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57292 上传时间:2018-11-0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合同编号:20102 号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合同范本塔 式 起 重 机 租 赁 合 同承 租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出 租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因 甲 方 承 建 富 汇 华 庭 住 宅 楼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 甲 方 向 乙 方 租 赁 塔 式 起重 机 ( 下 称 塔 机 ) 贰 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自 愿 、 平 等 、 诚 实 、 信 用 的 原 则 , 为 明 确 双 方 的 责 、 权 、利 关 系 , 经 双 方 充 分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 供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 租 用 塔 式 起 重 机 的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 量1、 产 品 名 称 : 塔 式 起 重 机2、 生 产 厂 家 : 长 沙 中 联 重 工 科 技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市 建筑 机 械 厂 。3、 型 号 : QTZ100C、 QTZ63(5013B)塔 式 起 重 机 。4、 租 用 塔 机 数 量 : 贰 台 。5、 塔 机 安 装 总 高 度 : 100米 ( 以 满 足 甲 方 建 筑 工 地 使 用 要 求 为 准 )。6、 塔 机 工 作 臂 长 : 50-60米 ( 以 满 足 甲 方 建 筑 工 地 使 用 要 求 为 准 )。7、 起 重 量 : 最 大 6T。8、 附 墙 连 杆 :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第 二 条 : 租 赁 设 备 使 用 地 点 : 富 汇 华 庭 住 宅 楼 工 地 。第 三 条 : 租 期 、 租 金 及 租 金 包 含 的 内 容1、 每 台 塔 机 合 同 租 期 约 为 壹 年 , 具 体 租 期 视 甲 方 工 地 需 要 而 确 定。起 租 日 为 乙 方 将 租 赁 设 备 安 装 完 毕 , 经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甲 方 之合同范本次 日 起 ; 停 止 租 赁 日 期 以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日 为 准 。 自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发 出的 退租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 乙 方 必 须 将 所 有 租 赁 物 清 退 出 场 , 否 则 视为 租 赁 物已 经 清 退 ,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 。2、 每 台 塔 机 月 租 贰 万 叁 仟 元 整 (¥ 23000.00元 ) , 租 金 不 含 税 。 如果 乙 方 安 装 设 备 完 装 完 好 ,达 到 使 用 条 件 , 但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而甲 方 工 程 确 需 提 前 使 用 塔 吊 的 , 其 提 前 使 用 至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的 租 金 按 每 台 塔 吊 300元 /天 计 算 。3、 租 赁 期 内 因 节 假 日 放 假 、 气 候 变 化 、 停 电 或 其 他 非 乙 方 原 因造 成 的 停 工 , 连 续 停 机 时 间 少 于 10天 的 , 月 租 金 不 变 ; 连 续 停 机 超 过10天 的 ( 以 甲 方 通 知 为 准 ), 甲 方 应 按 停 机 时 间 向 乙 方 支 付 停 机 期 间 的 停机 费 , 停 机 费 为 200元 /天 , 甲 方 不 再 支 付 停 机 期 间 的 租 金 。4、 两 台 塔 机 解 体 、 进 退 场 、 对 讲 机( 与 工 地 施 工 指 工 对 讲 机 配 套 )、捆 绑 货 物 的 钢 丝 绳 、 料 斗 和 其 他 所 需 配 件 及 耗 材 费 用 一 次 性 包 干 费 共柒 万 元 ( ¥ 70000.00元 ) 。5、 租 金 已 包 含 如 下 内 容 : 塔 机 租 金 。 乙 方 办 理 安 检 以 及 向 技 检 部 申 报 验 收 等 所 有 相 关 手 续 费 用 。 技 检 部 门 验 收 发 证 费 用 。 每 台 塔 机 配 贰 名 塔 机 司 机 和壹 名 指 挥 人 员 的 工 资 及 其 它 费 用 的开 支 ( 食 宿 费 用 除 外 , 但 早 餐 自 理 )。 塔 机 安 装 与 拆 除 费 用 。 塔 机 安 装 与 拆 除 所 发 生 的 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 械 费 , 还 包 括合同范本乙 方 所 需 管 理 费 、 社 会 保 障 费 、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 赶 工 费 、 夜 间施 工费 。 塔 机 租 期 内 财 产 保 险 费 。 塔 机 保 养 、 维 护 、 维 修 费 用, 包 括 标 准 节 、 标 准 附 着 架 ( 附 墙件 ) 等 维 修 保 养 的 一 切 材 料 和 耗 件。 劳 保 用 具 、 通 讯 ( 如 对 讲 机 ) 费 用 。 塔 机 吊 钩 以 下 钢 丝 绳 、 料 斗 等 配 件 和 用 具 。