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饲料管理方法(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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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饲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劲松 由各级农牧业行政部门为饲料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9年农业部令第24号颁布 2003年农业部令第26号和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已经2005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2006年1月19日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经营 使用和管理 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件 和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 是指经工业化加工 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单一饲料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 是指在饲料加工 制作 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 经营 使用以及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自治区鼓励研制 推广 使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工商 质量技术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应当符合 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饲料生产需要办理的证照1 饲料添加剂 需农业部核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2 预混合饲料 需农业部核发的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3 饲料与饲料原料 需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的饲料企业审查合格证4 动物源性饲料 需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5 企业取得以上证件后 工商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6 饲料经营企业不发证 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中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需到当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应当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对生产单一饲料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 精料补充料的企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对生产动物源饲料的企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动物源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对生产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第二章规定 一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 工艺 设备及仓储设施 一 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 与养殖场 屠宰场 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二 厂房 车间布局合理 生产区与生活区 办公区分开 三 工艺设计合理 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四 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 便于维护和保养 五 仓储设施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 满足储存要求 有防火 防鼠 防潮 防污染等设施 六 兼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应当有专用生产线 二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一 技术 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二 生产负责人熟悉生产工艺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三 检验化验 中控等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一 有质检室 区 包括仪器室 区 操作室 区 留样室 区 二 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三 有与需要检验的原料 成品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 岗位责任制度 二 生产管理制度 三 检验化验制度 四 质量管理制度 五 安全卫生制度 六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 计量管理制度 四 安全 卫生要求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 卫生要求 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审查程序 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 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交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 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并提交评审组评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评审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组织 由3 5名饲料行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查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 受理和审核工作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审批内容 1 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厂房 设备 工艺及仓储设施2 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 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机构 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4 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 卫生要求5 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法律依据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9年农业部令第24号颁布 2003年农业部令第26号和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 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 1 需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 2 按以下几种类型分别递交申请材料 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1 新办饲料添加剂 类 生产许可证 a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新建企业 d 生产工艺流程图e 厂区平面布局图f 企业备案标准或标准草案g 环保证明h 生产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产品或饲料级酶制剂产品的 需提供菌种来源证明i 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 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j 原料或成品有易燃 易爆物质的 需提供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证明k 有委托检验的 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l 各种质量认证证书 自愿提供 2 新办饲料添加剂 类 生产许可证 a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新建企业 d 生产工艺流程图e 厂区平面布局图f 企业标准备案证明g 对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的 需提供原生产厂商 代理商 出具的授权证明h 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 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i 有委托检验的 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j 各种质量认证证书 自愿提供 3 新办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a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新建企业 d 生产工艺流程图e 厂区平面布局图f 企业标准备案证明g 有委托检验的 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h 各种质量认证证书 自愿提供 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 应按规定换发生产许可证 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 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5 设立分厂 异地生产 变更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 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其中变更生产地址和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 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 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6 变更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 只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 原生产许可证和有效期内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办理程序 1 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 及其相关材料 并进行初审 2 专家评审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 3 办理批件 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 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和实地复核时间不超过2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流程图 对申请设立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生产单一饲料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 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生产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 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 应当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提交下列材料和样品 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稿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饲喂试验报告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核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九条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的 应当自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件申请换发 第十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 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经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治区鼓励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 行政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一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记录 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生产 检验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产品留样时间应当与产品保质期相同 第十二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出厂时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产品标签 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签标准的要求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明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 字样 并标明其化学名称 含量 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和停药期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明 本产品禁止用于反刍动物 在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上 应当注明生产许可证号 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与经营饲料 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有具备饲料 饲料添加剂使用 贮存 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条件 不得将饲料产品与其他物品混存 混放 第十四条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采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当核对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 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 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进货渠道 进货数量 购货单位 购货数量 购货日期等 产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 经营下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 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无产品标签的 国家明令停用 禁用或者淘汰的以及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 以非饲料 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 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 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所含成分的种类 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 名称不符的 已经失效 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生产 经营的其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激素类 镇静剂类等违禁药品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不得在反刍类动物饲料中添加 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不得利用生活垃圾场的物质和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充当饲料 第十八条从事饲料 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 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方可承担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并对其做出的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定期质量监督 但半年之内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抽查 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 在对饲料 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检验时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 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包括检验费和质量保证金在内的任何费用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监督抽查结果由组织抽查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进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经营 使用等场所进行抽样 检查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查阅 复制有关发票 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违法生产 经营 使用的产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 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应当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 继续生产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建立产品生产记录 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第四款规定 在反刍类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动物源性饲料 利用生活垃圾场的物质或者利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充当饲料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饲料 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任免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批准或者审查同意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事项的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行为 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在监督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收费或者侵占 私分财物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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