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特贫家庭医疗救助工作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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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乡村特贫家庭医疗救助工作规划一、指导思想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为目的坚持国家补助、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筹措医疗救助基金,建立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制度,使农村特困人口、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人的治病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二、救助对象(一)农村持有五保供应证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农村孤儿。(二)农村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无自救能力、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救助证的贫困对象。(三)持有相关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乡复员军人;乡7至10级残疾军人和残疾民兵、民工;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四)农村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贫困对象。(五)持有低保证的农村低保对象。(六)乡村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方可享受医疗救助:贫困对象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定点医疗单位治疗且医疗费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者。1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3.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III级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4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5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6糖尿病并发症(III型以上)7类风湿性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8其它重症疾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救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自购药品等不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范畴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规定不予核销的药费和其它费用由患者自理。三、基金筹集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方法>通知财政局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大病救助基金帐户。农村医疗大病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筹集的主要渠道是1.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核定部分);2.社会各界捐赠给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3.农村医疗大病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4.上级下拨的大病救助资金。四、基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依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户贮存,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局设立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账户,基金支付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方式,确保基金平安运行。市财政局按时足额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中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拨付至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由民政局料理审核批准,由财政局指定代理银行负责发放。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置。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救助方法(一)符合救助规范的救助对象。个人承担局部的医疗费自己仍无力承担的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起付线为XX元,达到起付线以上部分,方可享受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在500-XX元之间。一年内多次患病的救助对象,医疗费可累加计算,但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二)未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家庭。救助金额在500-XX元之间。一年内多次患病的救助对象,医疗费可累加计算,但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住院分娩无力承担费用的按100元规范给予补助。对难产病人按500元规范给予补助,申请补助时要出具计生部门相关证明。(四)对死亡的艾滋病人给予每人一次性4000元的医疗弥补金。(五)特殊情况报销条件和报销规范经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由定点医院负责救治,其医疗费从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六、救助顺序(一)个人申请。救助对象出院后15日内。持有关证件、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和农村贫困家庭患病情况证明表填写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村委会申请医疗救助。(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水平情况提出具体评议意见,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明确告之理由。(四)民政局审批。民政局要定期集中审批各乡(镇)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档案内要有定点医院诊断书、农村贫困家庭患病情况证明表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及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补助金发放凭证等,民政局要建立农村贫困对象名册和医疗救助档案。做到规范化管理。对实施救助的人员,市民政局和乡(镇)民政办要填写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情况备案表并定期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备案。七、定点医疗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市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卫生局要配合民政局。确定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单位,建立市、乡两级定点医疗单位。市定点医疗单位为市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各乡镇中心医院。定点医疗单位要挂当地卫生部门统一制作的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单位”牌子,设立救助对象门诊和病房,以方便救助对象就医。定点医院要建立规范的救助对象医疗档案和病历,定点医疗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对象就医用药等相关费用的减免政策。救助对象出院时。如实填写农村贫困家庭患病情况证明表注明贫困对象患大病种类,并附医疗费用支出明细,以便贫困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八、组织落实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健全组织机构,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底数,严格把关,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人身上。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平安合理使用。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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