第 四 条 : 塔 机 的 进 退 场1、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 乙 方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条 件 确 定 塔 机 基 础施 工 图 ( 塔 机 安 装 的 具 体 位 置 详 见 附 件 ), 甲 方 配 合 乙 方 施 工 塔 机 基 础 。2、 塔 吊 基 础 混 凝 土 浇 注 7天 后 乙 方 主 机 进 场 安 装 。3、 塔 机 安 装 完 毕 后 , 乙 方 必 须 自 检 、 调 试 合 格 ; 办 理 好 塔 机 使用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续 和 整 理 好 完 整 资 料 并 移 交 甲 方 , 经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验收 合 格 后 交 付 甲 方 使 用 。4、 塔 机 进 场 安 装 及 退 场 拆 除 时 甲 方 须 保 证 现 场 道 路 畅 通 , 地 基坚 实 , 以 便 乙 方 吊 车 及 运 输 车 辆 进 退 场 。 如 需 对 现 场 道 路 进 行 平 整 、回 填 或 加 固 等 , 此 项 工 作 及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责 。5、 塔 机 安 装 、 使 用 、 拆 除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责 任 由 乙 方 负 责 。 甲 方需 配 合 乙 方 现 场 工 作 。第 五 条 : 租 金 支 付 方 式1、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两 台 塔 机 主 机 进 场 安 装 完 成 ( 安 装 高 度 达 到第 一 次 使 用 要 求 ), 施 工 所 需 配 件 和 材 料 组 织 到 位 ,甲 方 支 付 柒 万 元合同范本( ¥ 70000.00元 ) 给 乙 方 。2、 租 金 按 季 度 支 付 。 为 体 现 乙 方 实 力 和 诚 信 , 乙 方 每 台 设 备 前2个月 的 租 金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 设 备 使 用2个 月 后 的 租 金 按 季 度 结 帐 , 每 一 季 度租 金 的 租 金 在 下 一 季 度 头 月 中 旬 付 清 。第 六 条 : 甲 方 责 任1、 塔 机 安 装 和 拆 卸 时 , 甲 方 保 证 进 退 场 道 路 通 畅 和 提 供 安 装 拆卸 所 需 的 施 工 场 地 。2、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安 装 拆 卸 时 所 需 的 动 力 及 照 明 电 源 , 以 及 拆 卸所 需 的 临 时 塔 吊 堆 放 场 地 。3、 塔 吊 施 工 结 束 时 , 甲 方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五 天 通 知 乙 方 , 乙方 于 拆 除 通 知 之 日 起 , 十 天 内 拆 除 塔 吊 并 退 场 后 ,乙 方 拆 除 塔 吊 后 10日 内甲 方 付 清 全 部 租 金 。 如 未 结 清 租 金 的 , 租 金 照 算 , 权 当 甲 方 继 续 使 用 。4、 因 甲 方 工 地 的 排 山 架 或 钢 管 外 架 阻 挡 而 无 法 拆 除 塔 吊 , 所 产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及 租 金 由 甲 方 承 担 。5、 甲 方 负 责 贰 名 塔 机 司 机 和 壹 名 塔 机 指 挥 人 员 的 食 宿 ( 早 餐 除 外 )。6、 甲 方 应 保 证 能 按 约 定 支 付 租 金 , 如 超 过 约 定15天 , 则 乙 方 有 权停 机 , 停 机 期 间 租 金 照 收 ,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甲 方 负 责 。7、 甲 方 必 须 提 供 塔 吊 基 础 隐 蔽 工 程 资 料 给 乙 方 , 以 供 乙 方 办 理安 检 以 及 向 技 检 部 门 申 报 验 收 等 所 有 相 关 手 续 。 甲 方 须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办理 塔 吊 的 相 关 手 续 。第 七 条 : 乙 方 责 任1、 乙 方 根 据 该 塔 机 厂 方 基 础 图 纸 要 求 设 计 施 工 塔 吊 基 础 ( 塔 吊合同范本基 础 要 求 应 根 据 该 机 对 基 础 产 生 的 载 荷 值 , 即 基 础 所 受 的 倾 覆 力 矩 、基 础所 受 扭 力 的 情 况 决 定 基 础 的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 并 负 责 组 织 施 工 。2、 乙 方 负 责 塔 吊 的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 其 维 修 保 养 的 材 料 和 费 用 均由 乙 方 负 责 。 乙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履 行 维 修 义 务 保 养 的 , 甲 方 有权 委 托 第 三 方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 乙 方 要 支 付 其 维 修 保 养 所 发 生 全 部 费 用( 以 第 三 方 出 据 票 据 金 额 为 准 ) 的 双 倍 给 甲 方,甲 方 负 责 与 第 三 者 给 账 。乙 方 支 付 的 维 修 保 养 费 直 接 在 其 租 金 中 扣 减 。3、 乙 方 负 责 每 台 塔 机 配 备 贰 名 塔 机 司 机 和壹 名 指 挥 操 作 人 员 , 塔机 司 机 和 指 挥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 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规定施工。 