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区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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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作业区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书作业项目:为保证在交叉作业期间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作业安全、防止以外事故发生,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双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如下:1、凡在作业区油区内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钻井、井下作业及其他作业单位的工程技术、安全、消防等部门应现场调查,制定可靠等施工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預案后,方可实施交叉作业。2、交叉作业前,必须要明确现场总负责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各方面出现的各类问题,作业区应指定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并划分各作业方的施工区域、范围,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3、采油井场交叉作业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组织钻井、井下作业,各单位针对多机组作业的实际制定出现场安全措施,现场组织实施。4、在已投产的采油井场交叉作业工业动火,作业方必须制定出HSE作业计划书,并办理第三采油厂开工许可证和第三采油厂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5、交叉作业施工必须满足以下安全要求:(1)在进行钻井作业的采油井场,距井口100米的范围内不得有民房,井场边缘距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建设,不应少于50米。(2)、在采油井场进行井下作业,距井口100以内不得明火作业,施工作业时下风向100米以内不应有居民住宅等有可能存在的明火的建筑物。(3)、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和井下作业时,值班房、发电房等应布置在采油及钻井、井下作业现场的上风侧。(4)、钻井队施工单位厨房不得设在井场,应选址在上风侧安全地带设置。(5)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及井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石油钻井队安全生产规定、石油井下作业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钻井作业安全规定等规定要求。(6)、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及井下作业动用明火时必须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施工。6、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的值班室、发电房、储油罐距井口不得少于30米,发电房与储油罐距离不得少于20米。7、作业施工井场的照明灯具必须使用防爆型的灯具,当井场使用非防爆型探照灯时,应距作业井口50米以外,距采油井口25米以外。8、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及井下作业时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采油队及井站有权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作业。9、钻井及井下作业经常必须有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10、钻井井场应配备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具,8公斤灭火器10具,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11、井下作业井场应配备4具5公斤,3具8公斤干粉灭火器,特殊作业根据要求配备灭火器材。12、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操作不善而引起甲方的事故或损失全部由乙方来承担。13、双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对方区域内,引起的后果一律自负。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HSE管理体系,保持好井场卫生,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要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15、井场内严禁吸烟,若发现吸烟者甲方有权根据作业区规定给以处罚。16、违反规定进行作业的,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或取消作业资格。17、双方约定的其它安全事项: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代表(签章):乙方(签章):签定日期: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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