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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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概述,第一章 医事法概述第一节 医事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医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医事法的渊源及主要内容,4,第一节 医事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医事与法的概念 (一)医事 泛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生命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它包含以下内容: 1、使人体在出生前后便有一个比较强健的体质 2、促使人体在生活和劳动过程中增强体质,能够避免和抵御外部环境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并保持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3、对业已患病的人体进行治疗,使之恢复健康,5,牛津辞典为“Health”和“Medicine”下的权威定义分别是:“soundness of body or mind”和“Art of restoring and preserving health”,即分别为“心理与机体的圆满状态”和“恢复和保护健康的技艺”。,6,(二)法 (1)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7,(3)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例如卢梭说:“法是公意的宣告”(4)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 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古罗马法学家赛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公正之术。”(5)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庞德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8,二、医事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医事法的概念医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医事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医事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各种医事法律。,9,(二)医事法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2、综合性和多样性 这是指医事法带有诸法合体,多种调节手段并用的特征。 诸法合体:医事法包含了公法和私法的内容 医事法既采用纵向的行政手段调整医药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又采用横向的民事手段调整医事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10,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1)科学性 (2)技术规范性:医事法将医学工作方法、程序、操作规范、标准等确定下来,成为技术规范,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得到切实保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4、国际性(社会共同性) 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制定了许多国际医事协议、条例和公约,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从而推动了国际医事法的发展。,11,第二节 医事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2,三、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纵向医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医药卫生管理监督过程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横向医事法律关系,是指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及医药企业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提供医药卫生服务与商品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3,2、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在纵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医药卫生管理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等; 在横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医药预防保健机构或个人。,14,四、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2、医疗卫生单位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包括医疗机构、医学院校、药检所、妇幼保健院(所)等机构。3、企事业单位 主要是指与医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研究单位等。4、社会团体 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等。它们为社会提供医事咨询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15,5、自然人(公民) (1)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关系中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医事法律关系成为主体,如医疗服务关系中的病人。 (3)对于依法个体行医的公民,其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医院,他与病人发生医事服务关系,同时接受当地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4)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也可以成为我国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接受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查验中的外国入境人员。,16,(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指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义务,指负担不利益的法律之力,17,(三)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这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它包括: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它是医事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的客体。 行为,如医疗服务行为。 物,主要包括进行各种医疗和医事管理工作过程中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药品、医疗器具等。,18,第三节 医事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大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及成果应用,藉以不断提高医疗技能和仪器设备的现代化。例如,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类新药仅占批准新药总数的2.6,而仿制品种达97。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六)国家医事监督的原则 国家医事监督包括医政监督、药政监督、防疫监督和其他有关医事监督。,19,第四节 医事法的渊源及主要内容,法的渊源也称法的表现形式,这里所讲的指医事法的形式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医事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20,(一)宪法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与其它医事法律规范相比,宪法中的医事法律规范具有最高效力,也很原则,只起统属作用。,21,(二)法律 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医事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医事法律到现在为止有: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等10部。这是医事法体系中的骨干部分。 此外,我国其它法律中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内容,也是医事法的渊源。,22,(三)行政法规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至今,国务院已颁布了余个医事行政法规,它们在整体上具有医事法的性质。此外其它行政法规中往往也有部分或个别条文属于医事法律规范。,23,(四)全国性行政规章 这是指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计生委等单独或联合其他部委发布的具体指导医药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联合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目前,医事规章已有1000多件,内容覆盖了医药卫生管理的各个领域。,24,(五)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医事法规是指由各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城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医事法律文件,包括条例、办法、规定和决定等名称。如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地方性医事规章是指上述地区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在本地区内发生效力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5,(六)国际条约 这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的国际医事法规范性文件。 这些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一经我国批准生效,就对我国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约束力,并且在我国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如国际卫生条例。,26,(七)法律解释 这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 比如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补充通知等,属于行政解释。,27,(八)卫生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卫生技术性规范是医药卫生工作中应遵循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它包括各种卫生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和卫生标准等。卫生技术规范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前者由卫生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28,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卫生部颁布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2002年7月卫生部颁发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30,二、医事法的主要内容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 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基层人口计划生育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科研工作管理、服务管理等。(二)卫生监督与管理 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管理、学校卫生管理、劳动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化妆品卫生管理、国境卫生检疫,放射保护管理、环境保护监督等法律规定。如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肺病防治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31,(三)医学资源管理 主要包括区域卫生规划管理、医学资源保护管理、医疗机构规划管理、卫生系统信息化管理、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教育管理等法律规定。(四)医政管理 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护人员管理、医院内部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事故处理以及公民献血和血站管理等法律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32,(五)药政监督与管理 主要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新药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生物制品及血液制品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管理、以及药典、药品检验和药品广告商标管理等法律规定,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六)妇幼卫生保健管理 主要包括妇幼卫生、妇女儿童保健、母婴保健管理等法律规定,如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婚姻保健工作常规(试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托儿所幼儿保健管理办法等。,33,(七)卫生人事与计划财务管理 主要包括医药卫生系统人事与劳资、职称与职务、计划与财务管理等法律规定。如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主管护师技术考核标准、医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八)国际卫生与红十字会活动管理 (九)医事纠纷处理 主要包括医事行政纠纷处理、医事民事纠纷处理、医事仲裁与诉讼、医事法律服务、医事犯罪与刑罚、医事国家赔偿等。,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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