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建设基本知识.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69374 上传时间:2020-01-2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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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高层建筑防火建设基本知识1适用范围: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2几个名词解释: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耐火极限: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不燃烧体: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难燃烧体: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高级旅馆: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高级住宅: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安全出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挡烟垂壁: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3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无窗间墙和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其他一般规定:A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B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C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b.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c.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d.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m的防火门窗;e.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f.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g.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h.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i.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j.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5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6高层内的娱乐场所、营业厅、幼儿场所: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应设防烟、排烟设施;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11.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12.防火间距选址问题: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防火间距要求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13m高层建筑与低层建筑9m高层建筑与裙房建筑9m裙房建筑与裙房建筑6m裙房建筑与低层建筑6m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13.消防车道:a.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b.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c.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d.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e.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间距不宜过大,江苏规定,离建筑最近5米,最远10米),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f.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汽车库四周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汽车库防火设计规范))g.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h.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i.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j.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k.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14.防火分区:消防部门是这样规定的:确实不发生火灾的部分不计入防火分区(例如:游泳池)水平方向: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规定。一类高层1000m22000m2二类高层1500m23000m2地下室500m21000m2高层商场2000m24000m2高层地下商场1000m22000m2低层建筑2500m25000m2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2000m24000m2高层汽车库2500m25000m2单层汽车库3000m26000m2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垂直防火分区:(1)划分原则以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当建筑物内设有上下连通的中庭、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应符合上节中相应各种建筑物水平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要求。(2)竖井管道、管道井、电缆井等应进行封堵,低层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不低于0.50小时的不燃烧体封堵,高层则每层进行封堵,且井壁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3)中庭防火门分隔,贯通中庭的各层应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当其面积大于上述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要求时,应采取如下防火措施: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窗,以控制火势向各层间蔓延;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以控制烟火向过厅、通道处蔓延扩散;中庭每层回廊应设自动喷水来火系统;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排烟设备和防火门连锁控制。(4)玻璃幕墙问题,如果没有做好分隔措施,将破坏竖向防火分区,或成为引火通道,所以应设0.8m的实体墙或在窗间墙内填充不燃材料,且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填实。15.防烟分区:(一)防烟分区的划分原则1.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所有防火分隔物都能够起到防烟作用,而防烟分隔物则不然。2.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500m2。净空高度超过6m的房间可不考虑划分防烟分区。对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当无自然采光和通风的内走道长度超过20m,或一端有自然采光和通风的内走道长度超过40m,或两端有自然采光和通风的内走道长度超过60m,可以把走道单独划为为防烟分区。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3.通常应按楼层划分防烟分区4.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二)防烟分区的划分形式1、按用途划分2、按面积划分3、按方向划分(三)防烟分区的隔烟部位1、设定在走廊和房间之间2、设定在走廊中某处3、设定在走廊和楼梯间前室之间4、设定在楼梯间前室和楼梯间之间(四)防烟分区划分构件1、挡烟垂壁2、挡烟隔墙3、挡烟梁4、防火卷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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