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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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和扶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我镇设立总部机构,加快形成总部经济集聚效应,提升我镇经济综合竞争力,促进我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结合我镇实际,就加快我镇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部经济的产业导向总部经济发展应符合木渎镇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具体为:以精密机械、汽车零配件、电子信息等为重点的优势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新能源、新材料、光伏太阳能等为特色的节能环保产业;以汽车商贸、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服务外包、商贸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业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为以下两种类型的总部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总部企业或地区总部企业主要指以生产型实体类企业为主的总部经济形态。同时须要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木渎镇,依法在我镇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XX万元人民币;2、投资或授权管理的镇外下属企业和机构不少于3个;3、依法在我镇缴纳各项税收,并具有汇总缴纳镇外下属企业和机构所得税职能。功能性总部企业主要是指管理总部、营销总部、研发总部、物流总部等功能性服务为主的总部经济形态。同时须要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木渎镇,依法在我镇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投资或授权管理的镇外下属企业和机构不少于3个;3、依法在我镇缴纳各项税收,并具有汇总缴纳镇外下属企业和机构所得税职能。对符合木渎镇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的其他领军企业,以及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等,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以一事一议。鼓励本地现有大型或规模型企业申报认定总部企业,鼓励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的本地企业到木渎本地结算、汇缴纳税以及申报认定总部企业。三、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政策开办补助政策本意见实施后,在我镇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别按照注册当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1999万元、XX万元4999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2%、15%、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财政奖励政策1、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对我镇税收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企业100%的奖励,后四年给予50%的奖励。已享受其他相关促进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2、经认定的本镇培育和发展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对我镇税收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中相对上一年度增量的50%的标准,给予六年奖励。已享受其他相关政策优惠的不重复享受。3、房地产总部企业,仅对其镇外企业汇缴入我镇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六年奖励。4、对年度同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区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的标准,给予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规费减免政策1、总部企业在我镇自建总部办公大楼,所涉及的“城市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等三项规费,可按照区人民政府“吴政发XX7号”文件规定,区级相关部门将减半征收。2、总部企业在我镇自建总部办公大楼,在建设中受地质、地形、结构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就地建造防空地下室而需征收的人防异地建设费,也可按照区人民政府“吴政发XX7号”文件规定,区级相关部门将减半征收。土地供应政策总部企业用地应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尽量满足企业用地。房租补贴政策总部企业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我镇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予以租金补贴,但租金补贴的累计最高额不超过600万元,且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人才引进政策对经区级以上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其他促进政策在我镇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我镇各职能部门将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以及总部企业管理人员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四、享受上述各项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政策开办补助和财政奖励的总部企业,其在我镇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十年,十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五、上述开办补助及财政奖励政策资金由镇财政分局按照上述促进政策标准,统一核算后于年终兑现。六、相应工作机制建立由镇政府牵头,经委、教管、建管、安监、计生、民政、外管、财政、国税、地税、工商、房管、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协商相关事宜。对待重大、特殊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扶持政策。七、本意见自二0一4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有新的指示,则按上级调整政策和新的指示执行,本意见的解释权属木渎镇经济管理委员会。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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