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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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空压机、热交换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人身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2.空压机安全管理2.1非空压站人员严禁入内,如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入内。2.2空压机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与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2.3空压机房内,不得悬挂和堆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2.4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不得超压运行。2.5空压设备检修时,必须挂警告牌,并有人监护。2.6空压机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检修。2.7空压机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铅封(年月)。2.8手动压力安全阀每周由操作者试放一次,并记录。2.9空压机操作者按规定作好运行记录。3热交换器安全管理3.1每年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二次全面检查。3.2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3.3安全阀每年校对一次,并有铅封。3.4表面不允许有严重腐蚀,点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1/5。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4.1机动车辆指:运输车辆、叉车、公司及私用汽车。4.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须按公司规定的范围、时速行驶,厂区交通限速5公里小时,车辆在车间内和转弯处限速3公里/小时;按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则。4.3公司自用机动车辆(指叉车)必须经综合管理科检验、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每年审验一次,并根据情况经常抽查,凡审验、抽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驶,严禁无证驾驶。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机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4.5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行车、保养车辆,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身体健康,没有防碍从事驾驶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6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应主动让外宾车、特种车。4.7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员和部门领导,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5.起重设备(单臂吊车)管理5.1起重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和维护保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5.2起重机械的上下限位、小车限位等防护装置齐全、良好。5.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十不吊:物件超负荷或液体过满不吊;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横拖斜拉不吊;人站在起吊物上或吊物下不吊;氧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埋入地下物件不吊;安全装置失灵、行车设备有缺陷不吊。6.危险作业管理6.1目的: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高坠、触电、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发生。6.2基本定义:对操作者本人,对周围其他人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危险作业。6.3危险作业范围:6.3.1高处作业(凡是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6.3.2带电作业;6.3.3禁火区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的作业;6.3.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6.3.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6.3.6在轻质屋面上(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作业;6.3.7符合本规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6.4审批手续:6.4.1进行危险作业,应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安环技术科或安全管理员进行现场检查,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登高作业高度在25米时,可由(公司安全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经现场检查,审批同意后施工)。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执行部门留存,一份审批部门留存;6.4.2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请示安环技术科、该生产中心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施工。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并采用临时安全措施。有关审批部门到现场进行补检和填写申请单。6.5危险作业人员条件:6.5.1年满18周岁以上;6.5.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6.5.3经安全教育后,具有本作业所需要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6.6安全作业:6.6.1危险作业中要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6.6.2危险作业时要佩戴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6.6.3危险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6.6.4危险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清理和清点,并向同意施工的部门报告。6.6:危险作业考核:6.6.1对违反或不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后果情况等,按违章违纪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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