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金融信用制度建议及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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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金融信用制度建议及方案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既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改善金融环境的关键之举。目前,我县正在着力打造信用,要营造我县良好的信用环境,必须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 为此,就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制度是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保证,是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条件。近年来,我县金融信用环境有所改善,但没有根本好转,企业、个人信用失范和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这既不利于金融稳健运行,也不利于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更不利于招商引资。为此,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把金融信用制度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各部门、乡镇也要重视支持辖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在县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明确指导思想,研究制定落实各项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和行动方案,同时要处理好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与增加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为了切实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县金融信用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金融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二、开展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信用意识人无信不立,县无信则乱。良好的金融信用对一个地区、一个企业和个人而言,就是资本和财富。失信势必导致银企关系紧张,融资渠道变窄,生产经营资金匮乏。因此,要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在全社会培育社会信用意识。(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金融信用宣传教育力度,正面宣传,反面曝光,使诚实守信成为崇高的社会美德,让不良信用行为受到社会舆论的鞭挞和谴责,使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理念成为社会各界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二)由金融部门联合向企业发送金融信用倡议书,建诚信银行,交诚信企业。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和牢固树立借债必还的观念,合法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三、选好活动载体,营造诚实守信氛围正本清源,加强引导,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是改善我县金融信用环境的重要一环。开展信用建设工程是引导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构建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手段。(一)构建信用建设工程框架。一是大力开展以金融诚信企业评定为重点的企业信用工程活动;二是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三位一体的农村信用工程活动;三是建立信用建设工程激励机制,使诚实守信者真正得到实惠。(二)开展企业信用工程建设。开展一年一度的金融诚信企业考核评定活动,将金融诚信企业与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考核命名和县优势企业、优秀厂长(经理)评选活动挂钩,将金融诚信企业列为考核和评选的基本条件。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诚信企业名单,作为考核评选的依据。(三)组织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分三个序列进行:一是信用农户体系。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努力营造守信氛围;二是信用村体系。信用村是信用农户评定层次和效果的提升;三是信用乡镇体系。信用乡镇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关键环节,也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更高层次。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涉及千家万户,是一个系统工程,情况相对复杂,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四)建立信用建设工程激励机制。一是国有商业银行支行要积极与上级行沟通,探讨适合我县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要赋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信用乡镇, 要进一步扩大小额农贷信用贷款的额度,真正体现信用的价值,推动农村信用工程的稳步开展。三是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贷款营销的约束激励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贷款发放回收综合考核办法,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四、加强协调配合,整治信用失范行为抑浊才能扬清,只有对不守信用行为进行打击,才能有效整治金融信用环境,才能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一)建立整治金融信用失范行为的有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金融各部门间配合、沟通和联系制度,定期进行沟通联系。其次是要建立金融信用失范的约束惩罚制度。根据县制裁企业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实施办法,对恶意逃废银行财政债务的企业,进行严厉的联合制裁,停止向其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金融服务,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追究措施,迫使清偿银行财政债务。(二)加强银法沟通,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建立银行与政法部门一年一次沟通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年度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突破一批执行难的积案,争取执行率达到60%以上。(三)认真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有效发挥该系统的服务、监督、监控作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好该系统的咨询和风险提示的功能,切实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争取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切实改善我县的金融信用环境,重塑信用形象。到2005年,辖区金融不良贷款率争取控制在10%以下,各金融机构全部扭亏为盈,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县制裁企业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维护金融财政债权,正确地认定和制裁企业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增强企业偿还金融财政债务的自觉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以及上级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金融财政债权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县金融财政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为组织领导机构,下设金融财政债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第四条 债权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听取债权管理办公室受理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议案情况和议案调查报告;(二)对议案和债权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议案调查报告进行审核;(三)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投票表决,作出决定,形成金融财政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制裁逃废债企业决议;(四)听取各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情况反馈,研究下一步对策。