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063415 上传时间:2020-01-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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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管理制度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区人防办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区人防办机关、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领导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对于特别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区人防办应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法向行政过错责任人追偿、进行调查,以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防办申请复核、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同时报送区人事和监察部门备案等,具体材料详见: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区人防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区人防办机关、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区人防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区人防办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第四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筹集的项目、标准、依据的;(二)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筹集的;(三)擅自设立筹集项目实施筹集,或者擅自改变筹集标准的;(四)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筹集的;(五)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六)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七)擅自开支筹集款的;(八)被筹集单位或者个人对筹集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依据的;(九)其他违反筹集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包括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的筹集。第五条区人防办机关、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未按法定职责实施检查的;(二)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三)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四)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五)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六)不按法定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八)侵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前款所称行政检查,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五)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七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四)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第八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二)指使、纵容、暗示受委托执法组织滥施职权,或者违法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利益分配协议的;(三)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第十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四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领导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该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通报批评;(四)诫勉;(五)停职;(六)给予行政处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第十六条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第十七条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停职处理;(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处理;(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处理;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停职处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第二十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区人防办应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法向行政过错责任人追偿。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二)使用已经废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三)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的;(四)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的;(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在人大、政府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行为或者显失公正,要求调查处理的。第二十二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的;(二)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故意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第二十三条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行政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区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区人防办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十五条区人防办应当自决定受理行政过错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第二十六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者行政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区人防办在做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制定书面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第二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防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第三十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同时报送区人事和监察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批准人,是指区人防办机关、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行政首长或者主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人,是指区人防办、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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