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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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年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六年一月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第一节 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第二节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第三节 城市绿地 14第三章 建筑控制 15第一节 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第二节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第三节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第四节 地下空间利用 21第五节 奖励与补偿 22第四章 城市特色保护 23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第二节 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第三节 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第五章 道路交通与 市政公用设施 28第一节 城市道路交通 29第二节 城市供水工程 31第三节 城市排水工程 31第四节 城市供电工程 32第五节 城市通信工程 33第六节 城市燃气工程 33第七节 城市环境卫生 34第八节 城市管线综合 34第六章 城市防灾 37第一节 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第二节 城市消防规划 38第三节 人民防空规划 40第四节 防洪排涝规划 40第五节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附录 A:用词说明 .44附录 B:名词术语解释 .45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第三条 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第二章 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第一节 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惠州市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第四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土地使用兼容性,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兼容的原则,结合对周边用地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确定。第五条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计算临城市道路的用地算至道路红线,其他按用地划分边界线计算。第六条 开发强度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单独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以下条款执行。(一)居住用地(1)规模大于或等于居住组团的住宅用地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 2.1 的规定。表 2.1 住宅用地开发强度控制项目 住宅层数 旧城改造区 新建区低层 43 40多层 38 35中高层 35 32建筑密度(%)高层 33 30低层 43多层 32居住建筑净密度 (%)中高层 30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高层 22低层 1.20 1.20多层 1.90 1.80中高层 2.50 2.40居住建筑面积净密度(万/h)高层 3.80 3.50绿地率(%) 25 30注 : 1、 混 合 层 取 两 者 的 指 标 值 作 为 控 制 指 标 的 上 、 下 限 值 ;2、 本 表 不 计 入 地 下 层 面 积 。(2)零散用地开发强度零散用地是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或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零散居住用地应根据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停车位配建要求,合理确定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宜小于 20%。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3)旧城改造用地开发强度旧城改造用地规模宜不小于 10000 平方米,城市重要景观地段可不受此规模限制。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一致,未编制控规地区或需调整的用地开发强度应通过旧城改造专项研究进行确定并按程序上报审批,但改造后的绿地率不低于 25。(二)工业用地(1)逐步实现城市重要地区的独立工业入园,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 30公顷。工 业用地开发强度应 符合表 2.2 的规定。表 2.2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项目 开发强度建筑系数(%) 30容积率 0.8绿地率(%) 1520备 注 : 有 特 殊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要 求 的 企 业 用 地 参 照 相 关 行 业 规 范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 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品仓库的绿地率不得低于 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 50 米的防护林带。(三)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及配套设施规模均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同时必 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第二节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第七条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八类。第八条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户数或人口规模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 2.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 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第九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详见表2.5的规定。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1)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2)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 10%。(3)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设施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0000 户(或居住人口 3 万人/住宅建筑面积 100 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须单独配建中学;3000 户5000 户(或居住人口 11.5 万人/ 住宅建筑面积 3050万平方米) 的居住小区须配建小学;城市更新时应提前规划学校用地,旧城区改造时应优先预留老学校的扩展用地。配套教育设 施应当与建 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应当在首期安排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办公室、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站)、 综合信 访维稳工作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社区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统称社区用房),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包括小广场、小公园、文体活动场地和社区体育活动场 地等)。社区用房按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 167-2014)和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农副产品市场(如肉菜市场、小贩中心)应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表 2.4 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配置标准一般规模(m/处) 配置级别类别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 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备注1 社区服务中心 15002000 1015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每个社区设置一处。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2 派出所 25005000 20002500 1015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3 社区居委会 200300 12 含 50建筑面积的社区警务室。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由取得地块编号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者负责配建并无偿提供给居委会和公安部门使用。宜设置社区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应结合临街建筑物二层以下设置,并预留单独对外出入口。4 社区警务室 2050 12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5 社区服务站 300400 12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6 物业服务用房 100 按总建筑面积的2-3进行配置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宜设在二层以下,由取得土地使用权者负责配建。