第五条 债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一)受理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议案,并对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议案进行调查;(二)形成书面的议案调查报告,向债权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三)执行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作逃废债企业名单,送达成员单位执行制裁,并通报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四)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业联合制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第三章 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的认定第六条 逃废金融财政债务是指企业(集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采取各种形式,致使金融机构贷款和财政周转金、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等债权无法实现的行为。借款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逃废债行为:(一)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但故意拖欠贷款利息(含为享受政策而故意拖欠利息)和故意不归还到期贷款的;(二)借承包、租赁、分立、合资、联营、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等途径剥离有效资产,逃避银行财政信贷监督,故意悬空金融财政债务,企图达到逃废债目的的;(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造成贷款沉淀的;关联交易是指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或双方拥有一致的经济利益,并且此交易是无偿的或明显偏离市场重置价值的资产转移行为。(四)变更法人实体或企业名称,脱壳原企业悬债的;(五)将企业资产拍卖、出售,不偿还金融财政机构债务的;(六)因集团行政领导决策,整个集团大部分相关企业实施违规改制或逃避金融财政债务的;(七)多头开户,套取信用,逃避银行监督,无故拖欠银行财政贷款本息的;(八)企业的主要领导由有严重逃、废、赖、骗贷行为和其他经济诈骗行为且前次不良记录不满五年的人担任的;(九)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继续拖欠贷款本息的;(十)担保单位不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十一)其他逃废金融财政债务的行为。有以上逃废债行为之一,及第(二)(三)(四)款所列关联企业、转制后成立的新企业,经成员单位认定,报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认的,列为逃废债企业。第四章 制裁措施第七条 对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认有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的企业(集团),依法进行制裁。制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限期纠正。对逃废债企业,首先由债权管理办公室向逃废债企业发出限期纠正通知书,期限一般10至20天。在限期纠正期满后,仍不纠正的,由债权管理办公室向辖内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发出联合制裁通告;(二)同业联合制裁。各成员单位接到债权管理办公室联合制裁通告后,实行同业联合制裁,直至其纠正逃废债行为。联合制裁的措施有:(1)对有关联的借款主体一律停止发放新贷款,及时催收到期贷款;(2)一般存款开户行收回全部贷款后,立即结清账户并将资金划入基本存款帐户;(3)停止授信;(4)控制现金支出。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前七则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外,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出;(5)停止办理对外支付结算;(6)停止办理贷款卡年检以及为新设立的企业开立账户(7)停止向其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金融服务。(8)请求政府协调,争取工商、财政、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建议工商部门暂缓或不通过年检;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支持,相关款项缓拨停拨;公安部门停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出国出境手续;税务部门不办理税务登记,不为其发售发票等。(三)向社会公开曝光。对逃废债严重、经联合制裁仍拒不纠正的逃废债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暴光。第五章 制裁逃废债企业的处理程序第八条 议案的提出。提出议案的权利人为成员单位,议案一事一议,即每一议案只针对一名制裁对象。第九条 提出议案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提出议案的金融财政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拟制裁企业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企业逃废债的形式、事实和有效证据;(四)拟采取的制裁的方式;(五)拟采取制裁的期限;(六)议案提出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议案的受理。债权管理办公室收到议案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具备前述要件者,应及时通知议案提出人补充完善。除前款规定外,议案自债权管理办公室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一条 议案的调查。 议案受理后,债权管理办公室对议案内容进行调查。对议案的调查原则上采取书面调查方式。但债权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部门调查情况,听取议案提出人和有关部门的具体意见。调查结束后,债权管理办公室向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做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调查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二)经调查核实的逃废债事实;(三)提出按法律及政策规定应当或不应当给予制裁、给予何种制裁、制裁期限或提请地方政府处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及提出上述建议的依据。第十二条 议案的审核。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对议案和债权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报告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一)逃废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二)调查是否充分;(三)适用法律政策是否准确;(四)制裁形式和幅度是否恰当。第十三条 议案的处理决定。 议案由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举手表决决定。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审查和表决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逃废债行为应受到制裁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做出制裁决定,将其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二)情节轻微,依照法律政策可以不予制裁的,做出不予制裁决定;(三)逃废债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制裁。第十四条 对经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裁的逃废债企业,由债权管理办公室制作逃废债企业名单,送达成员单位执行制裁,并通报县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逃废债企业名单应载明以下事项:(一)逃废债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二)逃废债事实及证据;(三)制裁方式、依据及期限;(四)做出制裁决定的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名称、及决定日期。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审查借款人的逃废债行为,并对提交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实部分的认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对在联合制裁中,擅自取消制裁或未按规定执行的成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第十七条 债权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对成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连续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将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向人民银行提出不宜胜任的建议;对因措施不力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由人民银行通报其上级行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行长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主要负责人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对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肆意损害金融财政权益的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财政债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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