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总结(多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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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总结个人总结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以及园区党工委的领导下,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扎实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做一总结: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着力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一年来,我始终把加强思想政治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自觉抓学习、强素质、讲党性,着力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一是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日常工作中,把学习和工作结合起来,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章,努力掌握精神实质。在思想政治上,能始终同党中央、省市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并落实到工作和行动中。二是认真遵守党纪政纪。积极参与反腐宣传教育活动,自觉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材料,观看了多部反腐倡廉电视录像,进一步强化了廉政自律意识,提高了防腐抗变能力。三是强化学习理论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在学中思、在学中干、在干中学,着力提高学习的实际效果,个人的学习能力和政治素养有了明显提高,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坚持砥砺品行,重视自身作风建设,甘于无私奉献做官先做人,注重自身道德修养,时刻注意自身形象。坚持把工作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名与利、荣与辱、得与失,始终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在工作生活中,以诚待人,与人为善,团结共事,顾全大局。对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讲条件,不讲客观,全力以赴地完成。“五加二、白加黑”,加班加点,在应对紧急任务和多重任务时,能打通宵,连轴转,不叫苦,不叫累,甘于清苦,甘于奉献。三、坚持开拓创新,提高服务决策能力一年来,我始终保持博采勤思的学习习惯和开拓创新的工作态度,勤钻业务,勇于创新,敢于突破常规性套路,大胆创造性工作,在园区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目前严格的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下,园区建设遇到了资金、土地等瓶颈因素,在园区党工委的领导和支持下,通过市场化资金运作、土地置换等途径,使园区一个个项目顺利落地,特别是通过山禄群众事件的处理,提高了应变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园区管委会的工作是一个协调性的工作,每一个项目都需要和规划、国土、城建、工商、税务、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工作,大大提升了我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紧迫多杂的工作增长了我的业务知识、提高了业务能力。四、恪尽职守,做好分管各项工作一年来,在工作中,我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尽职尽责、精益求精,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期间,我作为副主任,协助周主任完成各项工作,主抓政工、后勤和部分主要项目的包保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根据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要求,重新制发了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学习、考勤、接待、车辆使用等多方面的内容,坚持用制度管事,用制度规范行为,使机关运转有章可循、高效有序。二是出色地完成了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和筹备。每一次会议和活动,我都提前介入,做好预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没有出现任何纰漏。三是作为第一责任人,包保的鲁西南汽车城,规划占地200亩,总投资2.8亿,规划建设17个4s店,目前已投资8800万元,有7个汽车4s店正式营业,在建3个,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助周主任和支持其它同志开展工作,金兴商贸城、山禄大蒜交易市场、金宇家居园等项目顺利落地、建设、运营,为把金乡打造成“苏鲁豫皖边区商贸物流中心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五、遵章守纪,切实加强廉洁自律意识无论身居何位,我时常告诫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肩负着党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代表着领导机关的形象,必须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对待权力,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扎扎实实干事。我始终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自觉服从安排,严格按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虽不具备腐败的条件,但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同时,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管好自己,管好家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维护党的纪律,体现自身素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于我到商贸物流区工作时间较短,当前园区建设面临诸多瓶颈问题,并且商贸物流领域的知识和业务还比较欠缺,今后必须加大学习力度,转变作风,创新思路,破解瓶颈,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XX-2-3第二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回头看”情况报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回头看”情况报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二阶段开展是一次重新审视自我、剖析自我、反思自我、提高自我的机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从严从实要求,把“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和学习、工作相结合,从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入手,通过学习、查摆、对照,开展批评,特别是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直面自身在“八项规定”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同志们的相互批评帮助,根据活动精神,本人对前一阶段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对照检查。一、 学习教育情况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及上级会议文件精神,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区活动办安排,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学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等文件资料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一系列会议和文件精神、江西省省委书记强卫同志在开展“三大工程”推进教育实践活动视频会议的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等系列法规禁令,并观看了筑梦之基、红色故事汇、焦裕禄等电影电视专题片。紧紧围绕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 1“总开关”问题,见贤思齐、奋发向上,向焦裕禄、龚全珍等先进典型学习,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的修养和人格品质的锻炼。 通过学习,党性意识不断提高,党性修养不断加强,坚定了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守理想情怀,忠诚于党,始终做到了旗臶鲜明、立场坚定、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查摆问题情况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明确提出了“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查摆自身问题。