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养老机构发展意见.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22674 上传时间:2020-01-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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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养老机构发展意见为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引导,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实现职能多样化、投资多元化、服务层次化、队伍专业化。探索拓展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职能,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国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培育和支持大型民营集团提供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社会养老需求相匹配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转方式、调结构。(二)目标任务。根据老年人养老需求和养老服务供给情况,制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规划,在政府保基本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同时,支持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充分发挥养老机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职能,进一步开展“阳光家园”计划,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需求。到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初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多层次、全覆盖。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统筹机构布局和设置规划,使养老机构规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养老服务需求相匹配,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有序、长效发展。2.政府引导。坚持政府引导,统筹制定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把引入优质资源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有效载体。同时,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3.市场运作。在保障特殊人群基本养老需求基础上,健全养老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市场调控、动态管理,构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公平竞争、相互补充的格局,激发内部活力,提高服务效益,实现养老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4.购买服务。面向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政府补助与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以及综合绩效挂钩,鼓励各类机构共同发展。三、扶持政策(一)用地优惠。1.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不转变用途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闲置的房产,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参照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举办1000张床位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政策优惠。(二)建设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内容是:2.对新建、改扩建达到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骨干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在年至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补助。3.对新建的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的老年人服务机构(包括街道、社区针对辖区内老人建立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年至年期间投入使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含残疾人)达50人以上,已经安装使用信息呼叫网络系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补助。4.支持医院、疗养院和其他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专门为智力、康复期精神病和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和多重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生活照料的托养服务机构,在年至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三)运营补助。5.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对以入住为主要模式且服务质量高、服务设施好、运营效果佳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接收一位具有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或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不分年龄),经相关部门评定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入住中心城区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运营补助资金由市级负担。对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且服务人数达50人以上的非营利性老年人服务机构,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四)购买服务。对具有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特殊困难群体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补助。6.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0岁以上(含60岁)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依靠)老年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00%-200%范围内)中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实行居家养老的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7.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康复期精神、视力、肢体和多重残疾人,不分年龄),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实行居家托养的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五)税费优惠。8.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待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经营过程中,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交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使用水、电、煤气、供热按居民用价格标准收费;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实行市场定价,也可执行政府定价,其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等额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等额补助。(六)技能培训。9.加快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从年起,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免费对在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争取利用3至5年完成对全部从业人员的轮训,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七)其他。10.对入住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大力普及老年卫生保健科学知识,增加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11.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12.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宣传力度,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设立专栏,无偿对养老服务事业进行广泛地宣传和报导,扩大影响、营造氛围,提高社会效益,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四、其他事项(一)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并符合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和法人代表证书,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日常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养老服务机构。(三)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可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解决。(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以上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其中:中心城区按意见中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除有明确市级全部承担的外,其余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经费自负。(五)本意见自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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