塔 机 日 工 作时 间 为 16小 时 , 但 须 保 证 塔 机 能 连 续 24小 时 作 业 , 乙 方 司 机 和 指 挥 要 根据 甲 方 施 工 需 要 , 保 证 24小 时 随 叫 随 到 , 满 足 甲 方 施 工 需 要 ; 甲 方 根据 施 工 需 要 , 可 以 要 求 乙 方 增 加 指 挥 人 员 , 每 增 加 1人 , 租 金 增 加 2000元/月 ; 乙 方 配 备 的 司 机 和 指 挥 人 员 与 甲 方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其 工 资 、 劳保 、 保 险 及 福 利 等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乙 方 所 派 司 机 和 指 挥 必 须 将 上 岗资 格 证 报 项 目 部 备 案 , 无 证 上 岗 的 , 每 天 罚 款 200元 /人 。4、 塔 机 司 机 和 指 挥 要 按 项 目 部 要 求 按 时 上 下 班 , 保 证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在 甲 方 无 另 行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 塔 机 司 机 和 指 挥 与 工 人 上 下 班 同 步; 如 甲 方另 有 要 求 的 , 按 甲 方 通 知 要 求 时 间 按 时 上 下 班。 由 于 塔 机 司 机 或 指 挥 不按 时 上 班 或 提 前 下 班 的 , 超 出 2小 时 的 , 每 次 罚 乙 方 壹 仟 元 ; 超 出4小 时及 以 上 的 , 每 次 罚 乙 方 叁 仟 元 ; 如 乙 方 多 次 ( 每 月3次 以 上 ) 不 按 时 上 、下 班 , 且 每 次 超 出 时 间 虽 不 达 2小 时 的 , 甲 方 视 情 节 给 予 乙 方 每 月1000-5000元 的 罚 款 。 对 不 听 从 甲 方 指 挥 和 工 作 安 排 的 塔 机 司 机 和 指 挥 人 员 ,合同范本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无 条 件 更 换 塔 机 司 机 和 指 挥 , 乙 方 不及 时 更 换 不 合 格 司机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200元 。5、 乙 方 塔 机 司 机 和 指 挥 人 员 在 不 违 反 塔 机 操 作 规 程 的 前 提 下 必 须服 从 甲 方 工 作 安 排 , 在 工 地 期 间 应 遵 守 工 地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遵 纪 守 法 ,因 塔 机 司 机 和 指 挥 人 员 原 因 受 到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处 罚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甲 方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违 规 操 作 。6、 乙 方 必 须 设 专 职 或 兼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乙 方 的 安 全 生 产管 理 协 助 甲 方 工 作 。 乙 方 工 作 人 员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法 规及 甲 方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作 业 前 必 须 由 乙 方 的 安 全 员 和 技 术 员 对 乙方 的 作 业 人 员 在 现 场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同 时 填 写 书 面 记 录 , 严 禁 非乙 方 人 员 进 行 作 业 。 由 于 乙 方 塔 机 司 机 违 章 操 作 和 塔 机 指 挥 人 员 违 章指 挥 造 成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7、 不 得 使 用 ( 含 租 赁 )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 禁 止 使 用 危及 生 产 安 全 的 设备 及 配 套 的 机 具 、 电 器 、 电 缆 等 产 品 。由 于 塔 吊 本 身 质 量 问 题 所 造 成 的安 全 事 故 及 安 装 拆 卸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及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8、 塔 机 本 身 配 备 部 件 及 吊 钩 以 下 配 备 、 塔 吊 独 立 电 箱 、 指 挥 对 讲机 、 捆 绑 货 物 的 钢 丝 绳 、 料 斗 等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 甲 方 负 责 将 电 源 线 拉至 距 离 塔 机 五 米 范 围 。9、 乙 方 保 证 安 装 后 能 正 常 使 用 , 双 方 约 定 每 台 每 月 故 障 停 机 耽误 时 间 ( 停 机 耽 误 时 间 以 甲 方 现 场 负 责 人 与 乙 方 司 机 确 认 或 经 监 理 公司 人 员 签 认 ) 累 计 不 超 过 48小 时 。10、 乙 方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给 甲 方 : 塔 吊 说 明 书 、 塔 吊 基 础 技 术 数合同范本据 验 收 表 、 塔 吊 安 装 及 拆 除 方 案 、 塔 吊 附 墙 方 案 ( 附 墙 杆 及 预 埋 件 制作 图及 压 力 验 算 书 )、 塔 吊 安 装 ( 附 墙 升 高 ) 的 垂 直 度 测 量 表 、 塔 吊 附 墙技 术 数据 验 收 表 、 塔 吊 安 全 技 术 自 栓 表 ( 月 )、 塔 吊 安 全 技 术 表 ( 半 年 )、 塔 吊 保养 修 理 、 操 作 人 员 证 件 复 印 件 及 地 方 管 理 部 门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资 料( 如 塔 吊 机 安 装 拆 除 资 质 证 书 等 ) 以 及 与 塔 吊 安 装 、 拆 除 有 关 的 其 它资 料 。