形式主义方面:有时布臵工作的作风不够务实,机械地走程序走形式,在监督制度执行方面不够严谨,调查研究不通下情、不接地气,在工业园区建设方面忽视了基础工作,贪大求洋、好高骛远。官僚主义方面:有时“官本位”思想较重,群众观念、为民意识不够强,凭个人主观臆断办事,听不进别人的中肯意见,落实工作以专业思考分析过多,有时心直口快、骄傲自满,工作方式方法欠妥。享乐主义方面:贪图安逸,出现了精神懈怠,思想滑坡、敬业奉献精神不强的现象。平时布臵工作多,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对分管部门(单位)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不够严格,对分管部门(单位)在赣港康居和区建设具体工作存在的相关问题有分管不到位的情况。对新形势、新事物的敏锐性不高,经常感觉思维局限,创新能力不足,甚至出现了“动力缺乏症”。奢靡之风方面: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前,偶尔有违反八项规定的情 2况,比如在管委会食堂超标准招待、宴请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用餐的现象;用公车去车站、机场接亲朋好友以及节假日公车私用的现象;出差借用企业的车辆、超标准住宿。查摆问题时,积极主动聚焦自身存在的“四风”问题,没有避实就虚,而是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存在的问题找出来,力求把准脉、像自己、有深度,共查摆出问题17条。三、开展批评情况经过认真准备和谈心摸底,聚焦“四风”,动真碰硬。本人参加了经开区领导班子专题群众路线会,开展了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在民主生活会上,对标“三严三实”要求,作了自我批评,对遵守政治纪律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了检查,对自身存在的“四风”问题一“风”一“风”地进行了查摆,对出国(境)、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住房、职务消费、人情消费、家属子女从业等情况逐一作了说明,并剖析了问题根源,提出了整改措施。虚心接受了同志们对我提出的批评意见,认真做好了记录和总结分类,为自身下一步整改到位做好准备。按照开展批评不说客套话、不说空话的要求,对班子领导和其他同志也敢于开展相互批评,普遍做到了“六不”,不“绕”、不“空”、不“假”、不“夸”、不“浅”、不“虚”。四、整改落实情况1、针对形式主义问题本人坚持身体力行、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工作作风,对分管部门(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了重 3新梳理,坚决杜绝管理混乱、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组织不力的不良现象,增强纪律观念。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拓宽解决问题渠道、改进解决问题方法,如能发电子材料解决的不开会、能开短会的不开长会,尽最大可能减少会议,同时加强会议协调,整合相关会议,提高会议的综合性,做到一次会议解决几个问题。做决策前,针对具体问题,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与基层和一线工作人员多交流,做到决策符合党的政策和实际情况,不断提高了决策的可操作性。2、针对官僚主义问题本人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注意摆正自己的位臵,时刻警惕脱离群众的倾向。在研究事情时,耐心听取大家意见,遵守民主集中制,努力克服“官本位”思想。面对来访群众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社区物管等方面提出的诉求事项,均积极帮助其联系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妥善处理。不断克服经验主义倾向,积极与其他分管领导进行沟通,主动化解工作误解,学会克制脾气,正确摆正了个人与同志、与组织的关系,充分调动起分管部门和大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共同推进工作进展。3、针对享乐主义问题本人从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做起,树立了战胜自我的胆识和魄力,抗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并且结合自身爱看书的特点,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要求,将党章放在每天能看到的办公桌上,努力保 4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积极追求乐观向上的生活情趣,坚决抵制了歪风邪气,始终做到了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并且进一步端正了学习态度,牢牢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在学习中充实自我,增长才干,提高本领。自身建立了长期学习制度,做到活到老学到老。4、针对奢靡主义问题本人通过积极的思想反省认为共产党员应该把维护和实践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严格研究和执行“八项规定”和“廉政准则”的行为,不断提高“紧日子”思想,坚决杜绝超规格接待、讲排场开会。没有再出现比如超标准招待、宴请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用餐;用公车去车站、机场接亲朋好友以及节假日公车私用;出差借用企业的车辆、超标准住宿等行为,并且尽量不去参加没有实际意义的各类接待和私人聚会。五、下一步工作打算1、扎实开展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性修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特别要加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突出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纪党风教育、抓好“三大工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奉献意识。努力实践党 5的基本理论,在学习中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实现理论和实际的有效统一。进一步增强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增强宗旨意识,公仆意识,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大力增强群众观念,牢固执行群众路线。把维护和实践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心中装着群众,感情贴近群众,把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望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倾听基层群众呼声,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3、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把握各项工作发展规律,直面困难挑战,坚持开拓创新,立足更高站位和更宽视野做出抉择,以更加积极、高效、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做好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不例外,不走样,切实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坚守信念、正确取舍,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6第三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人员范围全站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二、报告内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2、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三、报告方式(更多请搜索:)1、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全市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四、报告时限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五、报告工作的要求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5、乡(镇)和县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乡(科)级党员干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乡(科)级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6、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篇: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第五篇: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XX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规定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在XX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规定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XX年9月24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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