7 公共图书馆 450020000 400017000 - 区级公共图书馆建议每个区不少于一所。8 科技馆 1500030000 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 3000,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500。9 青少年活动中心 40008000 2000025000 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 2000。10 老年活动中心 10004000 20008000 应有独立场地、建筑,并应设置适合老人活动的室外活动设施。文化设施11 文化馆 800015000 1000015000 1015 宜配置图书阅览、信息资源共享、展览陈列、演艺、培训、老年人和青少年活动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室外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类别序号 项目名称一般规模(m/处)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配置级别备注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市级 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若文化活动中心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12 文化活动中心 40006000 800012000 35建筑面积0.1m/人 宜结合或靠近居住区级中心绿地设置,应设置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项目,宜配置小型图书馆、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各类艺术训练班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13 文化活动站 400600 11.5建筑面积0.15m/人 宜结合或靠近居住小区级中心绿地设置,应相对独立,结合临街建筑物三层以下设置,并预留对外出入口。应设置老年活动站、青少年活动站等项目,宜配置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设施。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36 班 3564043560 3564047520 48 班 4752048080 4752063360 14寄宿制高中60 班 5940072600 5940079200 用地面积 1824m/座建筑面积 1822m/座寄宿制高中宜设 36 班、48 班或 60 班,每班 55 座。寄宿制高中应设置 400m 标准环形跑道(含不小于 100m 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 1 座,另至少应设 46 个篮球场、35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2 个网球场、1 个游泳池以及 300400 m器械场地。18 班 1386017820 1782021780 24 班 1848023760 2376029040 30 班 2310029700 2970036300 15普通高中36 班 2772035640 3564043560 用地面积 1824m/座建筑面积 1418m/座 普通高中宜设 24 班、30 班或 36 班,每班 55 座。在人口不足 3.5 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 18 班普通高中。运动场地应设 200400m 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 60m 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和游泳池,另至少应设 24 个篮球场、24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 个游泳池以及 150200 m器械场地。旧区 91002070018 班新区 810013500 2070025200 918 51826 102636 153642 204250 255060 35(2)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属于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禁止用于商业用途。(3)高层建筑主体外墙临 36 米及以下宽度的城市道路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 3.1 的规定外, 应视建筑使用性质加退建筑红线距离,至少加退 5 米。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及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专项研究确定。(4)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 米,并 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 地、 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5)临宽度在 18 米及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人行道净宽不小于 3.5 米,净高不低于 4.0 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6)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择宽退让。(7)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应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不得修建围墙、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8)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的使用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该部分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8用地属于城市公共开敞空间,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9)临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第十四条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控制(1)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中高层、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2)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步行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 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第十五条 建筑层高控制(1)城市居住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3.6 米,当建筑层高大于 3.6 米小于等于 5.0米时,不 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建筑面 积计算值按 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 1.5 倍计算;超过 5 米的建筑面积按 2.0 倍计算。(2)城市商业建筑层高不宜大于 6.0 米,商务办公等综合性建筑以及居住建筑底层用于配套商业的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5.0 米。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及面宽控制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整体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主要江、河、湖、海沿岸的滨水建筑,应当保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营造富有层次感的城市天际线。并符合以下规 定:(1)建筑高度大于 18 米且小于或等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 100 米,其中滨 海建筑不宜大于 80 米,滨河(湖)建筑不宜大于 60 米;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 80 米,其中滨海建筑不宜大于 60 米,滨河(湖)建筑不宜大于 50 米。(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3)滨水地块的建筑间口率(建筑总面宽/基地滨水面 宽)宜控制在 50以下。(4)邻山和城市公园等重要景观节点地块应进行城市设计,保护景观视线通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廊,显山露水。第二节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第十七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第十八条 新建居住建筑间距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平行布置的多层(小于大于 27 米)居住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 含南北、 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1.0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 (含南北、 东西朝向) ;当南侧建筑为 5 层以上(含 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 24 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控制;5 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0 倍,最小净间距不少于 9 米。(2)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 25 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大于 25 米且小于或等于 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 3 米,间距增加 1 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 3 米,按 3 米 对待;当建筑高度大于 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 4 米,间距增加 1 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 4 米时,按 4 米对 待。