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界定难引工伤争议.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40561 上传时间:2020-01-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下班途中”界定难引工伤争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上下班途中”界定难引工伤争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上下班途中”界定难引工伤争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下班途中”界定难引工伤争议在南昌湖光山舍田园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光山舍)上班的服务员小胡,下班后被一辆无牌摩托车撞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当地劳动部门认定这是一起工伤。作为用人单位湖光山舍,并不认可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并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类案件确实不在少数,以前各地劳动部门的认定也不尽相同。1月6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崔立群称,上下班途中界定是工伤认定的一个难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7日发出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明确: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无论从单位回居住地用了多长时间,只要是合理的路线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下班后被撞成八级伤残在回家的路上,小胡被撞得头部受伤,同时其右胫成骨粉碎性骨折。被撞成骨折的服务员小胡,今年25岁,来自进贤县南台乡。出事前,她在湖光山舍农庄做迎宾,居住在南昌县蒋巷镇蒋巷村,距离单位约一公里。在发生事故时,小胡在此上班不到11个月的时间。每天上下班,小胡基本上都骑电动车。根据小胡爱人的叙述,出事当天,小胡下班之前给他打了电话,告知其电动车没有电了,希望丈夫能接下她。小胡推着车子从单位往家走,没想到行至南昌县蒋巷中心公路邹家车站旁时,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从后面撞向小胡,小胡的头部受伤,同时其右胫成骨粉碎性骨折,围观的群众当即拨打了120,摩托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胡则被送往南昌市第一医院急诊,后被送往洪都中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25日,南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确定当事人小胡为伤残八级。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湖光山舍认为存在瑕疵,因为事故不是发生在农庄,事发蹊跷。此前的2011年4月6日,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肇事的摩托车主承担全部责任。因摩托车司机已死亡,我们至今没有从其家属那领到任何的赔偿。2012年1月9日,小胡的爱人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他们还向小胡的单位提出了索赔要求。湖光山舍一方则称,事故发生后,单位相关负责人均到医院看望伤者,送了慰问金,并借了一万元给伤者用于治疗。单位同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负责伤者的后续治疗并承担拆除钢板的医疗费用。同时,单位决定安排轻松点的岗位给伤者。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伤者家属向南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7月5日,南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工伤认定,确认伤者属于工伤,并裁定被申请人(湖光山舍)支付13万余元赔偿。但对此工伤认定,湖光山舍认为存在瑕疵,因为事故不是发生在农庄。事发时小胡距离下班将近1个小时,走也不至于走这么点路,事发蹊跷。基于此,湖光山舍于2011年12月5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份诉状中,湖光山舍提出诉求:裁决原告的交通事故仲裁赔偿金额过大不服,原告不予承担,但同意承担医疗费、后续拆除钢板费以及适当的营养费误工费共计5万。合理时间合理路途成认定难题什么样的上下班时间、什么样的上下班路途是合理的?在该案中,上下班途中成为问题的焦点,也成为工伤认定的一个难点。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也可以说是在工伤认定中一个最难的问题。1月6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崔立群称,由于各地工伤认定部门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一,有的认为超过了一定的时间,或者从住处到单位二者之间所用的时间过长,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有的持肯定态度。也有人认为,如果遇到堵车、天气等原因而进行合理的绕路也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据崔立群介绍,正因如此,2011年6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特别就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征得了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下班途中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崔立群进一步解释道:这里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指的是各个单位规定的正常的上班和下班时间,而不考虑职工从住所地到单位往返之间所用的时间,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如果一个单位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职工从早上6点就开始从家里出发,慢悠悠前去上班,这也不是不可以的,同样的道理,职工正常下班后,没有绕路,而是边闲逛边走路回家,哪怕要到晚上九十点才到家,如果职工在此期间遭遇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法不禁止则允许。新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护职工通常情况下,合理的绕路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但若发生重大的工伤事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有可能对职工一方作出一定的倾斜。另外,对于合理的绕路,崔立群表示,在处理意见没有出台之前,许多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合理的绕路也应认定为工伤,包括一些法律人士也是这么认为的。比如,因为堵车,职工从另外一条路前往单位,或者从单位返回住处,一旦发生事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2007年5月1日,发生在江苏南通的一起交通事故身亡案,引发了对上下班途中的绕路问题的争议。杨某是一家印染公司的职工,因妻子加班,其绕道接妻子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该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争议,两级工伤行政认定机关对此也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其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在其下班所应经过的合理路线内,认定杨某因机动车事故致亡不属于工伤;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杨某经常驾驶摩托车接妻子一起回家,尽管绕了点路,但也应当属合理路线。因两级工伤行政认定机关观点不一致,最终当事双方将案件闹至法院,由法院作出裁决。现在,通常情况下,合理的绕路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也就是说以后合理的绕路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崔立群说,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发生重大的工伤事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有可能对职工一方作出一定的倾斜,毕竟,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也就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能一概而论。仍存争议的上下班途中度把握得合理,才能对职工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判断。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称,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肖文军表示,对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很难界定,在他看来,这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另外,从时间上看,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发生在上下班时往返于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从道路上看,该事故应发生在职工上下班时往返于单位与居住地通常经过的路径。据此,如果职工上下班时间、路线、目的地不合理,比如,职工所走的路线南辕北辙,即可否定职工的行为不是上下班行为,一旦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当然,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把握,也应综合考虑天气、道路通畅、行走路线、交通费用等因素,把握好时长、线路和目的地之间的度。只有这个度把握得合理,才能对职工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判断。第 5 页 共 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