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47923 上传时间:2020-01-21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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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简介王某于2006年5月到某私营企业打工,才干了不到一周,就因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压伤。该企业在支付了王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王某找到单位主张相关待遇,公司称,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某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案例分析该企业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王某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王某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即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公司认为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确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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