(3)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旧区不 应小于 0.7 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7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6 倍。当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侧面宽度大于 24 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4)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的住宅间距控制。(5)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位于多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旧区不小于 17 米。(6)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不 应小于 24 米。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7)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 户的,其最小 间距不应 小于 18 米。(8)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9)当居住建筑不是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也可采用表 3.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3.2 居住建筑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方位 0- 15 15-30 30-45 45- 60 60折减系数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注 : 表 中 方 位 为 正 南 向 (0)偏 东 、 偏 西 的 方 位 角 L 为 当 地 正 南 向 住 宅 的 标 准 日 照 间 距( m)(10)居住建筑相邻布置,相邻建筑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 60时,其间距按建筑垂直布局的间距要求控制。表 3.3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建筑高度建筑物布置方式小于或等于10.5 米 大于 10.5 米且小于或等于 25 米大于 25 米南北向平行布置南侧建筑高度的 1 倍,且6 米南侧建筑高度的 1倍以 25 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25 米且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 3米,间距增加 1 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 3 米,按 3 米计;当建筑高度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 4 米,间距增加 1 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 4 米时,按 4 米计(以南侧建筑物高度计)东西向平行布置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 倍,且6 米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 倍,且13 米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应取间距的 0.8 倍取值,且25 米(以较高建筑物高度计)当南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当南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当东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当东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当北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当北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垂直布置当西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对待;当西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1当两栋建筑物的山墙宽度同时24 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否则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侧间距 当两栋建筑物的山墙宽度同时24 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对待,否则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1)居住建筑挑出梯间、阳台、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 1.3 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 0.9 米,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 围;如阳台挑出长度大于1.5 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宽度的一半计算。(2)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 24 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3)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4)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5)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居住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住宅裙房屋顶算起。第三节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条 民用非居住建筑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第二十二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3.4的规定。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2表 3.4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 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 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学校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 25 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半数以上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 小时的日照标准。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第二十三条 除以上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2)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非住宅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 18 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 13 米;多层非住宅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 10 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 、低 层 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 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 值不应小于 6 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3)高度超过 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第四节 地下空间利用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不得用于下列用途:(1)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2)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3)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4)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地下室控制(1)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应分别退后用地界线和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 墙面的建筑控制红线距离宜与地块的建筑红线一致。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2)局部地块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 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减,但地下室建(构)筑物外伸的边缘距用地界线(不包括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窄处不应小于 5 米。(3)新建区地下室建(构)筑物外伸的顶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少于 2 米,同时满足市政管网和绿化的要求,旧区建设保护城市各管线安全施工为主。(4)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了满足管道和绿化要求外,超出建筑范围的地下室顶板覆土应不小于 0.6 米;位于集中绿地范围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 1.5 米,且其建筑外缘边线距用地红线不得小于 2 米。