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42934 上传时间:2020-01-2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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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提升我市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运行安全,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综合评价,是指由国家认监机构批准的交通产品评价机构对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的安全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意见将作为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措施的参考依据。第三条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独立原则,即评价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必须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评价机构必须做到评价程序公开、评价规则和标准公开、评价意见公开;(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即管理类项目一般采用定性评价,技术类项目尽可能采用定量评价。(四)依法实施、依标准评价的原则,即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价。(五)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即综合评价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制定相关规范、规则,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第二章综合评价内容第四条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安全状况,包括送、排风系统,加热系统,照明系统,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要求。2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包括使用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及制度运行落实情况。第三章综合评价程序与判定依据第五条综合评价按照发布评价规则并公布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企业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双方签定评价合同评价专家组现场检查评价评价专家组评价意见的审定与确认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的程序进行。各级运管机构将参考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意见,对经过评价的汽车喷烤漆房使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1发布评价规则并公布评价机构:本规则将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正式发布,并连同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一起对社会公布。2评价申请:已获得开业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自愿向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3材料符合性审查:评价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符合性审查。4签定评价合同:评价机构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汽车维修企业签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合同书(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2)。5、现场检查评价: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组,对申请企业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现场检查评价。(1)评价组在审阅相关申请材料基础上,采取实地考察、检测、交流等形式了解掌握相关的企业、设备、人员和管理信息,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技术要求(见附件3)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管理要求(见附件4),采用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见附表1)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表(见附表2)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对企业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并形成书面综合评价意见(格式见附件5)。(2)现场检查评价过程中,评价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做进一步阐述与说明。(3)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评价机构指定的组长负责。评价组组长应在现场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汇总各专家意见,形成统一的综合评价意见,并及时报送评价机构。综合评价意见,应包含烤漆房能否继续使用、继续使用的条件、整改要求或建议等内容。6评价意见的审定与确认:评价机构收到现场检查评价组的综合评价意见后,将对现场检查评价的程序、人员、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无误的,对现场检查评价组提交的评价意见予以确认,并抄送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7出具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向申请企业出具包含现场检查评价组评价意见及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喷烤漆房整改的有效性结论的在用汽车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6),并抄送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第六条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根据关于开展汽车喷烤漆房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京运管发(2009)6号,参考汽车喷烤漆房(JT/T324)有关条款及相应的技术要求作为判定依据。第四章综合评价工作的管理第七条综合评价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统一部署、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独立组织实施。第八条评价机构应及时受理相关企业的评价申请,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评价,不得无故拖延。第九条现场检查评价组一般为24人,由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机构聘任的同行专家组成。第十条评价组应做到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不得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酬劳或馈赠。现场评价过程中,评价组接受企业的监督。评价工作结束后,企业填写企业对评价组现场评价工作满意度反馈信息表(见附件7),并将反馈信息表密封交评价组组长带回或邮寄至评价机构。第十一条汽车维修企业应积极配合综合评价工作,并为现场检查评价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二条综合评价所需全部费用,由申请综合评价的企业承担。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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