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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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其 他 适 用 的 法 律 、 法 规 , 甲 方 、 乙方 本 着 自 愿 、 平 等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签 订 本 合 同 。 第 一 条 合 同 期 限1.1 本 合 同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 , 至 合 同 法 定 终 止 为 止 。1.2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本 合 同 前 6 个 月 为 试 用 期 , 即 自 2012 年 11月 26 日 起 至 2013 年 5 月 26 日 。第 二 条 工 作 内 容2.1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从 事 墙壁纸亚洲市场经理工 作 , 工 作 地 点 : ( 上海) 。在职期间,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示,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2.2 甲 方 根 据 公 司 工 作 需 要 , 或 者 基 于 乙 方 的 能 力 和 工 作 表 现 , 可 以 合 理调 整 对 乙 方 的 工 作 要 求 , 或 调 换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乙 方 应 予 服 从 。2.3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帮 助 任 何 第 三 方 从 事与 甲 方 业 务 相 同 、 相 似 且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任 何 商 业 活 动 , 也 不 得 以 任 何形 式 在 任 何 第 三 方 中 任 职 或 为 其 工 作 。第 三 条 工作时间3.1 乙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的全日制工时制度。具体的上下班时间由甲方在员工手册或不时调整的有关制度中另行规定。合同范本如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为乙方的工作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甲方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时制度。3.2 甲方因工作情况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并应遵循相应的审批程序。乙方自行加班也应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甲方将根据适用的工时制度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第四条 工 作 条 件 和 劳 动 保 护4.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无职业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如乙方的工作环境涉及职业危害或有不安全生产的风险,甲方将依法采取防护措施,并将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或教育。4.2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岗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及 甲 方 规 定 向 乙 方 提 供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有 关 具 体 情 况 将 由 甲 方 在 乙 方 入 职或 调 整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时 向 乙 方 说 明 。4.3 甲 方 将 根 据 乙 方 岗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 依 法 定 期 或 在 必 要 时 安 排 乙 方 进 行身 体 健 康 检 查 。第 五 条 劳 动 报 酬 和 福 利5.1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 甲 方 根 据 政 府 和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付 给 乙 方 工 资 , 工 资 标准 见 聘 用 信 或 合 同 附 件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工资中已包括各项法定或规定的补助、补贴、津贴。如乙方工资在本合同期间进行调整,甲方除变更本合同外,也可通过通知、工资单或其他书面形式要求乙方签字确认,届时,乙方签字确认后的凭证将成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范本5.2 甲方将依据市场或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公司的经营状况、乙方岗位工资标准及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随时调整乙方的工资,并根据不时调整的奖金政策决定是否向乙方支付奖金。 5.3 通常情况下,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为甲方的工资支付日,但该日如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或延迟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如果因非甲方原因使甲方不能在工资支付日向乙方及时支付工资,甲方可将工资支付日合理推迟。5.4 甲乙双方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各类相应费用。5.5 甲方将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乙方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5.6 乙方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婚假、 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5.7 乙方享有甲方依据公司政策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第 六 条 制 定 或 修 改 规 章 制 度6.1 甲方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甲方内部的民主程序制定或修改适用于乙方的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规章制度,乙方应予以严格遵守。如果乙方违反或拒绝接受甲方的规章制度,将有可能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被解除劳动合同。6.2 甲方集团公司或海外总部所制定并要求甲方员工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以及其它适用于甲方的全球人力资源政策,其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内合同范本容,为甲方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严格遵守。如乙方对其中的任何规定有异议,应在收到或了解有关内容后及时书面告知其主管或甲方人力资源部门。6.3 通常情况下,甲方将在双方签署本合同之后将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规章制度发给乙方或告知乙方有关内容。如果乙方没有收到上述文件或对其内容有不明之处,应立即与其主管联系。乙方对规章制度有任何意见,或希望了解甲方在制订或修改规章制度时所进行的民主程序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收到规章制度后将意见或要求及时提交其主管或甲方人力资源部门。第 七 条 工 作 纪 律 、 奖 励 和 处 罚7.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7.2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 八 条 培 训 服 务 期 和 保 守 商 业 秘 密8.1 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服务期义务,服务期的期限不少于 6 个月,具体期限也可由双方另行约定。若乙方违反服务期义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被甲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8.2 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及离职以后应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除甲方在保密协议以及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的商业秘密以外,如果乙方对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无法确定,乙方可向其主管或甲方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乙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合同范本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或复制品归还甲方。乙方如泄露商业秘密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就保密事项另订有保密协议或甲方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处理。8.3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因履行其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商业秘密以及经营上的便利等所取得的专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思想、技术方案、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及与此相关的成果及乙方在离开甲方后一年内开发的与原负责工作有关的发明和创造等(以下简称“职务成果”)均属于甲方所有,除甲方可酌情给予乙方的适当奖励外,乙方对该等权利在任何时候不主张或提出任何请求。甲方有权充分利用该等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该等职务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第 九 条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9.1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9.2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无 需 向 乙 方 支 付经 济 补 偿 金 :(1)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本 合 同 或 者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2)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3)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或 被 其 他 单 位 聘 用的 ;(4)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利 用 甲 方 的 困 难 , 使 甲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5)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或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合同范本(6) 法 律 、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9.3 甲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随 时 解 除 本 合 同 :(1)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2)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或 者 必 要 工 作 条 件 的 ;(3) 因 甲 方 原 因 未 依 法 为 乙 方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4) 规 章 制 度 的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损 害 乙 方 权 益 的 ;(5)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 强 迫 乙 方 劳 动 的 ;(6)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乙 方 之 危 , 使 乙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情 况 下 订 立 或 变 更 本 合 同 ;(7) 因 约 定 免 除 甲 方 法 定 责 任 、 排 除 乙 方 权 利 致 使 本 合 同 全 部 无 效 的 ;(8)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9.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需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乙 方 或 支 付 三 十 日 的 工 资 代 替 提 前 通 知 :(1) 乙 方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能 从 事 由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2)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的 ;(3)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履 行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本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4) 甲 方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经 济 性 裁 员 的 ;9.5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不 得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9.4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本合 同 :合同范本(1)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因疑似职业病在职业病防治部门诊断或者出于医学观察期间的;(2)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9.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合 同 可 以 终 止 : (1) 甲 方 破 产 、 解 散 、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 撤 销 或 经 营 期 满的 ;(2) 乙 方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或 开 始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3) 乙 方 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宣 告 失 踪 的 ;(4)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9.7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应 按 照 适 用 的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给 予 乙 方经 济 补 偿 :(1) 甲 方 依 照 9.1 条 的 规 定 向 乙 方 提 出 并 与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本 合 同的 ;(2) 甲 方 依 据 9.4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3)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9.8 本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后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交 还 属 于 甲 方 的 全部 财 产 、 文 件 和 信 函 , 按 照 甲 方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要 求 办 结 离 职 交 接 手续 。合同范本第十条 劳 动 争 议10.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甲、乙任何一方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十 一 条 其 它11.1 乙方确认其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地址为有效的通讯地址,任何依该地址寄送的文件,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乙方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延误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11.2 乙方承诺其在录用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信息真实有效。此类信息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如未及时通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11.3 如果甲方在聘用信中所提供的聘用条件与本合同不一致,应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规定的,应以聘用信的有关内容作为本合同的补充。11.4 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和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11.6 OFFER 等 工 资 调 整 通 知 单 自 动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11.7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另行协商。 合同范本甲 方 : 签 字 :日 期 : 2012 年 11 月 26 日 乙 方 : 黄 蔚 蔚 签 字 :日 期 : 2012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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