡内余额 为8 256元;6月13日购置家电一台,零售价5 967元,卡内 余额2 289元;9月20日购置服装一套,零售价2 500元,用 储值卡支付2 289元,卡内余额清零,商场将卡收回;剩余 部分支付现金211元。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率17%,金银饰品消费税率为5%。 1. 方法一。 (1)2014 年 1 月,向唐某发售储值卡。借:银行存款 10 000,销售费用2 000;贷:预收账款12 000。 (2)2月5日唐某用储值卡购置金项链。增值税销项税 额:3 744(1+17%)17%=544(元),应交消费税:3 744 (1+17%)5%=160(元),确认销售收入:3 744(1+17%)= 3 200(元)。借:预收账款3 744;贷:主营业务收入3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4。借:营业税金 及附加 16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60。 (3)6月13日唐某购置家电。增值税销项税额:5 967 (1+17%)17%=867(元),确认销售收入:5 967(1+ 17%)=5 100(元)。借:预收账款5 967;贷:主营业务收入 5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 (4)9月20日唐某购置服装。增值税销项税额:2 500 (1+17%)17%=363.25(元),确认销售收入:2 500(1+ 17%)=2 136.75(元)。借:预收账款 2 289,库存现金 211; 贷:主营业务收入2 136.7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363.25。 2. 方法二。 (1)2014 年 1 月,向唐某发售储值卡。借:银行存款 10 000;贷:预收账款10 000。 (2)2月5日唐某用储值卡购置金项链。增值税销项税 额:3 744(1+17%)17%=544(元),应交消费税:3 744 (1+17%)5%=160(元),确认销售收入:3 744(1+17%)= 3 200(元),本次销售应负担的赠与费用:2 0003 744 (10 000+2 000)=624(元)。借:预收账款3 120,销售费用 624;贷:主营业务收入 3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544。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0;贷: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160。 (3)6月13日唐某购置家电。增值税销项税额:5 967 (1+17%)17%=867(元),确认销售收入:5 967(1+ 17%)=5 100(元),本次销售应负担的赠与费用:2 000 5 967(10 000+2 000)=994.5(元)。借:预收账款4 972.5, 销售费用994.5;贷:主营业务收入5 100,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 (4)9月20日唐某购置服装。增值税销项税额:2 500 (1+17%)17%=363.25(元),确认销售收入:2 500(1+ 17%)=2 136.75(元),本次销售应负担的赠与费用:2 000 2 289(10 000+2 000)=381.5(元)。借:预收账款1 907.5, 库存现金211,销售费用 381.5;贷:主营业务收入2 136.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25。 3. 方法三。 (1)2014 年 1 月,向唐某发售储值卡。借:银行存款 10 000,其他应收款2 000;贷:预收账款12 000。 (2)2月5日唐某用储值卡购置金项链。增值税销项税 额:3 744(1+17%)17%=544(元),应交消费税:3 744 (1+17%)5%=160(元),原赠与金额摊销数额:2 000 (3 74412 000)=624(元),确认销售收入:3 744(1+ 17%)-624=2 576(元)。借:预收账款3 744;贷:主营业务 收入 2 576,其他应收款 62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544。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0;贷: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160。 (3)6月13日唐某购置家电。增值税销项税额:5 967 (1+17%)17%=867(元),原赠与金额摊销数额:2 000 (5 96712 000)=994.5(元),确认销售收入:5 967(1+ 17%)-994.5=4 105.5(元)。借:预收账款5 967;贷:主营业 务收入4 105.5,其他应收款994.5,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867。 (4)9月20日唐某购置服装。增值税销项税额:2 500 (1+17%)17%=363.25(元),原赠与金额摊销数额:2 000 (2 28912 000)=381.5(元),确认销售收入:2 500(1+ 17%)-381.5=1 755.25(元)。借:预收账款2 289,库存现金 211;贷:主营业务收入 1 755.25,其他应收款 381.5,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25。 四、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对比分析 综观这三种方法,不难发现: 方法一比较简单,但是对赠与金额,不管是将其看作 与未来销售相关的销售费用,还是与筹集资金相关的利 息费用,都不应确认为销售储值卡时的费用。这样做,很 显然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基础。 方法二中将赠与金额确认为客户使用储值卡消费时 的销售费用,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但是在顾客购买储值 卡时对赠与金额未加以确认,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反映对 顾客应承担的义务,违背了客观性原则。 方法三中将赠与的金额确认为与未来销售相关的待 摊销费用,由于当前会计准则不再设置“待摊费用”账户, 所以将其记入“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账户,能准确 反映对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在顾客用储值卡购物时,对 赠与金额进行摊销,冲减销售收入,将赠与金额的摊销和 与之相关的销售收入进行了配比。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符 合权责发生制基础和客观性原则。 主要参考文献。赵雪莲.浅析商业储值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 商贸,2011(6).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7.精选word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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