第 八 条 、 违 约 责 任1、 如 甲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支 付 租 金 的 , 延 期 时 间 超 过20天 未付 款 的 , 乙 方 有 权 停 工 , 停 工 期 间 租 金 照 付 。2、 如 乙 方 提 供 的 租 赁 设 备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或 乙 方 的 安 装 存 在 缺 陷 ,导 致 甲 方 或 者 任 何 第 三 方 因 此 遭 受 损 害 的 ,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一 切 费 用 和 责 任 。3、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按 每 天 每 台 设 备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1000元 ; 推 迟 10日 以 上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合 同 解 除 后 , 乙 方 运 进 场 的塔 机 全 套 设 备 要 免 费 提 供 给 甲 方 使 用 , 直 至 工 程 竣 工 。 在 此 期 间 的 设备 维 修 、 保 养 、 使 用 由 甲 方 委 托 第 三 方 解 决 : 逾 期 提 供 全 套 租 赁 设 备的 ; 未 按 规 定 将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交 付 甲 方 使 用 的 ( 检 测 资 料 从 通知 安 装 之 日 起 40天 内 交 给 甲 方 ); 不 及 时 完 成 塔 机 的 拆 、 装 、 运 、 升 节 、锚 固 等 工 作 的 。 4、 由 于 乙 方 租 赁 设 备 无 法 使 用 , 且 出 现 故 障48小 时 内 仍 未 修 复 的 ,从 出 现 故 障 之 日 起 , 甲 方 无 需 支 付 停 用 期 间 的 租 金 , 乙 方 按 每 天 每 台设 备 向 甲 方 支 付 误 工 费 1000元 。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10日 以 上 仍 未 修 复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合同范本5、 因 乙 方 违 约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结 算 租 金 ( 结 算 租金 合 同 约 定 租 金 -误 工 费 -违 约 金 -已 付 款 ) ,结 算 租 金 在 甲 方 工 程 竣 工 后 10日内 支 付 。 同 时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结 算 价 款总 额 10%的 违 约 金 , 并按 甲 方 要 求 的 期 限 完 成 租 赁 设 备 的 拆 除 出 场 工 作 , 因 解 除 合 同 给 甲 方造 成 的 损 失 超 出 违 约 金 的 部 分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6、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权 利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 乙 方将 其 合 同 权 利 转 让 的 , 该 权 利 转 让 无 效 , 对 甲 方 不 产 生 法 律 约 束 力 ,并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结 算 总 价款 10%的 违 约 金 。7、 租 赁 期 间 , 因 第 三 人 主 张 权 利 , 致 使 甲 方 不 能 对 租 赁 物 正 常使 用 的 , 甲 方 有 权 不 支 付 租 金 , 同 时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结 算 价10%的 违 约 金 ,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出 违 约 金 的 部 分 , 乙 方 应 当 对 不 足 部 分 予 以赔 偿 。8、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 由 甲 方 直 接 在 支 付 乙 方 的 租 金 中 扣 除 , 租 金 不 够的 由 乙 方 用 现 金 补 齐 。第 九 条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通 过 合 同签 订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或 通 过 法 院 申 诉 解 决 。第 十 条 : 本 合 同 一 式 贰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一 条 :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法 宝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签 字或 加盖 公 章 (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十 二 条 : 双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 租 金 支 付 完 毕 , 双 方 无 账 务 关 系 时自 行 终 止 。甲 方 (盖 章 ):海 丰 县 富 汇 华 庭 住宅 楼 工 程 项 目 部乙 方 (盖 章 ):惠 州 大 亚 湾 安 捷 建 筑机 械 租 赁 有 限 公 司合同范本银 行 账 号 : 银 行 账 号 :代 表 人 : 代 表 人 :电 话 : 电 话 :协 议 签 订 时 间 : 2011年 3月 8日协 议 签 订 地 点 : 海 丰 地 王 广 场 工 程 项 目 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