第五节 奖励与补偿第二十六条 在满足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的前提下,除按规定配建外,提供直接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公益设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的容积率计算能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建筑空间视为公共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1)建筑物底层架空,用作绿化以及公众休息交往活动的部分。(2)提供对外开放空间的全天候步行建筑空间通道和将周边建筑物联系在一起的城市公共通道。(3)公共开放性骑楼建筑密度的计算方法奖励条件a.该地块的建筑 设计需满 足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b.骑楼底层廊道应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并承诺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奖励办法a.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单层,给予骑楼投影面 积(超出主体建筑部分)不计入建筑密度计算的奖励;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b.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 2 层,且主体建筑高于 2 层,给予骑楼投影面积(超出主体建筑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入建筑密度计算的奖励;c.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 3 层,且主体建筑高于 3 层,给予骑楼投影面积(超出主体建筑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计入建筑密度计算的奖励;d.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 4 层或以上,骑楼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建筑密度计算;e.兼具以上不同 类型的,各类型的骑楼投影面积分 别按照对应的方式计算后,累计计入建筑密度计算;f.奖励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原批准建筑密度基数的百分之十五。位于旧城保护区域内或有特殊要求的 骑楼,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5第四章 城市特色保护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主要包括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西片区(原惠州府城)、桥东片区(原归善县城)和东江、西枝江等水系围成的城廓。重点保护下列内容:东江、西枝江自然水系;西湖历史景观格局;一街挑两城的古城格局;惠州府城、归善 县城旧城肌理;文笔塔泗洲塔等景观视线通廊;横水渡码头等历史遗存与周边水域环境的协调等。第三十条 惠州市有北门直街、金带街、水东街、铁炉湖和淡水老城五个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其历史文化格局和历史风貌。(1)北门直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西片区北侧,西起北门直街二巷,东至滨江西路,南起中山公园,北至康帝酒店。(2)金带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西片区中部,北起秀水湖,南至塘尾街,西起环城西路,东至水门路。(3)水东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东片区西北部,北起滨江东路,南至上塘街、西起新建路、东至东江沙路。(4)铁炉湖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东片区北部,西起和平横街,东至和平直街,南起铁炉湖,北至滨江东路。(5)淡水老城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北起东门街,南至崇雅学校,西起淡水桥头市场,东至白云五路。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管理与控制(1)历史文化街区以保持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完好性为目标,以 该区域详细规划 为依据,确定重点保 护对 象及其保护区域和保护措施,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6调整与保护目标相矛盾的用地性质、建筑及道路等。(2)历史文化街区内传统商业骑楼街、商业街市、老字号店铺等现有建筑应加以保护,原则上不进行改建、扩建,可进行维修加固。有倒塌危险的建筑,按传统特色形式恢复,但应保持原有外观形式不变。(3)建筑高度控制历史城区新建、改建建筑高度应与历史传统风貌相协调。桥西和桥东 片区的建筑高度 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和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各级文保单 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高度按照各级政府公布的具体控制要求执行。视线通廊内的建筑以观景点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根据其价值、特色、完好程度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在不改变外观历史风貌的前提下,按以下要求实行分类保护:(1)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 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2)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第二节 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第三十三条 规划范围与外围保护地带(1)规划范围东起环城西路,至下角东路交叉口处向北至东江堤、从惠州大桥向西南沿慈云路、含现中医院用地,沿菱湖二路及三路外 侧 25 米,含太保山 东麓;西以城市西三环和铁路为界,绕古榕山、紫薇山、小 鳄湖;沿新 联路、含高榜山、石芽山等红花湖外围山体、绕螺山至花 岛;沿鹅岭北路、南湖南岸道路、含 飞鹅岭;沿南湖横路,含市一中第二操场至南湖路、环城西路, 总用地面 积 20.91 平方公里。(2)外围保护地带东起滨江广场、数码街,至东江南岸;北部以规划的梅湖、都田、游塘森林公园及其相关山体为界,西部以火车站西区西侧主干道为界;南部与风景区范围线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7重合;东部以规划的南山、托盆山、古塘坳、红旗森林公园为界,外围保护地带总面积 39.98 平方公里。第三十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景点的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并与西湖风景名胜区环境相协调,新建建筑只能点缀湖山,从属于湖山,密度宜疏不宜密,体量宜小不宜大。除风景园林中塔、阁等建筑外,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造型要与景观相协调,以坡屋顶为宜,色彩宜淡雅。保护西湖同城市相融、精致和谐的景观特色,严格控制湖滨地区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要求体量小巧、色彩清雅,与环湖景观相协调。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高度和良好的造型,组成平缓、柔和的轮廊线,与自然山际线相呼应;建筑色彩注意避免使用大面积实墙面和反光墙面。第三十五条 西湖岸线外50米范围内原则上禁止建设与景区无关的任何建筑,沿湖第一排新建建筑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10米。第三十六条 城市景观控制要求(1)两个景观扇面背景山体界面:以平湖门至拱北桥一带为主要视线起点,分别以高榜山、沙帽岭为目标端点连接所形成的扇面。在这个扇面内禁止由非景观建筑暴露在视域内,已有的非景观建筑必 须严格控制。在 该扇面内的新增或改造建筑高度不应超过遮蔽该建筑的山体高度的 2/3。城市景观界面:以泗洲塔为视线起点,分别以飞鹅岭、惠州大桥、紫薇山 为目标端点连接所形成的扇面。在 该扇面内的新增或改造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西山泗洲塔脚的高度,即 30 米。(2)五条视线走廊高榜山 西山泗洲塔与孤山 惠州大桥;西枝江桥 下埔滨江公园 水门桥金带 街泗洲塔准提阁丰山沙帽岭;飞鹅岭 花岛泗洲塔;螺山泗洲塔惠州大桥;泗洲塔 中山公园;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8以上视廊两侧各控制 100 米,在视廊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应低于 16 米。第三节 山水城市特色保护第三十七条 城市整体设计遵循“显山、亲湖、见城、滨江”的城市风貌特色要求。第三十八条 山体保护与利用(1)应严格保护规划区自然山体地貌和森林植被,严禁开山、炸石、采砂、取土、毁林 垦植;不得任意将其夷为平地,改 变其地貌特征。为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规 划可视其规模、特色、区位等条件,将其拟建成城市公园绿地和其它绿地,美化城市环境,并纳入城区统一管理。(2)背景山体除环城四周自然山体外,还包含位于城区三大组团之间的红花嶂、白云嶂、铁 炉峰等生态敏感区以及东江、西枝江两岸的自然山体,均应严格保护山体地貌和森林植被的完整性及生物群落的多样性。凡未经批准,严禁在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 捞、采挖 树木花草、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 动。在保护的前提下,对可综合利用的自然山体资源,在规划的指导下,可 拟建规模容量不一、性质有别的森林公园、郊野公园, 为市民提供更多的郊外游憩 环境。(3)自然山体因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局部动用自然山体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应规范对该地段的施工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管理。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人工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利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建设区界线应符合惠州市区蓝线规划第四十条 水体保护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不应覆盖自然水体,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第四十一条 水源地和河流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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